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bsdon (梦想边界)
看板TransLaw
标题[民法] 不当得利
时间Tue May 2 15:42:38 2006
问题:而立之年的张三於数年前自其父处继承大笔遗产,其中包括豪宅一栋。
94年2月3号,科技新贵李四看中该豪宅,便表示愿意出价一千万元买下。
张三大喜,立即同意售出,两人并请公证人A作成公证书。
张三随後於同年6月10日偕同李四至地政事务所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之登记。
试问:如张三於91年间便间便已经被法院宣告禁治产,但该宣告於
94年4月5号又被撤销,则张三跟李四之间之法律关系将发生何种变化?
我的答案是这样:
1.张三於91年间被法院宣告禁治产,依民法第15条规定,
禁制产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故张三在被撤销禁治产之前,都属无行为能力
2.既张三为无行为能力人,依民法75条前段规定,无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无效。故张三在处於无行为能力的状况下,和李四订定买卖契约,
系属无效的法律行为
3.而张三又在94年4月5日被撤销禁治产宣告,自此後,张三因年满30岁,
依您法第20条规定,张三系属成年人,在法律上之意思表示,系属完行为
能力人。故之後在6月10日偕同李四治地政事务所半所有权移转登记,
属有效的物权行为。但,豪宅之移动系由张三的总财产之利益移动
,且经所有权转移登记,此利益已经从张三移动到李四,具有利益移动
之轨迹,故此时若张三想向李四主张,虽此物权行为有效,,但因其债权
契约系在无行为能力时订定的,欠缺法律上之原因。进而主张民法179条
不当得利反还请求权,请求李四反还该豪宅之所有权,系可成立的
若张三果真依不当得利向李四请求返还房屋,那李四同样也可依不当得利向
' 张三请求价金返还。
4.若李四事先不知情张三为禁制产人,基於信赖原则,在和张三订立买卖契约後
,若有任何损害,也可依民法第184条请求赔偿。
以上,是我做答时的答案,想请各位帮我看看哪有有错误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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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4.43.15
1F:推 juliantin0:我是觉得按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依序检验要件可能较一目ꐠ 05/02 19:27
2F:→ juliantin0:了然。例如李四受利益 张三受损害 因果关系 法律上괠 05/02 19:28
3F:→ juliantin0:原因 之後再写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 05/02 19:29
4F:推 juliantin0:没有184的适用 看看是不是符合缔约上过失的要件 05/02 19:33
5F:推 juliantin0:如果要用184 就要张三是故意了] 05/02 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