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teOnas (铁皮屋挖洞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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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陈菊:警办案 当事人可影音蒐证
时间Tue Jan 22 11:27:18 2013
陈菊:警办案 当事人可影音蒐证
【联合报╱记者杨濡嘉、蓝凯诚/高雄报导】 2013.01.22 03:31 am
法务部去年行文各县市警察局,指司法警察人员也有隐私权,被侦查当事人若未经在场办
案司法人员同意,不得自行录影蒐证;
高雄市长陈菊昨天说,法令解释不应妨害人民的基
本权益,她要求全市警察执行勤务,在不妨害公务执行的情形下,应尊重当事人自行录影
、录音保全证据的权利。
高雄市警察局人员指出,日前一名大楼住户与大楼清洁工人起争执,员警到场处理时,大
楼住户拿出录影机拍摄员警处理情形,员警引用法务部去年的公文,要求住户取得他的同
意才能拍摄,整个过程被大楼监视器拍下并PO网,在网路上引发讨论。
市警局人员说,被侦查当事人在向司法警察人员陈情、检举或接受行政事件调查时,能否
自行录影蒐证,
法务部去年九月曾函覆警政署,指承办人员或其他在场人员的个人隐私权
益也应受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被侦查当事人若要自行录影蒐证,原则上应经在场人员
同意,否则司法警察人员得视情节制止,必要时可依妨害公务罪嫌送办。
陈菊昨天在主持市府治安会报时说,法务部虽有函文,但民众人权很重要,高雄是人权的
城市,她要求全市警察执行勤务,在不妨害公务执行情形下,应尊重当事人自行录影、录
音保全证据权利,保障人民在司法上的权益。陈菊的指示也PO在她的脸书上,获上千名网
友按「赞」。
市警局表示,当事人在司法机关内接受侦查,基於侦查不公开,当事人不得自行录影蒐证
,但在司法机关外,执行上仍有疑义,要再请示警政署如何执行;至於日前员警制止大楼
住户录影的原因仍需了解。
【2013/01/22 联合报】@
http://udn.com/
全文网址: 陈菊:警办案 当事人可影音蒐证 | 政治 | 国内要闻 | 联合新闻网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7652600.shtml#ixzz2IfgTYP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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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yuiping:睡菊怎麽醒来了!警察真难干,保护法令遇到警察就转弯! 01/22 17:27
2F:嘘 dunhillyy:高雄是人权的城市 看看犯罪率吧 一堆飙车族拉拉队 01/22 18:31
3F:推 aslovegoc06:有这种领导人难怪高雄治安差 01/22 21:16
4F:推 t158384991:还真的是鬼岛,无奇不有=.=” 01/22 21:48
5F:推 soft540:鬼岛之睡菊传说~ 01/23 00:30
6F:嘘 smt963:高雄市犯罪率高~民代跋扈~市长无能! 01/23 12:54
7F:嘘 tearrain:高雄市犯罪率高~民代跋扈~市长无能! 01/23 15:39
8F:嘘 chakichaki:那可以把关说的民代公布姓名吗?高雄也是廉能的城市喔 01/23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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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chakichaki:PS.我觉得这个函释确实有点矫枉过正 01/23 16:24
11F:推 chiling0107:我是觉得应该是得对员警公务行为录影录音 01/23 17:15
12F:→ chiling0107:侦查中非被告、犯嫌则除外,另外也不能录到第三人 01/23 17:16
13F:→ chiling0107:除非第三人有同意 01/23 17:16
14F:→ mulder13:所以陈菊说的话变成法令的是吧?走人治是要学大陆吗? 01/26 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