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nreachable (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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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权益] 拒绝离职违约金的护理人员
时间Thu Oct 22 00:42:22 2009
大家看一下吧 虽然标题另人振奋
不过仔细看内文是有很多因为...所以...的
但还是满酷的~
※ [本文转录自 Nurse 看板]
作者: mibow (MIBOW) 看板: Nurse
标题: [权益] 拒绝离职违约金的护理人员
时间: Wed Oct 21 07:14:46 2009
面对青年贫穷化:拒绝离职违约金的护理人员
2009-10-20 22:10:01 台湾立报
作者:林柏仪(青年劳动九五联盟执委)
继半年前,九五联盟陆续处理了数起「离职违约金」的案例後,我们持续地留意,究竟
台湾的劳力市场,还有多少雇主以此任意威胁劳工,获取钜额不法的利益?
护理人员 科技业 事务所 受害大宗
我们发现,并非多数的劳工都和雇主有着离职违约金的约定。但倒是有几个特别的行业
,不知道是历史传统使然、还是同业资方交流的结果,竟然在那些行业里,多数的同行
劳工都受到着离职违约金的压迫!我们调查发现,许多的「会计事务所」都有着这样的
规定,从名不见经传的小事务所,到全国首屈一指雇有数百名员工的大型事务所,都是
如此。「科技业」也是一大宗。而在这之外,散布在各个公私立医院里的「护理人员」
,竟是罪普遍受此箝制的对象。想离职,还要算「还要多久才能离职」,没达到期限,
就要附上两到三个月不等的「罚金」!
最近和我们联系上的一位护理人员,之前在台北一带知名的医院工作。她受雇时名目明
明是「护理师」,却被医院要求从事X光照射、核磁共振工作;工作上,有时要加班却
拿不到加班费;并且,她担忧着医院负责X光照射的工作场所里,侦测辐射状况的设备
不足,以及护理人员被医院要求对病人注射疑似超出正常剂量的「显影剂」……。种种
因素,在工作半年多後,她选择想离开这份工作。但面临在眼前的,就是医院要求「依
契约,得赔偿两个月离职违约金」。
她不觉得医院这样的要求合理,明明医院很多地方没有按法律或契约来,怎麽可以把人
逼离职时,还要求员工给钱?
她告诉我们说:「光是这半年来,就大概有5、6个护理人员,因为要离职被扣了这个钱
。」,「这个钱是怎麽扣的呢?」我们疑惑地问着。她说:「就是要离职的时候,要交
这笔钱。如果不交,就视为离职手续未完成,他们会不发离职证明,也不给最後一个
月该给的薪水。」「有9 成的人,离职当下就只好被迫把两个月薪水给了他们……。」
但她却展现了和其他同事不同的劳动意识。她说:「我当时严正地告诉他们,扣我薪水
是违法的。於是,他们好像有些压力,就先把薪水给我了。」「只不过,後来就接到他
们向法院申请寄来的『支付命令』,算是上法院告我,要我给这笔钱。」
因为坚持拒绝缴纳这笔两个月薪资的离职违约金,她离职3个月来,得忍受医院半恐吓
地说:「你不缴钱,你要应徵别的单位,他们打电话来打听你的状况,你就别想找
到下一份工作。」而迟迟不敢找下一份工作。
离职违约金条款早被宣判违法
不消说,对於这位护理人员的处境,我们相当地同情。因为离职违约金如我们一再说明
,早已在法院实务上屡屡被宣判无效,是劳雇契约上常见的「不平等条约」,就是签了
,也未必有效力。只不过民间劳力市场可不在乎法院戒令,有着自己的一套法律逻辑。
而且,因为这位护理人员的离职,明显是牵连到医院侵犯了她的诸多权益。她并非是「
一般自愿离职」,而是「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下离职」,按照劳动基准法第14条的规定,
当劳工法律权益受损时,依法「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自然和契约上离职违约
金的规范对象不同。甚至,依此条离职,劳工还可向雇主请求全额的「法定资遣费」。
这位在有违害健康之虞的场所工作,且未完全取得契约薪资的护理人员,明显没有道理
要赔任何的违约金。
於是,我们协助她一起撰写存证信函,里头严正地告诉医院:「本人既未曾接受××医
院任何额外付费之教育训练,且离职过程也未造成××医院任何之实质损害,××医院
对本人主张给付离职违约金,明显有违民法上公平正义原则,於法不合。且细究离职违
约金之约定精神,该约定应仅拘束『资方未违法、劳方自愿离职』之劳工,而不得拘束
『劳方因权益受损而离职』(依劳基法第14条主动解除劳雇契约)之劳工,始合乎公平
正义。否则,岂有资方违法导致劳方权益受损,劳方依法离职,尚要给付离职违约金给
资方之理?不论探究法律规定或契约精神,××医院皆无向本人要求给付任何离职违约
金之权利。……」
大致陈述了法律上的理由後,最後,再落下狠话:「本人在此严正告知××医院,若
××医院仍执意提起诉讼,不在收到本存证信函4日内全数撤回诉讼、并告知本人,本
人将依法向××医院追讨上述受积欠之薪资、加班费、及资遣费。并且,将协同劳工团
体协助,透过媒体公开××医院置员工於伤害健康之虞之工作环境,以及多起危害病人
