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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蓝玉判决书
时间Sun May 24 06:04:33 2015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书 -- 刑事类
【裁判字号】 103,易,1619
【裁判日期】 1040508
【裁判案由】 妨害名誉
【裁判全文】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3年度易字第1619号
公 诉 人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叶冀青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3 年度侦续字
第178 号),被告於本院准备程序中就被诉事实为有罪之陈述,
经本院裁定进行简式审判程序,判决如下:
主 文
叶冀青犯公然侮辱罪,处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 实
一、叶冀青因见法意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法意公司),
於网站上刊登号称可每年获利2,000 点以上之期货交易程式
,其绩效表有前後不一致之情形,认法意公司实际上并未拥
有该期货交易程式,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自民国101 年
9 月11日起至同年11月9日止,在新北市○○区○○路00号4
楼之2 住处,以电脑连接网际网路後,以「蓝玉」为笔名,
接续於如附表编号8 、13至14、16、20、24、29至32、35至
36、43至45所示之时间,在不特定多数人均得浏览之「无名
部落格」、「聚财网」等公开网站及其个人对外公开之脸书
网页中,公然以「废物」、「智障」、「卑鄙无耻」等语,
侮辱法意公司,足以损害法意公司名誉。
二、案经法意公司诉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报告台湾台北
地方法院检察署呈请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长令转台湾新
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按除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审判期
日前之准备程序进行中,被告先就被诉事实为有罪之陈述时
,审判长得告知被告简式审判程序之旨,并听取当事人、代
理人、辩护人及辅佐人之意见後,裁定进行简式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73 条之1 第1 项定有明文。经核,本件被告
叶冀青所犯系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为3 年以上有期徒
刑以外之罪,其於准备程序中就被诉事实为有罪之陈述,经
法官告知简式审判程序之旨,并听取公诉人、被告之意见後
,本院爰依首揭规定,裁定进行简式审判程序,合先叙明。
二、经查,上揭犯罪事实,业据被告於本院准备程序及审理时坦
承不讳,核与证人即告诉代表人丁启书於警询及侦查中之指
诉情节相符,并有卷附无名部落格、聚财网回覆之会员资料
、通联调阅查询单、中华电信回覆之IP申设资料( 见台湾台
北地方法院检察署《下称北检》101 年度他字第10777 号卷
第44页、北检101 年度侦字第23788 号卷第14至16页、北检
10 1年度发查字第3343号卷第39页) 各1 份,暨如附表编号
8 、13至14、16、20、24、29至32、35至36、43至45卷证出
处栏所示之网页列印资料在卷可凭。又按所谓公然侮辱人者
,被侮辱之人包括法人在内(司法院20年院字第534 号解释
意旨参照),被告以上揭字词辱骂告诉人法意公司,依一般
社会通念,足以贬损告诉人公司之名誉及社会评价,综上所
述,堪认被告之自白与事实相符,可予采信,本案被告公然
侮辱之犯行,事证明确,应依法论科。
三、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309 条第1 项之公然侮辱罪,被告
於附表编号8 、13至14、16、20、24、29至32、35至36、43
至45所示的密切接近之时间内,以「废物」、「智障」、「
卑鄙无耻」等语辱骂告诉人公司,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为
之独立性极为薄弱,依一般社会健全观念,难以强行分开,
在刑法评价上,以视为数个举动之接续施行,合为包括之一
行为予以评价,较为合理,属接续犯,应包括论以一罪。爰
审酌被告并无前科,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在卷可
凭,素行良好,其因认告诉人公司实际上并未拥有年获利
