: 嗯,我说「全归公家」或「全归企业」的意思是指「成本利润全移到一方计算」
: 比如说我欠你20 他欠你40 他又要给我十块
: 我就说 那他给我五十 之後我遇到给还你七十 这样「全归到我这边来算」
: 因为政府和企业同时涉入 成本、风险、利润会让旁观者因不清楚而多有猜测
: 所以利润全归到一边 , 另一边把它的成本向管事者实报实销
: 就有点像传统的政府发包工程那样
: 这是一个方法,但实际上是比较常「全归到企业」 政府再利用BO的手法把利润取回来
: 比如说远雄的台北巨蛋案就是
oo大这部分的观念甚好。
这是一种「结算」的概念,但如果投资者是一个庞大的集团,甚至是好几个集团,这
时候要作结算就很困难,财报要编得很清楚恐怕会累死会计师。
实务上的作法就是成立专案公司,如台湾高铁公司、高雄捷运公司,这样就能进行监
督甚至结算了。
政府会对这类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案收取权利金(通常在签约後的几年内分期缴清,也
有抽营业利润的某个成数),另外这类投资案通常都有很大比例的政府投资(也就是
专案公司中的公股),所以如果有幸没赔钱,政府还可以收到股利或股息。
最後如果特许期限到期,或不幸倒闭了,政府也可以据以接手或无偿取得还能使用的
设施,不过这就要看合约的细节了,并非通例。
而高铁、高捷这类的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案最被诟病的就是您提到的发包问题,事实上
他们并不需要循政府采购法办理招标,即使明明很多部分都是政府出资兴建的,仍然
由主办者(也就是专案公司)发包,这中间惹出很多争议,例如主办的厂商标走了大
部分的工程,却都是由政府买单,而且招标过程没有政府的监督。
很不幸的结果仍是黑箱作业,到现在政府接手高铁,阴小姐喊说政府不配合害她亏很
大,但是不是该去查查有多少工程是由大六工程或TACO电机这些原始股东标走了?
这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案固然立意良善,但机制确实有再检讨的空间。
参考一下小妹大的这篇:
http://mass-age.com/wpmu/blog/2009/09/29/7088/
※ 编辑: coalar 来自: 118.166.245.123 (12/13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