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rato (马自达 马自达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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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什麽时候能立法通过"SS66危害防制条例 "?
时间Fri Dec 24 23:44:41 2004
第 1 条 为确保人类脑部之运用顺畅,确保观赏电视之安全,促进
人类良知良能的发展之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
,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 2 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出版品:指以文字记载或图画描述事物之刊物、册籍及录制仅具声音
效果之录音产品。
二、录影节目带:指经由电子扫描作用,在电视接收机或类似机具上显示
系统性声音及影像之录影带 (片) 等产品。但电脑程式产品不属之。
三、电磁纪录:指以电子、磁性或其他无法以人之知觉直接认识之方式所
制成之纪录,而供电脑处理之用者。
四、SS66:指以毒声波或无脑行为残害人类视听之天遣团体。
第 3 条
一、制造、运输、贩卖、散播与SS66相关之出版品,处死刑或无期徒
刑;处无期徒刑者,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二、制造、运输、贩卖、散播SS66相关之录影节目带,处无期徒刑或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七百万元以下罚金。
三、制造、运输、贩卖、散播SS66相关之电磁纪录,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四、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4 条
一、意图散播而持有SS66相关之出版品,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七百万元以下罚金。
二、意图散播而持有SS66相关之录影节目带,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三、意图散播而持有SS66相关之电磁纪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 5 条
一、以强暴、胁迫、欺瞒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SS66相关之出版
品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上
有期徒刑者,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二、以前项方法使人施用SS66相关之录影节目带者,处无期徒刑或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七百万元以下罚金。
三、以第一项方法使人施用SS66相关之电磁纪录者,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四、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6 条
一、引诱他人施SS66相关之出版品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二、引诱他人施用SS66相关之录影节目带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三、引诱他人施用SS66相关之电磁纪录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七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7 条 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犯前三条之罪者,依各该条项规定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8 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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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 只剩下肯亚的草原是纯净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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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furato 来自: 218.160.66.96 (12/25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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