2,000 点以上之期货交易程式,未思以其他理性字眼对此事
为评价,反以上揭字词公然侮辱告诉人公司,彰显其情绪控
制能力不佳,法治观念亦属薄弱,行为实属不当,兼衡其系
於网路上以文字为上开公然侮辱行为,影响显较一般於公共
场合辱骂者更为广大且长久、其行为期间非短,对告诉人公
司名誉及社会评价所造成之损害程度非轻,被告犯罪後於本
院准备程序及审理时虽终能坦承犯行,然被告辩称:伊在告
诉人公司提告前就郑重道歉过很多次、很有诚意云云,惟观
诸被告所提出101 年12月21日标题为「我郑重就我狂骂法意
为废物向法意道歉」一文( 见本院卷第154 页) ,内文虽叙
及欲就此事向告诉人公司郑重道歉云云,惟观其通篇意旨,
仍系以玩笑肆虐之口气,就其辱骂告诉人公司此事为辩驳,
且「骂法意是废物」一词几贯穿全文,实未见被告就此事有
确切悔悟之意,且告诉代理人亦当庭表示:被告所为已严重
影响告诉人公司商誉,告诉人公司另以民事诉讼对被告求偿
新台币100 万元,被告於该诉讼亦无和解之意,请从重量刑
等语( 见本院卷第175 页) ,被告迄至本院言词辩论终结前
,仍未能真诚向告诉人公司致歉,而取得其谅解,暨衡酌被
告现为在学之研究所学生、未婚、与父母同住之教育程度及
生活状况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易科罚
金之折算标准,以兹儆惩。
四、不另为无罪之谕知部分:
(一)、公诉意旨虽以:被告意图将不实事项散布於众及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自101 年9 月7 日起至同年11月2 日止,在其上
址住处登入网路,以「蓝玉」名义,於如附表所示( 编号38
、46、47除外) 之时、地,接续在不特定人均得浏览之「无
名部落格」、「聚财网」等公开网站及对外公开之脸书中,
公然以如附表所示(编号38、46、47除外)的「废话」、「
废书」、「恶心」、「废讲座」、「废课程」、「说谎」等
语,侮辱告诉人公司,并接续指摘告诉人公司「伪造交易纪
录」、「作假帐」等不实事项,足以损害法意公司名誉,因
认除附表编号38、46、47外( 此3 部分不构成犯罪) ,就附
表编号1 至7 、9 至12、15、17至19、21至23、25至28、33
至34、37、39至42部分,另涉犯如附表法律性质认定栏所载
之刑法第309 条第1 项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0 条第2
项之加重诽谤罪嫌;就本院上揭已以公然侮辱罪论罪科刑部
分,其中附表编号8 、13、14、16、24、30至32、35至36、
43至45部分,并均同时涉犯刑法第310 条第2 项之加重诽谤
罪嫌。
(二)、惟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有
罪之判决书应於理由内记载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及其认
定之理由,刑事诉讼法第154 条第2 项及第310 条第1 款分
别定有明文。再认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实,须依积极证据,苟
积极之证据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为不利於被告事实之认定,
即应为有利於被告之认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证据,而此用
以证明犯罪事实之证据,犹须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怀
疑,堪予确信其已臻真实者,始得据以为有罪之认定,倘其
证明尚未达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怀疑存在,致使无从
为有罪之确信时,即应为无罪之判决(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
第4986号、30年上字第816 号等判例意旨可参)。
(三)、又按刑法所称侮辱者,乃以言词或举动相侵漫;称诽谤者,
以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二者之区别,在侮辱
无所谓事实之真伪,仅出於抽象之辱词或动作,诽谤则在指
摘或传述具体之事实,有真伪之分辨。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
字第509 号解释文揭示:「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
法第11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维护,俾其实
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
功能得以发挥。惟为兼顾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
