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Dav (百年优雅)
看板TheWall
标题Re: 财产权与人格权
时间Sat Jun 24 09:49:44 2006
※ 引述《XDav (百年优雅)》之铭言:
: ※ 引述《orbis (orbis)》之铭言:
: : 不是创作者同意就可以怎麽样的
: : 要先搞清楚该作品版权在谁手上
: 请问一下orbis大哥
: 那假如是一首歌的版权在唱片公司
: 那歌词的部份呢?
我自己去找了一下答案
如果有错误请大家帮忙指正!谢谢
但是我还是有点疑问
就是orbis大哥所说的作品版权和这里所提到的着作权
究竟该如何解释呢?是否之间会有所冲突??
谢谢:)
歌词放在网页上供人浏览,原则上仍需要经过原着作人之的同意,否则仍属侵害着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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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
着作权是因着作完成产生的权利,包括着作人格权和着作财产权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92年12月25日电子邮件第921225号函
主 旨:
一、着作权法(以下称本法)所称音乐着作,包括曲谱、歌词及其他之音乐着作。
着作人於
着作完成时就享有着作权。着作人专有重制及公开传输其着作之权利。将着作上载至网站或
从网站上下载,系属重制及公开传输之行为。任何人欲以此方式利用他人享有着作财产权之
音乐,除符合本法所规定之「合理使用」情形(本法第44条至第65条)外,须事先取得该着
作之着作财产权人的同意或授权,始得为之。
二、所询网路使用者在网路上「下载」音乐、所有bbs的歌词版与www上面所有的歌词网站及
任何转贴歌词和曲谱,
如不属於「合理使用」情形,又未经着作财产权人之同意或授权,即
不可以在网路上下载、转贴,否则,皆属侵害行为,须负担法律责任。一般而言,网路使用
者单纯下载(重制)曲谱、歌词等音乐着作供自己使用,如在合理范围内,尚不至於发生市
场替代效果者,成立「合理使用」之可能性较大。但如果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发生市场替代
效果(例如消费者再也不到唱片行买音乐CD,或再也不必买乐谱),或是将他人曲谱、歌词
大规模转贴他人,或是予以上载,对着作将造成相当冲击,成立「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较小
,利用人应审慎。
三、
至於将他人音乐(歌词或曲谱)放上网路供他人下载,涉及公开传输与重制他人着作,
如不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按此种上载的行为成立「合理使用」的空间较为有限),又未经
着作财产权人的同意或授权,将构成侵害着作权,除常业犯外,系属告诉乃论之罪,易言之
,须由告诉权人向司法检察机关提出告诉,始得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以上说明,请参考着作权法第3条、第10条、第22条、第28条之1、第37条、第44条至第
65条、第91条及第10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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