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niculus (blue)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黄茂荣老师
时间Sat Sep 3 08:29:23 2005
那请问你们一下,黄老师的书有那些比较好,有民法总则、债总一二、买卖法、债各一、
判解评释、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
债总我昨天到书店翻了一下,第一册讲了很多电子商务的东西,像是一些电子金钥等等的
我想这种东西满专门的(还好我以前学过),感觉上像是论文集而不是教科书
民总好像没有新版,不过图书馆有旧版的,有人看过这本吗?写得如何呢?
法学方法那本我学民法前就看了一次(当然只是看个大概),我打算民法学完之後再精读那
一本书。
: 简单来说 竞合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
: 所谓竞合系多数关於请求权成立之法律规定规范同一生活事实或同一生活事实充分两个以
: 上关於请求权成立的法律要件
: 这两者区别在何处?前者系法条之间内部本身的竞合 不需外在产生具体之案型即可作判断
: 後者则有待具体生活案型才来作判断 前者的例子如排斥性竞合(特别规定) 选择性竞合
: (ex 225II,266) 以及累积性竞合(192,193,)
: 那此种案型其法条本身就构成竞合的原因在於其要件是包含或重叠的
: 其目的在於规范同一生活事实故其要件产生此特徵
: 那其区别所在可分为三层次来谈 视法律效力可否并存划分出排斥性竞合(法效力不能并存)
: 最明显的例子为184,186 在此类型要件多的会是特别规定(即要件包含他法条者)前所举之
: 不完全给付与权利瑕疵担保也是一例 由於不完全给付多出一个要件故其排斥权利瑕疵担ꬊ: 保之适用 那下一层次若法效果并无冲突但行使上却是选择排斥的则构成选择性竞合
: 如359,360 225II 266 最後一层次若不仅法效力并无冲突行使上也无排斥性则构成累积
: 性竞合
: 其或许给付标的可能相同但因其给付目的不同故可重复行使如192,193 540,541,542
: 总结来说以法律效果是否并存 行使上可否并存此二线划分为三
: 那谈完法条内部本身的竞合後 另外一类型为同一生活事实充分两个以
: 上关於请求权成立的法律要件 通常称为请求权竞合及请求权规范竞合
: 相对於法条内部的竞合
: 此种类型的产生系其要件交集 并不规范同一生活事实 如侵权行为及不当得利均有其不同
: 规范目的及要件 但一生活事实其要件若够多则可能包含了此两种类型
: 其法律效力不冲突且行使上亦无选择性或排斥性 与前述之累积性竞合类似 但不同的地方
: 在於请全权竞合及请求权规范竞合其给付目的同一 故不能重复满足 至於请求权竞合与
: 请求权规范竞合的规范需要在於诉讼经济的要求 那其划分通常以基於同一事实或不同事
: 实所产生
: 以上为竞合之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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