护,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制。
刑法第310 条第1 项及第2 项诽谤罪即系保护个人法益而设
,为防止妨碍他人之自由权利所必要,符合宪法第23条规定
之意旨。至刑法同条第3 项前段以对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
真实者不罚,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并藉以
限定刑罚权之范围,非谓指摘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
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於刑责。惟行为人
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
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之刑责相绳
,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於诉讼程序中,
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
其为真实之义务。就此而言,刑法第310 条第3 项与宪法保
障言论自由之旨趣并无抵触」。推其对於刑法第310 条第3
项解释意旨,系在减轻被告证明其言论( 即指摘或传述诽谤
事项) 为真实之举证责任,但被告须能提出「证据资料」,
证明有理由确信其所为言论( 即指摘或传述诽谤事项) 为真
实,此所指「证据资料」应系真正,或虽非真正,但其提出
并非因恶意或重大轻率前提下,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正者
而言,即始可免除诽谤罪责(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47
号判决意旨参照) 。又按刑法第311 条规定:「以善意发表
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三、对於可受公评之事
,而为适当之评论者」,系法律就妨害名誉罪特设之阻却违
法事由,目的即在维护善意发表意见之自由,所谓善意者,
系指行为人非基於损害被害人名誉为主要目的,若针对特定
事项,依个人价值判断所提出之主观意见、评论或批判,符
合同法第311 条所定之免责事项,即属所谓「合理评论原则
」之范畴;而语言、措词之选用,本来除了客观意思之传达
沟通外,不能避免有情感表述的成分在内,简短有力的表述
,未必是文雅拘礼的,是就可受公评之事项,纵批评内容用
词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评者感到不快或影响其名誉,亦
应认受宪法之保障,不能以诽谤罪相绳,盖维护言论自由俾
以促进政治民主及社会健全发展,与个人名誉可能遭受之损
失两相权衡,显有较高之价值。易言之,宪法对於「事实陈
述」之言论,系透过「实质恶意原则」予以保障,对於「意
见表达」之言论,则透过「合理评论原则」赋予保障。
(四)、公诉意旨认被告涉有上揭犯行,无非系以被告之自白及供述
、证人即告诉代表人丁启书於警询及侦查中之指诉、如附表
卷证出处栏所示之网路列印资料等为其主要论据。讯据被告
固坦认确有於网路上发表如附表卷证出处栏所示之文章,惟
仍坚词否认有何诽谤之犯行,坚称:告诉人公司说该公司96
年发明1 套程式後,平均1 年可以在台指期赚2,000 点的程
式( 下称系争程式) ,让人认为系争程式有被使用於期货市
场下单,但
告诉人公司始终未能提出系争程式之台期指对帐
单供公众检视,於诉讼过程中亦仅能提出另一程式之对帐单
供检察官及法院参考,伊认为告诉人公司手上根本没有该程
式;且
从告诉人公司於网路上所公布之系争程式101 年8 月
份的报表显示:101 年3 月份该程式交易结果是赚6 万元;
但101 年10月的报表上:101 年3 月份该程式交易结果却变
成赔17万元,可见该报表造假;告诉人公司以宣传系争程式
之绩效办理招生已4 年,会误导点阅的投资人,伊刊登文章
是要让社会大众知道告诉人公司是如何欺骗散户;又伊有阅
读告诉人公司之贾乞败所写的「暗黑交易者的告白」这本书
,该书总是谈应该抱持怎样的心态去交易,不谈如何交易、
如何买进卖出,内容很空洞,伊才会发表告诉人公司出的是
废书、废课程、废讲座等语。
(五)、查废话、废书、废课程、废讲座,其中之「废」字系指「无
用」、「无益」之意,惟他人所说言词、所书写书籍、办理
之课程、演讲,是否有用、有益,本系乎个人之学识、专业
背景及需求,系纯粹个人主观感受及价值判断,无所谓真实
与否可言,且其所评断者系客观上存在之事物( 即话语、书
、课程、演讲本身) ,并非在评断或贬抑说话、书写或办课
程、演讲之人,一般理性之人亦不会因行为人个人评断某人
所说的话系废话、所书写之书籍系废书云云,即减损对於说
话之人、出书之人的社会评价;至於某人、事、物是否令人
「恶心」( 有不屑、加以鄙视之意) ,亦系个人主观感受及
价值判断,与废话、废书、废课程、废讲座,均非抽象之辱
词,与刑法之公然侮辱罪之「侮辱」构成要件尚有不符,故
