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veme (hi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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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疑问] 你觉得怎样的台湾历史可以包装成吸引国 …
时间Thu Jan 21 11:46:40 2010
※ 引述《saram (saram)》之铭言:
: ※ 引述《saveme (hihi)》之铭言:
: :....
: : 完成整并,正式成为日本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国土,
: : 依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4款的规定,
: : 也就是後来大家常讲的现代国际法必须在战争後将领土恢复原状的依据,
: : 这下可好了,
: : 美国一个头两个大,
: : 而中华民国又在1949年~1950年间丢了整个大陆,
: : 美国当时为了对抗共产党,
: : 所以在1952年的和平条约写下来以下条款,
: : 变成了至今福尔摩沙跟澎湖在正式的法律上扔然地位未定,
: : 旧金山合约(以下条文内容简述)
: : 第02条 b 日本放弃对福尔摩沙所有权利,资格所有权,请求所有权,
: : 第04条 b 美国军事政府对日本及日本国民的财产处置的有效性,
: : 第14条 2 (1) 每个联盟国在合约即将生效开始日本和日本人民的财产等
: : 受到其管辖权管辖,
: : 而上述的日本和日本人民的财产都接在每个联盟国的控制下,
: : 第23条 a 以美国为首(为开始)的占领国...........
: : 也就是说单就美国来讲,
: : 对福尔摩沙跟澎湖的权力就是美国军事政府对其有最後决定权,
: : 且有管辖权跟控制权,
: : 还有占领权.
: : 不管你中华民国对福尔摩沙有管辖权跟控制权,
: : 你都必须要遵从合约第4条b规定,
: 如今不是会员国了, 就别谈这点义务.
如果你坚持这一点,
那我告诉你,
中华民国连第14条的管辖权跟控制权都没有.
你更没有理由主张主权属於中华民国,
: : 美国军事政府是你的老大,
: : 主权至今扔然未定,
: 那就奇怪了. 美国半世纪以来, 从未质疑台湾政府的统治权?
: 美国对阿富汗, 伊拉克有的是军事控制事实, 但可有主权?
: 美国跟日本订立安保条约, 驻军在日本, 日本没驻军美国,
: 美国监视日本军备状况, 日本敢扩大军备到攻击美国程度,
: 随时能解除日本军备. 但美国不干涉日本政治运作.
没有吗?
从来没有质疑过中华民国政府?
你敢这样讲,
我可以找出一串历史上发生过的事件理由来反驳你的说法,
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article?mid=12765&next=12706&l=f&fid=11
里面 Vilentino 的回应就写了一串,
我举出其中几点,
1945年
国民党部队到台湾以盟军身分接受日本投降,
擅自把台湾人的国籍改变成中华民国国籍,
违反国际法海牙公约及日内瓦公约"军事占领不改变占领地主权,不改变人民国籍"的法规.
1946年8月,
英国外交部致函中华民国驻英大使馆:
「………不能自身将台湾主权由日本移转中国,
应该等候与日本签订和平条约,
或其他之政治外交手续而後可。
因此,台湾虽已为中国政府统治,
英国政府歉难同意台湾人民业已恢复中国国籍。」
1946年9月26日,
英国外交部再度重申上述函文内容,特别强调:
「并未将台湾主权由日本移转中国,而必须等候与日本签订和平条约,
或其他之政治外交文件决定」。
1955年2月5日,
英国外相艾登,在国会下院发表台湾法律地位书面声明略谓:
一九四五年九月中国军队受盟军最高统帅之命接管台湾;
但此举并非一项领土割让,其本身亦不涉及主权之变更。
蒋委员长驻於台湾,系依盟国与其所达成之一项暂时安排,
由其作军事占领,此项安排并不构成台湾久成为中国领土。
一九五二年和约日本正式放弃其对台湾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然该约并未使台湾主权移转於中国,因此英国政府认为台湾之法律主权尚未决定。」
伦敦时报,一九五五年二月五日)
美国国务院於1946年11月致中华民国备忘录,与英国立场完全一致。 而中华民国政府
也同意:「按照国际公法在和约未签订以前,在日侨民究竟应视作中国人或日本人或被解
放人民,本团(中华民国驻日代表团) 不拟与总部作法理上之争执 。」
美国国务院律师 Starr 在1971年七月十三日一份美国国务院法律备忘录第二页上面写的
很清楚蒋介石根据麦帅第一号命令接受代理 (acting on behalf) 台澎受降, 但并未转移
主权(美国国务院档案日期: 1971年七月十三日).
这上一篇就解释过了
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article?mid=12140
我在补述最後一段,
「其法理地位是不同的…,但根据事实技术上说福尔摩沙与澎湖的主权并未确定。
这是因为〈旧金山和约〉仅仅牵涉日本放弃其对此岛屿的权利与权利根据。
但未来的权利根据并未在〈旧金山和约〉中决定,
也未在中华民国与日本签定的和约中决定。」
因此,这些岛屿,即福尔摩沙与澎湖的法律地位,
与那些外海岛屿【译注:金门马祖】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後者一向是中国的领土。」
「在〈旧金山和约〉与〈台北和约〉中台湾的法理地位
1951年9月8日签署的〈旧金山和约〉第二条,
让日本『放弃对福尔摩沙与澎湖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主张』,
一字不差的文字在1952年4月28日中华民国与日本签署的〈台北和约〉第二条中重现。
任一个和约,日本并未割让此一区域给任何特定实体。
台湾与澎湖并未包含在任何国际处分中,这一区域的主权是个为确定的议题,
要由国际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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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一直到1971年都告诉台湾地位未定,
不属於中华民国,
你还一直讲中华民国没被质疑统治权?
你这不是掩耳盗铃不然是什麽?
