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longa (鸂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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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苏案] 有罪推定,让人难安 ˙黄荣坚、李佳玟
时间Fri Jul 13 11:16:13 2007
中国时报 2007.07.13
有罪推定,让人难安
◎黄荣坚、李佳玟
(黄荣坚为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刑事法学教授,
李佳玟为成功大学法律系刑事法学副教授)
朋友问起要不要参加苏案平反的连署,作为法律人,我们有些犹豫,因为还没看过
判决,也从未接触过苏建和案的卷宗。不过,在阅读本次苏案的有罪判决书之後,作为
法律人的我们实在很难再沉默。这份充斥着「有罪推定」逻辑的判决,让人寝食难安。
如果说有罪判决必须做到让被告哑口无言,俯首认罪,在苏案中,我们看不到具有力道
的指控。我们只看到,法院花了非常多时间在论证被告的反证为何不成立,建构被告罪
状的积极证据却十分薄弱。法院的逻辑显然是:因为被告反证不成立,所以被告有罪。
在刑事程序中,被告被预设无罪,法院的心证必须从零开始,检察官有义务在审判
庭上提出所有能够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法院仅能在这些证据上累积心证,检察官所提
出的证据必须充足到「没有存在被告还是有可能无罪的合理怀疑」,法院才能判被告有
罪。在此结构下,只要在经验上无法否定辩方反证有成立的可能性,而且这个可能性是
合理的,不是硬拗的,那麽法院还是必须判被告无罪。但在概念上必须厘清的是,即便
被告所提的反证不成立,也不代表被告有罪,重点还是检察官是否提供足够的证据。
以此检视法院的判决,可以发现:除了自白之外,法院并无其他可以证明被告有罪
的证据。即便采纳国内监识结果,认为是多人多刀,法院并没有交代这多人多刀跟苏建
和三人有何关系,多人行凶不一定就是苏建和三人。同样的,法院认定苏建和三人利用
菜刀行凶,提供的理由是「菜刀上有被害人的毛发、共犯王文孝的指纹,以及苏建和三
人曾在自白中提到菜刀」。在我们看来,这样的证据只能证明王文孝持菜刀杀人,至於
苏建和三人的部分,还是只有自白。可以追问的是:究竟是菜刀是在被告住居所搜到?
还是菜刀上有这三人的指纹或是DNA?法院为何选择性地相信被告此部分的自白?只
因此部分对被告不利?法院决定自白可信与不可信的客观基准究竟在哪里?
依此检视法院的论证,可发现法院定苏建和三人的罪自始环绕在自白上。姑且不论
被告的自白是否出於刑求至今仍有相当大的争议,刑事诉讼法明白规定法院不得仅依据
被告自白来定罪。在此情况下,被告的不在场证明、共犯王文孝当时是否吸食安非他命
,甚至是李昌钰的监识意见是否可信都不重要,原因在於,除了被告与共犯自白,并没
有其他证据真的能证明苏建和三人有罪。
或许还是有人要说,只凭判决,我们怎麽知道被告是不是真的无罪。我们想说的是
,法官若不能在判决上提出让人信服的理由,只能以「你没看过卷宗,所以你不知道…
」来面对批评,说实话,这样的司法水准让我们恐惧。我们是不是可以「合理」推断,
法官之所以提不出更多的证据,是因为有罪证据真的就只有那麽一点点?还是法官认为
有没有证据不重要,自白才是一切?
有些人的心里或许存在一丝犹豫,怀疑苏建和三人或许是真凶,所以才会有这麽多
的法官、检察官执着地认定他们三人有罪。问题是,在程序上我们不能让这一丝担忧转
化成有罪判决。姑且不论我们说实在也拿不出更多的证据支持这些担忧,如果我们的直
觉错了怎麽办?如果让法官的直觉与正义感凌驾刑事诉讼程序所有的原理原则,那麽这
样的刑事诉讼程序,到底离正义越近,还是越来越远?
我们无法回答苏建和三人是不是「真的有做」,但可确知的是,从判决书来看,本
案的证据太过薄弱,要用这样的证据判这三个人杀人罪,违反我们的专业,也违背我们
的良心,更让我们担忧未来法院是不是不需要足够的证据就可以定一个人的罪,只为了
要给大众与被害人一个交代。我们认同连署书上针对刑事程序的主张,我们也认为,此
一连署并非是想要在实体上左右法院的判决,而是要求法院重视正当法律程序,我们因
此参与死囚平反连署,我们也呼吁所有看过判决书的人一起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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