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sh56 (等着瞧)
标题Fw: (hydra6716) Re: 版主你好
时间Mon Aug 26 13:27:21 2013
※ [本文转录自 fish56 信箱]
作者: fish56 (等着瞧)
标题: Re: 版主你好
时间: Mon Aug 26 12:59:48 2013
※ 引述《hydra6716 (有萝堪食直须食)》之铭言:
: 水桶纪录一向会审视使用者过去之心态判定。
: 态度具争议所以B1为从轻量刑之结果。
: 此文回文态度仍然具引起板面争议之嫌。
那你的意思就是给予水桶还要看过去心态瞜?
"具引起板面争议之嫌?"这是你主观判断的 我针对这点还是不服
水桶应就该篇文章作符合法规之判决
而非就以往过去"心态"作为判决标准!!
另外可否就我一直有提到但你就是不回覆我的
你水桶我该篇公告最後一句话做解释?
对本人来说其构成酸人的要件 是否有引起板面争议之嫌?
你可否针对该点也提出你的看法?
当板主就是应该以公正第3人来进行审判 发篇公告文
应该以不偏颇的态度来公告示众 但你加注的那句
我主MAIN水桶 对於水桶我发的该篇文章的判例 是否"态度"可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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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fish56 (1.171.208.217), 时间: 08/26/2013 13:2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