你连主权都没有了,
连签署中日合约的叶公超都亲口承认日本不能将主权转交中华民国,
你还要掰什麽?
: : 2 和平条约才是一场战争在法律上的终结,
: : 你若要坚持投降书可以决定一切,
: : 那请你举出自拿破仑时代以来,
: : 有哪一场战争的在法律上的终结,
: : 决定最後战胜国与战败国权利义务的不是和平条约,
: : 而是类似停战协定或投降书之类的国际法惯例,
: : 如果你讲的出来,
: : 且提的出适法的证据,
: : 那你的看法就是对的,
: : 否则就是错的.
: : 福尔摩沙跟澎湖的主权,
: : 在法律上至今未定,
: : 仅此.
: 这等於是把民间契约凌驾法律了.
: 所谓国际法, 不是什麽正义程序. 霸权国家彼此的平衡互动,
: 结果会变成所谓的国际法.
: 只要两边愿意, 就算把爸妈卖到奴隶市场, 也有律师会出来
: 签字认证.
: 美国南北战争时, 南方邦联跟任何国家签的条约, 在投降时
: 全部作废了. 台湾割让日本时, 其他霸权国家管不了, 就是
: 承认事实了. 台湾交回中国时, 各战胜国也没有任何质疑.
: 就如同菲律宾回到美国怀抱, 中国等国也没说话. 今天日本
: 有本事把台湾打下来, 不要国际法, 不要签字, 台湾也是日
: 本神圣不可分的领土呀. 曾经有个国联谴责日本侵略东三省
: , 也不了了之.
: 没什麽证据让国际法认定是对是错. 只有占领事实, 让国际
: 法臣服之. 投降的, 就是任人宰割, 这是国际法. 拿刀抵你
: 脖子, 要你写一百张本票都没有问题 !
: "法律上未定"字眼好似"脱离父子关系"登报, 无效. 占领
: 统治才有效, 独岛, 钓鱼台, 太平岛, 南沙诸岛, 东沙岛,
: 都是主权已定, 要改变它就打下来吧.
你国际法惯例去读一读啦,
还在拿破仑以前的占领即主权的观念,
一点国际法惯例的概念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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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dst513:其实他想讲的是 大自然法则下 只有拳头硬和既成事实的问题 01/21 12:29
2F:→ adst513:其他杂七杂八的法条都是这个法则下角力的自然结果 01/21 12:31
3F:→ juanhuang:弱者就是要守法 不守法只有更惨 老是强调那些拳头大才是 01/21 23:46
4F:→ juanhuang:真理的人才看不清事实 01/21 23:46
5F:→ juanhuang:以前东乡平八郎送丁如昌的礼物就是万国公法 01/21 23:47
6F:推 saram:弱者不是要守法, 而是要接受强者对法的解释. 01/22 08:19
7F:→ juanhuang:弱者不守法又招惹到强者时 外部力量连介入的理由都没有 01/24 01:23
8F:→ saram:守法是个模糊字眼. 你说的法是哪个世界一致共识的法? 01/24 07:34
9F:→ saram:日本军占领朝鲜, 东三省, 突袭珍珠港...有国际法吗? 01/24 07:36
10F:→ saram:同盟国就用霸权击败它, 要它亡国也可以. 01/24 07:37
11F:→ saram:只有强者制约弱者, 没有甚麽外部力量帮你. 01/24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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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saveme:要不讲法可以,那就不要用到字眼回归到法律层面, 01/24 15:29
13F:→ saveme:像你讲的将台湾交还给中国,就已经牵涉到法律问题, 01/24 15:29
14F:→ saveme:就不得不从法律层面看完,个人是认为法律层面完全看完, 01/24 15:29
15F:→ saveme:看清楚了,再去看所谓的事实面,大脑会比较容易清晰, 01/24 15:30
16F:→ saveme:如果你的顺序是法律跟事实混在一起讲,那你永远都不清不楚, 01/24 15:31
17F:→ saveme:saram大,我觉得你还是去把国际法惯例跟时间点搞清楚, 01/24 15:32
18F:→ saveme:维持领土完整是1946年联合国宪章才开始有的法律 01/24 15:33
19F:→ saveme:也就是战後才有的法律,占领朝鲜,东三省,突袭珍珠港等, 01/24 15:33
20F:→ saveme:那时战争才刚开始还并未有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的条文出现, 01/24 15:34
21F:→ saveme:并没有所谓的违法联合国惯例,就纯粹是国家对国家的战争, 01/24 15:35
22F:→ saveme:所谓的国际法惯例,是从拿破仑时代後期以来慢慢演变而来的, 01/24 15:35
23F:→ saveme:在当时有有万国公法,到近代签署的各项条约公约, 01/24 15:36
24F:→ saveme:来引述前例,就叫做国际法惯例,有没有违法我可以告诉你, 01/24 15:37
25F:→ saveme:你要觉得哪里违法,你指出来你讲违反国际法哪一条? 01/24 15:38
26F:→ saveme:我来搜寻资料解释给你听, 01/24 15:39
27F:→ saveme:就知道到底有没有违反?但以战争法来讲, 01/24 15:39
28F:→ saveme:并没有违反国际法惯例的战争法,如果要挑有, 01/24 15:41
29F:→ saveme:我可以告诉你,珍珠港事变由原本日本想利用战争法上的宣战 01/24 15:41
30F:→ saveme:时间差,来合法执行宣战行为,却阴错阳差慢了点时间, 01/24 15:42
31F:→ saveme:变成了战争法上的偷袭~其余的就真的要看你引用哪一条 01/24 15:43
32F:→ saveme:或是引用哪一种国际法惯例来解释他违反了? 01/24 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