公诉意旨认被告在附表所示之之文章内,若出现上揭废话、
废书、废课程、废讲座、恶心之字眼,即触犯公然侮辱罪嫌
,
容有误会。
(六)、次查告诉人公司自98年1 月13日前某日起即在其部落格网页
上刊登「这是PHIGROUP(即告诉人公司)的程式交易绩效,
2 口大台期,交易成本单边500 元。创作於2007年3Q。使用
至2008年平均一口获利2,514 点。金融海啸之後绩效再创新
高。过去报表由TradeStation产生,现在使用Multicharts
」之讯息,文字旁并附上该程式之净利走势图,且会按月定
期更新系争程式历月之绩效表於网页上;
又系争程式101 年
8 月份的报表显示:101 年3 月份该程式交易结果是赚6 万
5,200 元,交易次数8 次,胜率100%,惟於101 年10月的报
表上:101 年3 月份该程式交易结果却显示系赔17万2,000
元,交易次数16 次 、胜率37.5% 等事实,有被告提出之网
页列印资料1 份在卷可凭( 见本院卷第39至42页、第59页)
,上情并为证人丁启书於侦查中所是认,其於101 年12月11
日侦讯时陈称:系争程式的报表是我们用Multicharts 程式
跑出来的,我们书写该篇文章是说我们有能力做程式,在Mu
lticharts 程式上建构自己的策略及程式,是一篇广告,说
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程式给大家看;我们有办讲座,讲股市
的技术分析,以过去的交易资料做技术分析,也有公开发行
书本,介绍技术分析及筹码分析;( 针对被告质疑处) 我们
有去问Multicharts 网站为何报表的月份次数加总及年份次
数不同,Multicharts 说这是合理的,因为涉及很多股票操
作及程式的专业,
我也不是很清楚等语( 见北检101 年度侦
字第23788 号卷第120 页至同页背面) ,可认被告辩称
告诉
人公司使用上揭网页内容用以广告招生,惟系争程式之绩效
报表有上述前後不一致之情形等情并非子虚,堪予采信。
(七)、又参酌告诉代理人於本院准备程序时亦陈称:系争程式是模
拟交易,本来就没有对帐单等语明确( 见本院卷第107 页)
,然观诸上述网页资料针对系争程式之说明,系以「使用至
2008年平均一口获利2, 514点」,并未详予说明其所谓「使
用」系仅将历史数据灌入程式内,由程式跑绩效之模拟交易
,本有使一般浏览网页之人误解该程式确实有经使用於实际
期货市场下单之可能,而若系实际下单者,自不会有上述报
表前後不一致之情形,被告既系因告诉人公司始终未能提出
真实对帐单,且报表又有上述前後不一致情形,故认为该报
表系造假、告诉人公司手上根本没有系争程式,堪认被告确
系基於相当理由而为上开认定,故被告根基上述之相当理由
而指摘告诉人公司「伪造交易纪录」、「谎称自己创造11年
均赚2000点↑程式」、「作假帐」等语( 属具体事件之陈述
) ,揆诸上揭关於刑法第310 条第3 项之说明,
尚难遽以诽
谤罪责相绳。又告诉人公司既主动长期於网站上公布系争程
式之绩效表,且对外贩售书籍、办课程、演讲而营利,其究
竟有无书写年获利2000点以上程式之能力,亦为一般投资大
众是否愿付钱购买书籍、参与课程、讲座之重要判断依据,
自属可受公评之事,被告据其上述认定而依个人价值评论告
诉人公司系「诈欺犯」、「诈欺集团」、「说谎式的团队」
、「说谎成性、满口谎言」、「毫无任何羞耻心的敛财者」
等语,均系个人主观意见、评论或批判,纵批评内容用词遣
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评者感到不快或影响其名誉,
惟其并
未逾越就此事合理评论之范围,依刑法第311 条,亦非属诽
谤罪处罚之范畴。又被告系根基於一定事实而评断告诉人公
司有「说谎」之行为,
并非凭己意恣意辱骂,故公诉意旨认
被告批评告诉人公司「说谎」部分,若成立犯罪,系构成刑
法之公然侮辱罪,
亦有误解,附此叙明。
(八)、告诉意旨虽以:被告仅以报表数字不一致即指称告诉人公司
造假、是诈骗集团,然告诉人公司前已於官网及凯卫资讯官
网就此事回覆( 即告证6),被告仍置之不理,持续在网路上
散布上揭不实言论,且其评论已逾越合理评论之限度,系出
於真实之恶意,自应负诽谤罪责等语( 见本院卷第113 页背
面至第115 页) ,惟观诸告证6 所示之网页列印资料所示:
告诉人公司於101 年9 月15日仅在官网上附上Multicharts
官网讨论区文章的连结,说明为何月周期分析的交易次数加
总与年周期分析的交易次数加总不同、手续费设定500 元是
否合理等( 见北检101 年度他字第10777 号卷第53至55页)
,
并未具体说明为何同一月份的交易结果,会由上述赚钱变
成亏钱、胜率、交易次数亦完全大相迳庭之理由,自难认告
诉人公司於斯时已提出合理之解释说明,而据此推论被告嗣
後即系基於恶意而散布上揭言论。况参诸告诉人公司代表人
即证人丁启书於101 年12月21日侦查中,经检察事务官质以
为何会有上述绩效表前後不一致之结果时,先系答称:
「因
为留仓的跨月份交易,Multicharts 软体在计算当月绩效时
,要把它算成平仓,当月获利才会是正确的,所以次数才会
不一样。金额从盈余变成亏损,可能再回去寻找历史资料时
,发现不对时,会重新计算资料。我们收到资料以自己电脑
时间为准,但回补的资料是以期交所电脑的时间为准,时间