健康之相关情事。请××医院自重自爱,误再任意侵害劳工权利。」
官方应明订禁止离职违约金条款
原本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我们很希望这纷争能尽快落幕,让他能安心回到正常的工作轨
道。但日後,医院方面没有对这样的存证信函做出回应,依然执意要采取法律行动。我
心中猜想,说不定是现在的医院为了解决医疗纠纷,有不少法律顾问资源、也习惯上法
院了,就想拿这套来恐吓劳工,真不可取。也正因此,促使我们决定采取更积极地行动
:以此「个案」扩大为「通案」,将个案问题公布,并根本地要求官方修法,明订「禁
止任何的离职违约金条款」。
上周,九五联盟的其他干部朋友,与她透过电话连线,举办了「受害护士与离职违约金
问题」记者会,公开批判这家医院既未提供充足教育训练、又任意以离职违约金剥削员
工的不当作法,要求官方立刻修法介入。会後,劳委会方面给了一个「貌似改革、但
仍保留漏洞」的回应:将推动修法,要求「非基於劳工因素的离职,雇主不得主张离职
违约金」。但我们要问:在台湾职场上目前劳资地位悬殊的状况,怎麽来正确判定劳工
离职的因素?如果劳工不敢争取,往往还是只得默默接受这样的不平等契约,除非,政
府有根本性的公开明订:任何劳雇契约中的「离职违约金条款」,就是违法。
劳委会官员说着:要尊重劳资双方自由约定契约的空间,但假如真的那麽简单,那我麽
要问:为什麽劳雇契约一向只有「劳方提前离职,要负担数月不等的违约金」,却从没
听过有契约内容是「资方提前解雇劳方,要负担数月不等的违约金(超出法定资遣费数
额)」?根本的原因就是双方议价能力不同,而不是在真正能自由协议的平等地位上。
至於医院方面,截至目前为止仍未有回音。恐怕是压力还不足够,还得再接再厉。但我
相信,根据我们的经验,只要持续施力,必定有逼其退让的空间。只是因为过去雇主一
再食髓知味,想着「反正先要也没差,真的告上法院再说」。搭配管理时不断重复「我
们也不想订这种条款,但因为现在年轻人真的稳定性太差,所以才得要这麽作……」,
离职违约金甚至竟然成了部分行业里的「特殊行规」。但是,此次这位护理人员勇敢地
站了出来,要说的无非是:这些过去剥削劳工的成规,一切到此为止!别再拿这种上了
法院也不被承认的不平等条款,来欺压我们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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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劳动九五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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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劳动九五联盟
申诉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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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2.42.8.84
※ 编辑: mibow 来自: 212.42.8.84 (10/21 07:15)
※ 编辑: mibow 来自: 212.42.8.84 (10/21 07:15)
1F:推 gadacha:有用吗 我朋友还不是赔几十万给医院 10/21 08:34
2F:推 u9005205:先向劳工局申诉 会提供法律扶助基金会的协助 10/21 09:48
3F:→ ISbn94:有用吗 我当初因为身体健康因素离职 赔了好几万给冰冰呢 10/21 16:47
4F:推 Shaniece:所以签约到底是保障医院还是保障我们自己... 10/21 17:47
5F:推 bunreachable:卖身契... 10/21 23:14
6F:推 cmcwa:没有争取就没有机会!权利是要靠自己争取的 10/21 23:37
7F:推 bunreachable:同意楼上 可以借转吗~ 10/22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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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0.5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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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推 stupidning:我同意!!! 10/22 00:48
9F:推 ZOROxKID:很中肯又重要阿!!!本来就不合理 营利医院假赛~ 10/22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