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t011086 (地球超人)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问题] 当无行为能力遇上无权代理
时间Wed May 3 21:35:31 2006
※ 引述《juliantin0 (酷拉利)》之铭言:
: ※ 引述《bt011086 (地球超人)》之铭言:
: : 嗯嗯嗯...谢谢911,酷利拉就意思表示问题的指正;
: : 以及小草莓就关於第110条的补充.(有种能量汇聚的感觉啊~~~)
: : 但是,911所回的第二篇,内有我真正所想要讨论的问题.
: : (当然,顺序的确有误,且第二部份确有详加探讨的空间与必要)
: : 其略言:[无权代理效力未定,经本人承认而生效]
: : 在我PO出文章以前,曾经问过老师.
: : 老师说丙之催告应向甲之代理人为之,无权代理之效力未定,
: : 不因甲为无行为能力人而受影响,是为代理之无因性.
: : (後来我想想,好像跟代理的无因性没关系吧~"~a...)
: 应跟无因性没关系,无因性涉及的是代理权授与是否受原因行为效力影响
: 本题根本不涉及无因性的问题(根本没原因行为)
: 无权代理效力未定之所以不受甲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影响,是在於无权代理效力关键是在於
: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和被代理人是否有行为能力根本无关.无权代理相对人和本人间的法
: 律关系仍然效力未定.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承认无效,还是要回归到76条,承认要由法
: 定代理人代为.
: : 上课时我只想到[无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不因法定代理人之承认而补正]
: : 此与[无权代理效力未定,经本人承认而生效]难谓没有矛盾之处--
: 应该没有矛盾,因为这时後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是"代替”无行为能力人来承认(77)
: 并不在於补正无行为能力人所为无效的承认
: : --如果承认无权代理人代理无行为能力之本人所为之法律行为得因本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
: : 而发生效力.
: : 後面的推论,已如第三部份.不知版友就该部分是否有不同意见?
: : 因为即便我所做的推论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XD
: : 在制度上来讲,依然有冲突存在.对吧?
: : 同样地,甲之法定代理人得否主动向乙或丙为承认之意思表示?
: : 除非我们将乙的行为认作是为甲之法定代理人所为之无权代理,
: : 才可能有使该法定代理人之承认得以令该法律行为生效的空间.
: 既然如此,法定代理人您这时认为是无权代理人,那无权代理人自己承认自己的无权代理行
: 为效力是???
你误会了,我并不是意指法定代理人是无权代理人乙.
而是在探讨有没有可能把乙的行为当作是代理甲的法
定代理人(设为某A好了)的无权代理行为.如果可以藉
由这个思考模式,那麽似乎就能藉着A的承认而使乙的
无权代理行为生效.问题是这既跟乙的本意不符,且乙
又系以甲的名义而为法律行为,而非以A的名义,所以
这样的思考模式应该不合於代理的基本条件.(纯粹只
是想法的提出而已)
: 而且法定代理人代理自己无行为能力的子女为法律行为原则上有可能变成无权代理吗?
当然法定代理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法律行为原则上为有权代理.
只是我的问题是----为什麽既然"法定代理人仅有代理权限,而无能力补充权(允许权或承
认权),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不因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生效力.*",却又在无权代理的情
形中,(似乎)可以藉由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来使无权代理行为生效呢?
: : 可是这既跟乙的本意不符,且乙又系以甲的名义而为法律行为.
: : 总之,这当中要如何串联以及认定,我还想不出一个较完美的说法......
: 如上述,只是因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承认无效,而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承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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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泽监 民法总则 P347
问题表达的不够清楚,希望版友多多包含尽量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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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8.100.123
1F:推 juliantin0:真不好意思 误会你了(羞) 05/03 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