不一样的话可能造成资料不一样」云云,经检察事务官再质
以:
「你们不是以历史交易作分析,历史交易资料没有变,
为何绩效会不一样? 」时,证人丁启书回答:
「因为电脑在
读过去资料时,电脑也会重回补资料」云云( 同上侦查卷第
166 页背面至第167 页) ,嗣於102 年4 月12日侦讯时,证
人丁启书针对相同提问,答称:
「是套装软体自动计算的结
果,期交所会产生数据,再传到我们的电脑,但每个人的电
脑速度不一样,所以每个人收到的资料会有些微的差距」、
「我们收到的资料是用即时资料去跑,会马上公布出来,但
例如住在台北、屏东二者收到的资料会不同,因为屏东较远
、速度有差」云云( 同上侦卷第287 至同页背面) ,是以,
造成上述绩效表差异之结果,究系因跨月平仓问题? 还系因
电脑回补资料时发现以往数据有误自动修正? 抑或因电脑速
度不同,造成读取的历史资料不同? 告诉人公司代表人在本
案已进入侦查阶段後,都还未能清楚说明、判定其原因,又
如何期待非实际以Multicharts 操作系争程式之被告,得以
一眼识破个中原因? 显属强人所难,不切实际。况依凯卫资
讯股份有限公司於103 年8 月11日函覆予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之函文内容所示:Multicharts 程式软体,性质上是一种运
算平台,就运算逻辑而言,
只要援用之「历史资料数据」相
同、软体设定相同及策略一样下,不论何时、何地、或何种
电脑在进行模拟交易的回测绩效数据都应该一样。反之,援
用之「历史资料数据」不同,或
软体设定不同、或策略不一
样下,当然模拟交易的回测绩效数据就可能不同。其原因可
能肇因於「历史资料数据」的交易笔数、成交时间、成交价
格或成交量等等不同,而导致投资决策进出场委托时点不同
,因此所产出的绩效亦会呈现差异。如各券商存留之「历史
资料数据」中有关开、收盘及最高、最低价数据不同,所绘
出之K 棒形状就必定不一样。「留仓一定会造成次数不一样
」,是有一个前提假设,它是为了要计算投资的浮动损益,
而用Time To Market观念,虽实际未平仓交易,但仍以当日
市场收盘价假设平仓计入交易乙次,故而导致月绩效报告及
总交易绩效报告之次数会产生差异等语( 见台湾新北地方法
院检察署103 年度侦续字第178 号卷第33页) ,足认造成系
争软体有上述绩效表不一致之情形,恐系告诉人公司曾在读
取「历史资料数据」时,采用不同券商所提供之资料,并加
上Multicharts 强制平仓之设计所致,
与电脑速度等节并无
关,告诉人公司在内部作业上未能避免使用不一致之「历史
资料数据」,此点亦非一般网路浏览者如被告所得预知,被
告据此推认告诉人公司实际上并未有系争程式,
自难遽认其
系基於「恶意」为不实之言论。
(九)、综上所述,被告就其所发表如附表编号1 至7 、9 至12、15
、17至19、21至23、25至28、33至34、37至42之文字,及如
附表编号8 、13、14、16、24、30至32、35至36、43至45关
於告诉人公司伪造交易纪录等文字,
既已提出证据资料证明
其有相当理由相信其言论为真实,且系就可受公评之事为评
论,客观上并未逾适当评论之界限,主观上属善意个人意见
之表达,难认被告有毁损告诉人公司名誉之故意;又「废话
」、「废书」、「废课程」、「废讲座」、「恶心」,均非
抽象之辱词,亦与刑法之公然侮辱罪之「侮辱」构成要件尚
有不符,此外,复查无其他积极之证据,足认被告确有公诉
检察官所指公然侮辱、诽谤等犯行,本应就此等部分为被告
无罪之谕知,惟公诉意旨认被告此部分若构成犯罪,与本院
上揭论罪科刑部分,有接续犯之实质上一罪( 公然侮辱罪嫌
部分) 或想像竞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加重诽谤罪嫌部分) 关
系,爰不另为无罪之谕知。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73 条之1 第1 项、第299 条第1
项前段,刑法第309 条第1 项、第41条第1 项前段,中华民国刑
法施行法第1条之1第1项、第2项前段,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蔡逸品到庭执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10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陈昭筠
上列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於判决送达後10日内叙明上诉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诉状 (应附缮本) ,上诉於台湾高等法院。其未叙述上诉理
由者,应於上诉期间届满後20日内向本院补提理由书「切勿迳送
上级法院」。
告诉人或被害人对於判决如有不服,具备理由请求检察官上诉者
,其上诉期间之计算,系以检察官收受判决正本之日期为准。
书记官 王姵珺
中 华 民 国 104 年 5 月 13 日
附录本案论罪科刑法条全文:
中华民国刑法第309条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罚金。
