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ri900916 (nari9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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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改校名
时间Sat Oct 7 13:59:17 2017
※ 引述《AppliedArt ()》之铭言:
: 前一阵子有来文并公告说,学校改名
: 由 xx高级中学 改成 xx高级中等学校
: 请问这是全国一致性的?还是有什麽特别的隶属或是原因吗?
: 谢谢
103年高级中等教育法实施後的新规定
1.普通高中或综合高中校名为XX(名称)高级中等学校
ex:国立华侨(名称)高级中等学校-->该校104年2月改名 为全国第1所依新法命名的学校
2.技术高中校名为XX(名称)OO(类科)高级中等学校
ex:国立台北科技大学附属桃园(名称)农工(类科)高级中等学校
-->该校104年8月改名 为全国第1所依新法命名的技术高中
高级中等教育法实施前已设立之学校可沿用原名称不变
但学校因改制 改隶 学制调整或其他原因变更校名
就会改依新法的规定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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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等教育法第9条
公立高级中等学校之校名,依其类型、群科类别,由各该主管机关定之;
私立高级中等学校不得以地名为校名,其校名由学校财团法人於申请筹设
时定之,非经各该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变更。
私立高级中等学校申请设立之校名,足使一般民众误认与他校为同一学校
者,各该主管机关得令其变更之。
本法施行前已设立之高级中等学校,其校名得沿用原校名。
高级中等教育法施行细则第2条
本法施行前已设立之高级中等学校,依本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
沿用原校名者,於本法施行後有变更类型、群科类别,或学校
合并、改制时,应依本法第九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变更名
称。
国立高级中等学校命名原则
一、教育部为执行高级中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九条与其施行细则
(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及高级中等学校办理实验教育办法(以下简
称实验教育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特订定本原则。
二、本原则适用於下列国立高级中等学校:
(一)本法施行後新设立者。
(二)本法施行前已设立,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本细则及其他法规规
定,变更校名者。
三、国立高级中等学校命名原则如下:
(一)普通型及综合型:
1、国立○○高级中等学校。
2、国立○○大学附属○○高级中等学校。
(二)技术型:
1、国立○○(名称)xx(群科类别)高级中等学校。
2、国立○○大学附属○○(名称)xx(群科类别)高级中等学
校。
(三)单科型:
1、国立○○(名称)xx(学科领域)高级中等学校。
2、国立○○大学附属○○(名称)xx(学科领域)高级中等学
校。
四、依实验教育办法规定办理全部班级实验教育之学校,始得於校名之「高
级中等学校」前冠上「实验」二字。
五、其他公立高级中等学校得准用本原则之规定。
※ 编辑: nari900916 (114.43.83.74), 10/07/2017 14:16:27
1F:推 an123456781 : 新法的名称真的蛮鸟的.... 10/07 18:36
2F:推 an123456781 : 职业学校名称通通变高级中等学校 看台中市原国立改 10/07 18:37
3F:→ an123456781 : 隶市立的校名就知道 10/07 18:37
4F:→ susophist : 台湾只能以台湾为国名,不能以任何其他国家的国名 10/07 22:49
5F:→ susophist : 为台湾的国名。 10/07 22:49
6F:→ banmi : 看不懂楼上在说什麽 = - 10/08 06:06
7F:→ susophist : 只有独立才能保有台湾主权。 10/08 13:07
8F:→ a20100610 : 那你慢慢独立齁 别键盘 10/08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