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民法] 胁迫
时间Mon May 29 03:22:36 2006
※ 引述《unclesausage (一条50元)》之铭言:
: 不过我没留备份要重打...///
: 我再解释白话一点:
: **
: 善意取得的前提要件是什麽?
: 要是无权处分才有善意取得可言
: 那在诈欺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时 什麽意思?
: 就是对第三人来说 他可以主张诈欺人对他来说仍然是有权处分
: 既然是有权处分就直接取得所有权 那就没有善意取得的问题
: 反过来说 被胁迫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什麽意思?
: 就是胁迫者因此成为无权处分-->法效果
: 那前面说过要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是要件之一
: 所以适用92II反面解释的法效果不过就是可用来充分善意取得的要件
: 两者不但不冲突 还相辅相成
: 如果没有因为"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胁迫人之处分能够变成无权处分吗?惶论善意取得
对不起,我有个疑问:
就算没有因为"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被胁迫人撤销意思表示後,溯及失效(114条)
那胁迫人就溯及至处分时未取得处分权,这时後他所为之处分不就是无权处分的状态了吗?
为何一定要"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胁迫人之处分才能够变成无权处分??
还是我误解你的意思了?
谢谢
: 法条法效果要冲突才有何者是特别规定的问题
: 而92II与善意取得二者法效果不冲突 反而前者的法效果用以充分後者要件
: that's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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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3.235.210
1F:推 misiagod:他的意思是如果胁迫之撤销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05/29 13:32
2F:→ misiagod:第三人可以主张有效不得以之对抗,跟87条但书一样 05/29 13:33
3F:→ misiagod:不过我有疑问的是,撤销无效就是无效,在相对无效的 05/29 13:35
4F:→ misiagod:情况,只是不能以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何以 05/29 13:35
5F:→ misiagod:能主张有效无效,87条但书也有这问题..... 05/29 13:36
6F:→ misiagod:等於说,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没有说无效法律行为 05/29 13:37
7F:→ misiagod:就变成有效阿~ 05/29 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