附表
==============================================================================
我看到这一段时快笑死了
==============================================================================
况参诸告诉人公司代表人即证人丁启书於101 年12月21日侦查中,
经检察事务官质以
为何会有上述绩效表前後不一致之结果
时,
先系答称:
「因为留仓的跨月份交易,Multicharts 软体在计算当月绩效时,要把它算成平仓,当月
获利才会是正确的,所以次数才会不一样。金额从盈余变成亏损,可能再回去寻找历史资
料时,发现不对时,会重新计算资料。我们收到资料以自己电脑时间为准,但回补的资料
是以期交所电脑的时间为准,时间不一样的话可能造成资料不一样」
云云,
经检察事务官再质以:
「你们不是以历史交易作分析,历史交易资料没有变,为何绩效会不一样? 」
时,
证人丁启书回答:
「因为电脑在读过去资料时,电脑也会重回补资料」
云云( 同上侦查卷第166 页背面至第167 页) ,嗣於102 年4 月12日侦讯时,证人丁启书
针对相同提问,答称:
「是套装软体自动计算的结果,期交所会产生数据,再传到我们的电脑,但每个人的电脑
速度不一样,所以每个人收到的资料会有些微的差距」
、
「我们收到的资料是用即时资料去跑,会马上公布出来,但例如住在台北、屏东二者收到
的资料会不同,因为屏东较远、速度有差」
云云( 同上侦卷第287 至同页背面) ,
是以,
造成上述绩效表差异之结果,
究系因跨月平仓问题?
还系因电脑回补资料时发现以往数据有误自动修正?
抑或因电脑速度不同,造成读取的历史资料不同?
告诉人公司代表人在本案已进入侦查阶段後,都还未能清楚说明、判定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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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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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台股群侠之蓝法大战
http://stasistw.blogspot.tw/2013/06/blog-post_22.html
29万一堂课:蓝法大战懒人包
http://stasistw.blogspot.tw/2013/06/blog-post_1653.html
法意教你伊利安星球答辩法
http://stasistw.blogspot.tw/2014/05/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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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在中国发行了好几档基金
这几档基金的有ISIN码?
有没有人知道这几档基金的ISIN码?
我想用Bloomberg查询一下资料和绩效
不知道蓝玉有没有上诉
如果蓝玉上诉在高院逆转的话
就有人要变成法院认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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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pcguest (118.166.213.47), 05/24/2015 06:36:55
1F:→ ctntathy: 虽然我不爱蓝玉,但是这判决结果似乎有点差劲 05/24 06:41
2F:推 h6u4: 看判决是说骂诈欺犯是ok的 但是骂废物就是公然侮辱? 是吗? 05/24 08:55
3F:→ Orilla: 这年头 干越坏的事越安全 法意不会有事 05/24 12:54
4F:推 are2: 中国很多基金是没有ISIN code 而且很多事私募的更难找 05/24 17:22
5F:→ shyart: 看不太懂ㄟ ... 九 不是说应该无罪 但为何又判刑 ?? 05/25 17:21
6F:→ shyart: 看本文蓝玉说的好像都点理由跟道理 法官也认同 ... 05/25 17:23
7F:→ shyart: 有 05/25 17:23
8F:推 jamesLD: 罚15K而已,还好啦,蓝玉付得起 05/27 22:35
9F:→ tank9: 蓝玉的名字真的叫叶粪青? 他为何取这种名字 06/11 08:35
10F:推 GX90160SS: "冀",虽然很容易看成... 06/11 08:42
11F:推 yuya0519: 我一开始也看成… 06/30 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