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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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民法、刑法、民诉」时事题:误拨号码的恶作밠…
时间Wed Aug 24 01:10:01 2005
※ 引述《panda101 (ㄌㄘㄓ大王看起来好厉害)》之铭言:
: ※ 引述《StevenWa (晴天)》之铭言:
: : 转录....
: : 据媒体报导,8月3日深夜近12点,13岁的华裔少女甲因前一天同学乙放她鸽子,而欲以
: : 易付卡手机恶作剧惊吓乙,作为报复。为避免惊醒同床睡梦中的母亲,甲躲在盖被下拨
: : 打电话,黑暗中拨错最後一码,竟是史瓦济兰大使桂布在台北寓所的保密电话,大使桂
: : 布一接通电话,甲压低声音拉长声调在手机中说「You -- will-- die---」後立刻挂断
: : 。大使桂布以为是不知名男性恐吓电话,马上透过使馆人员报警侦办。
: : 改编案例:
: : 民国94年8月19日(阴历7月15日中元普渡)子夜,住台北县三重市的16岁的少女甲因前
: : 一天同学乙放她鸽子,而欲以易付卡手机恶作剧惊吓同住三重的乙,作为报复。为避免
: : 惊醒同床睡梦中的母亲丙,甲躲在盖被下拨打电话,黑暗中拨错一码,竟拨住台北市士
: : 林区患有高血压丁的电话,丁一接通电话,甲压低声音拉长声调在手机中说「我-要-你
: : -不-得-好-死---」後立刻挂断。丁因白天停车与人发生纠纷,现又接到「恐吓电话」
: : ,一时惊吓而脑溢血,经家人紧急送医,虽救回一命,却将终身右半身不遂。
: : 1. 刑法考题:
: : (1)试分析甲应否负何刑责。
: 根据不同理论可能的解释方法
: 1.客观上:无相当因果关系 或未制造不容许风险
: 2.主观上:无过失(预见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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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过失不是应该在客观构成要件讨论吗?除非是有认识过失(确信其不发生)
才须讨论到主观这样对吗?然後过失讨论主观应该在有责性那边吧?如果在构成要件
该当性那里讨论过失
应该是以 1客观注意义务的违反(行为不法)
2"客观结果预见可能性"和回避可能性(结果不法)
我这样讲不知道对不对= =
: : (2)若甲仅13岁,其责任有无不同?
: : 2. 民法(债总)考题:
: : (1)甲或丙是否应对丁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区分事实上因果关系及法律上因果关系
: 本件有事实上因果关系 非有打电话之行为即不致此(证明 ~p则~q的自然律是有困难的
: 证据上证明若无法举出~p-->q 则 p-->q
: 可以作为~p-->~q的方法 逻辑上的放松)
: 甲--英美法上头盖骨理论 纵无相当因果关系其因果关系仍不受影响
: 但此多用在如打人一巴掌而有特殊体质等侵害行为
: 於此打电话难认为侵害行为 纵因果关系予以任定 亦难认为有过失
: 以法规目的来说也不构成
: : (2)承上题,若应赔偿,则其赔偿范围为何?
: : 3. 民诉考题:
: : (1)丁若要起诉甲,请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就丁的诉讼,何法院有地域(或土地
: : )管辖权?
: : (2)甲是否有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 当事人能力只要有权力能力都有
: 诉讼能力=实体法上行为能力
: : (3)丁得否於第一审言词辩论程序中,以言词追加丙为共同被告?
: : 以上为陈启垂教授所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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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retch.cc/album/oryou 我刚开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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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2.78.14
1F:推 panda101:没有对不对 只有适不适当 把过失放在有218.166.202.193 08/24
2F:→ panda101:责性也是一个说法 也越来越多人认为预见可能218.166.202.193 08/24
3F:→ panda101:是主观要件 这就请自行看书了~~218.166.202.193 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