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转录][问题] 民总
时间Sun Nov 27 18:45:41 2005
※ 引述《lexar (未来=末路)》之铭言:
: ※ 引述《akira911 (还有200多天)》之铭言:
: : 发信人: [email protected] (快快好), 看板: Examination
: : 标 题: [问题] 民总
: : 发信站: 无名小站 (Sat Nov 26 11:35:44 2005)
: ~ 恕删
: : 请问:下列案例中之法律行为,有何效力?
: : 甲未经其父亲乙之授权,而以乙之名义,将乙之土地出卖与知情之丙,
: : 但尚未办理移转登记。其後,乙死亡,其继承人为甲及丁。
: : 解答是用第一一八条无权处分
: : (无权处分不是要以无权利的自己的名义为之吗?那这一题会不会是无权代理啊?
: : 用第一七O条)
: : 谢谢
: 这题我提供一点小意见:
: 用无权处分是因为民法并未对於"无权代理人"代理後取得权利有相关规定
: 但在无权处分中有规定(118二项),所以一开始以"无权代理"判断是正确的,因为以
: 本人之名义行使,最後本人死亡,甲取得继承,原来的买卖契约亦有效,所以类推适用
: 关於无权处分(118二项)之规定,自始发生效力.
是不是也可以考虑朝向"承认权"得否继承这争点下手
若可以继承,则尚须丁承认
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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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3.23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