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您对我排版风格的指正,以"--"分段确实是为了避免过长的引言,我相信
以阁下的排版技术,应该可以克服这个问题(如果这真的对您造成困扰,我非常乐
意把我的PO文寄到您指定的信箱以供您编排并再贴上来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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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您提到风险,我就再来聊聊风险这个观念。最广义的风险系指发生损害的可能
性,我想这部分应该没有争议;再来有些学者会把风险分成各种类别,如自然、社
会、经济....,这些都是企业在进行投资时一定会考虑的部分。
下一个观念是风险分担,既然您提到经建会,也提到BO,想必应该知道在研拟民间
参与可行性时,有一个项目就是要探讨风险分担原则,这部分将会罗列各项风险的
成因跟可能影响,并据以研拟政府应办事项与风险管理措施,甚至部分风险是由第
三方(如产险公司)担保的。
再来您提到风险贴水这个观念,用在讨论厂商参与新市镇或航空城这些建设也相当
的恰当。每个企业在评估其投资案时,都会加上合理的风险贴水,以确保自己的获
利合乎预期。例如您提到跟银行借钱,银行收利息的确是一种典型的风险贴水。
但再来或许是我没有说明清楚,容我再补充一些论点:
我说过,我支持以公共建设(或更广义的公共投资)以提升这个社会的福祉,我也
没有激进到要求参与的企业跟资本家把「所有」的利得「全归公家」(我认真的再
review了原文,发现您似乎将我提到的超额利润解读为所有的利得,但超额利润
Super-normal Profit如同字面上的意思,是指超出正常所得的利润), 在计算时
已扣除厂商的风险贴水。
所以,我并没有向企业算清楚所有利得的意思(如您所说的,这是算不清楚的),
我也的确如您所说的,认为政府应该「向企业拿回部份利益」。
再来我先跳过您对BO的见解,直接谈到熊熊建设的获利模式。该公司确实不是「无
端占取公众利益」(我在原文里也没提到这句话),我需要解释的是一个古老的观
念:「涨价归公」,土地的增值固然可能来自业者的努力,如熊熊建设开辟社区或
投入航空城的建设等,但很大一部份的增值绝对是来自公共建设,以新市镇建设为
例,公共设施所占的面积约为60%,我相信这绝对远大於业者的成本。既然您可以
接受业者获取合理利润,那公共建设是不是也该有「合理利论」?
这就是我的论点,而以目前的税赋结构,公共建设并不能从税收中获取「合理利论
」,所以「向企业拿回部份利益」,而且是他们不该得的部分,绝对是有必要的。
而您在最後提到了诸如「天然汽港、文创产业发展条例、节能产业补助、甚至对优
秀学生的奖学金....国防」等,似乎已经脱离科学╱科技园区这个主题,恕不一一
回应。
我在这里讨论的是能不能有一种设计,让公共建设能够从它的「直接受益者」取回
「超额利润」,以继续将经费投注到更多更值得开发的公共建设或公共投资。而不
是「追赃」,更不是「打击企业投资意愿」。就如同您一开始提到的向银行借钱的
概念,企业如果同意在某个政府推动的计画中进行投资,那除了本来就应该缴交的
各项税赋之外,还应该把它的「部分」超额利润回馈给社会,而不是通通放进自己
口袋。
我认为这样并没有打击到企业投资的意愿(君不见各个在园区设厂的企业主每年资
产不断增加,而我们的大学生领的是22K的薪水), 反而更能照顾到社会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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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末段提到对岸开「始推劳动、环保法规,与最近景气回温部份省份开始严格落
实稽察,都引发业者出走潮」,愚见以为落实劳动法规是在保障劳工,环保法规是
在保护环境,落实稽查是在确保税收,这些作法并无不当,更不是「这样会打击企
业配合政府政策投资意愿」,因为他们的政策确实就是在将那些不顾劳工权益、不
够环保或不确实缴税的产业驱逐出境。
的确如您所说的,「按现有的规范,熊熊的土地获益并不能算是无端占取公众利益
」,但我们应该要问:「这个规范合理吗?」如果有一个企业,挟着雄厚的资金,
在一个由政府花钱打造的新市镇里大量购买土地,再在这些土地上兴建房屋,出售
给那些当初没有能力购买土地(新市镇土地标售向来以大笔土地为主,一般小市民
恐怕连保证金都付不起)的市民,而最後政府只收到地价税、房屋税、土地增值税
还有营所税,远远低於这个企业因为新市镇开发造成地价上涨所获得的利润,这种
「规范」难道没有检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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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回到您所谓 BO或BOT(或说是民间参与公共建设)的部分,这一直都是模糊地
带,一个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案绝对是对少数业者设计的,否则就没办法达到吸引业
者参与的目的,但「少数」与「特定」应该要作一个界定,我全文都用「少数」而
非「特定」,就是要让读者我并非针对个案发文,而是对一个普遍的现象所做的批
判。而您提到这些标案由政府收取「可能上涨的地价」之机制,早在先前的几个
BOT 案(如高铁或高捷)采用,就是厂商提案时,应缴纳的权利金。
※ 编辑: coalar 来自: 118.166.245.123 (12/13 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