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alar (捧读圣经的恶魔)
看板Urban_Plan
标题Re: [讨论] 公共设施用地取得
时间Sun Dec 13 11:04:18 2009
版主,对不起,我要先吐个巢。
第一行,似乎应改为「公共设施用地」的取得方法....
您提到的公共设施保留地,定义如下:
一、须为都市计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之公共设施用地。
二、尚未徵收取得。
三、且非属下列三种情形者:
1.经依都市计画法第三十条规定所订办法核准由私人或团体投资兴办之公共
设施用地。
2.依都市计画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已由私人或团体於举办新市区建设
范围内,自行负担经费兴建之公共设施用地。
3.配合私人或团体举办公共设施、新市区建设、旧市区更新等实质建设事业
划设,并指明由私人或团体取得兴辟之公共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的取得确实有几个议题可以探讨,包括:
1.划设之正当性(隔一条巷子,为啥我家被划公园、隔壁划住宅区?)
2.取得方式之争议(公告现值加四成,这种价格与市价相去甚远,虽说是为了公
共利益,但对人民财产的剥夺是否应有更好的补偿方式?)
3.税赋:过去捐赠公共设施保留地可以抵税,近来对捐赠之规范日趋严谨,虽然
此举杜绝了税赋的漏洞,但对财政困难的地方政府而言,却徒增兴辟公共设施
经费来源之负担。虽然後来在开了容积移转这个方便之门,但似乎只是把问题
丢回去给都计单位与其他工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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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6.245.123
1F:推 xainbo:对,我一时间 保留地和用地搞错 SORRY 12/13 20:09
2F:→ coalar:按E修改一下即可,纯粹捧版主的场,不要太在意啊 12/13 20:11
3F:推 xainbo:被你发现我在找话题聊XDD? 12/13 21:04
4F:→ coalar:版主辛苦了 12/13 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