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lychue (威利)
看板Teacher
标题Re: [分享] 导师法律责任有多大?--判决书分享
时间Tue Feb 28 18:25:49 2012
看了jungjungjung、plancklin两位的讨论、切磋
其实我心里还是很疑惑,究竟「校园环境」的教师权责有多大、多少
我想,「大部分」担任教师的同仁,都不是没有责任、没有爱心的
只是大家(包括区区、在下、小的、我)对於校园内教师该负担的责任有所担忧
毕竟若以国中的环境而言,随时会发生什麽事也没有人可以预料
若每次发生事情,追究起责任都要老师负责
那想要一辈子奉献教育的理想,势必很容易会被打消的
或许适度的厘清权责归属,是可以让老师更清楚自己每个时刻该做的事
例如:站导护的时间,导护现场和班级教室,两个空间的管理责任
下课时间,学生事件的管理责任
怕的不是老师不负责,而是权责没有清楚的说明
而我也很好奇,像导护、下课管理、午餐督导等事项
为何不能有明文的规定?
或者板上有没有全国教师会的干部,这些权责问题,难道不能提请详细的法律说明吗?
在板上看久了这系列主题的讨论後
心里多少会多一些疑惑、担心
1.如果哪天因为需要站导护,而班上学生出事,我被告怎麽办?
2.如果哪天因为我站导护,而学生被违规车辆撞伤,我被告怎麽办?
3.如果我不站导护,学生的上下学安全要由谁来照护?
4.下课时间如果我不在教室(通常老师都不在吧),结果学生受伤,我被告怎麽办?
就算你叫学生不要玩危险游戏,也不代表他们就真的都不会玩
这些担忧,好像都很自私自利
可是,说真的,我真的没多少家产可以赔人
我只是想说,难道这些我们无法预料的事情,难道真的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吗?
或者是有更清楚的权责归属吗?
※ 引述《jungjungjung (jung)》之铭言:
: 教育部 函
: 受文者:台中县教师会
: 速别:
: 密等及解密条件:普通
: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 发文字号:台国字第0930147491A号
: 附件:无附件
: 主旨:关於贵县教师会为贵府订颁「台中县国民中小学执行学生交通导护工作实施要点」
: ,有无抵触「教师法」疑义,函请本部速为适法性监督乙案,复请 查照。
: 说明:
: 一、依据行政院秘书处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院台教字第0930051084号书函办理
: ,并复贵府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府教社字第0930284715号函。
: 二、经查「国民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规,并未具体叙明教师应担任导护或免担
: 任导护之规定。
: 三、有关国民中小学教师担任导护工作,以维护学生上下学安全,并适时教导学生遵守交
: 通规则,确保安全,实具有广义之教学及辅导意义,惟以此义务既未明定於教师法及其他
: 法律或法规命令中,尚无从以订定实施要点之方式为之,仍应请依「教师法施行细则」第
: 二十四条规定之程序,明定於聘约准则及聘约中,以期周妥。
: 正本:台中县政府
: 副本:行政院秘书处、台中县教师会、本部国教司、法规会、人事处
: 部长 杜正胜
: 看说明2 3
: 教育部函认为依法 教师虽无义务 但只要订入聘约教育部认为适法性没有疑义
: 这是契约的义务 非依法的义务
: 教育部见解有跟p大说的公文一样吗
: 行政契约无需法律保留这是多数学说 实务 和释字348说的
: 释字348
: 行政院中华民国六十七年元月二十七日台(六七)教字第八二三号函核准,由教育部发布
: 之「国立阳明医学院医学系公费学生待遇及毕业後分发服务实施要点」,系主管机关为解
: 决公立卫生医疗机构医师缺额补充之困难而订定,并作为与自愿接受公费医学教育学生,
: 订立行政契约之准据。依该要点之规定,此类学生得享受公费医学及医师养成教育之各种
: 利益,其第十三点及第十四点因而定有公费学生应负担於毕业後接受分发公立卫生医疗机
: 构服务之义务,及受服务未期满前,其专业证书先由分发机关代为保管等相关限制,乃为
: 达成行政目的所必要,亦未逾越合理之范围,且已成为学校与公费学生间所订契约之内容
: 。公费学生之权益受有限制,乃因受契约拘束之结果,并非该要点本身规定之所致。前开
: 要点之规定,与宪法尚无抵触。
: 理由书
:
: 行政机关基於其法定职权,为达成特定之行政上目的,於不违反法律规定之前提下,自
: 得与人民约定提供某种给付,并使接受给付者负合理之负担或其他公法上对待给付之义务
: ,而成立行政契约关系。有关机关为解决公立医疗机构医师缺额补充之困难,以公费医学
: 教育方式,培养人才,教育部遂报奉行政院於中华民国六十七年元月二十七日核准,以台
: (六七)教字第八二三号函发布「国立阳明医学院医学系公费学生待遇及毕业後分发服务
: 实施要点」,作为处理是项业务之依据。该要点第十三点内规定「服务未期满,不予核定
: 有关机关颁发之各项证书或有关证明。其专业证书,先由分发机关代为保管」,於第十四
: 点规定「公费毕业生於规定服务期间,不履行其服务之义务者,除依第十三点规定办理外
: ,并应偿还其在学期间所享受之公费」,均为确保自愿享受公费待遇之学生,於毕业後,
: 照约按受分发公立卫生医疗机构完成服务,以解决上述困难,达成行政目的所必要,亦未
: 逾越合理之范围。此项规定并作为与自愿接受公费医学教育学生订立行政契约之准据,且
: 经学校与公费学生订立契约(其方式如志愿书、保证书之类)後,即成为契约之内容,双
: 方当事人自应本诚信原则履行契约上之义务。从而公费学生之权益受有限制,乃因受契约
: 拘束之结果,并非该要点本身规定之所致。前开要点之规定,与宪法尚无抵触
: 一直在讲法律保留 学术可探讨 在实务上就不采啊 一直主张少数见解
: 说你是这样做事ok的快冲
: 我也没看到医生公费生契约被大法官认无效为 他也没有法律授权
: 或被认为违反诚信 公平 还认为要依诚信履行契约
: 释字443不是专对行政契约做的解释 348讲这摸清楚
: 走出teacher板 就知道谁的论理较合乎法理
: 言尽於此 本人以後对此不再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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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1.179.74
1F:→ stdm70 :规定的太清楚,上面就没有上下其手的空间了~~~ 02/28 18:33
2F:推 niner9163 :虽然说需要规定的事情太多,一项一项逐步建置总比 02/28 18:34
3F:→ niner9163 :怕麻烦怕不周全所以全部不做来得好 02/28 18:34
4F:推 osape :记得不站导护有个判例是没有责任,因为不在现场 02/28 18:36
5F:→ osape :因站导护被告的不只老师,还有义工妈妈和义交 02/28 18:37
6F:→ osape :好像是因为法官认为,一般民众没有交通指挥权 02/28 18:38
7F:→ osape :因越权指挥交通而出事,这些人员就有事(老师义工义交 02/28 18:39
8F:推 SanPate :重点在聘任契约的明定与否 02/28 20:26
9F:推 chrisxmen :因为规定清楚,就不能叫老师尽最大的义务 02/28 20:27
10F:→ chrisxmen :负最大的责任,但是享最少的权利罗,模糊才好愚民阿 02/28 20:27
11F:→ plancklin :上级不讲清楚这样才会有老师傻傻的自己扛赔款啊 02/28 21:24
12F:推 adware :你的第1个问题已经发生过了喔 02/28 21:49
13F:推 FSLin :支持立法要求 02/28 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