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nbaday (低调)
看板Sub_GOnline
标题[讨论] 程序法与实体法
时间Sat Dec 24 18:17:06 2011
推文好乱,还是发文建立逻辑吧...
1.问题有以下,逻辑上应独立分别开来
a.这次四个案子是否违规?
b.三犯=毕业是否合理?
而不能参在一起这四个案子永桶是否合理. 因为造成永桶不是四个案子,相关但非因果
2.依照法务给的解释,确定之判决不能改变的,除非改判为不罚。
所以新法想改变以前的判决只有
a.认定该行为无罪
b.他违规的那条已经消失了
3.法规必须一体适用
4.有技术性的方法可以达成同样的效果,程序从新~
订一条新的规定,注明假释条款及计算方式,
例如永桶时间已经超过新版规规定的水桶期限者,可以申请假释,
实际上是放出来,但是行政上并没有推翻以往判决也就不算溯及既往~
也就是说桶进去照办不违反法理,之後用程序手法弄出来,也一样不违法理,
就类似减刑条例(大家还记得减刑出狱打死教授的新闻吧)
并没有去动到他们之前犯案的判决,只是新程序使他们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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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2.18.195
1F:推 BigCat:我只想问一句如果照4.做的话会不会到时候又一句实体从旧? 12/24 18:17
2F:→ BigCat:实在不希望几个板主熬夜几天的结果又被一句话打回来 12/24 18:18
3F:→ ganbaday:只要新法不更动旧的判决就不算溯及既往不会有问题 12/24 18:19
4F:→ ganbaday:但是建议保留审核权,同样1年前永桶的,有些能放有些不能 12/24 18:19
5F:→ ganbaday:如果规定写死的话,不想放的也得硬着头皮放了 12/24 18:20
6F:推 BigCat:所以新板规的追溯期可以涵盖到无限过去? 12/24 18:20
7F:→ ganbaday:这不是追溯呀...这是新规定,类似减刑条例,有明白吗@@ 12/24 18:21
8F:→ whaskey:其实我觉得想的有点太复杂,看上面的2b 12/24 18:21
9F:→ ganbaday:当然新规定也能设定期限,减刑条例也是有设定条件的 12/24 18:22
10F:→ BigCat:OK,这样了解,小组长辛苦 12/24 18:22
11F:→ whaskey:b.他违规的那条已经消失了 -> 三犯永桶不是的确消失了? 12/24 18:22
12F:→ ganbaday:条件审/期限审/类型审(减刑条例是按照类型的)...etc 12/24 18:22
13F:→ whaskey:而新板规又明定从11/06开始施行 12/24 18:22
14F:→ BigCat:楼上:新板规是消失了,然後有个东西叫实体从旧 -_- 12/24 18:23
15F:→ whaskey:就是说当他11/07犯行的时候,实际上已无三犯永桶规定 12/24 18:23
16F:→ ganbaday:@wha 他违规的是人身或引战之类...水桶期限属於罚则@@ 12/24 18:23
17F:→ BigCat:如果真的照新板规+追溯期下去这麽简单就不会有这串了 12/24 18:23
18F:→ ganbaday:2b意思是说 新法判定她已经没违规了不用罚... 12/24 18:24
19F:→ BigCat:人身引战也改成当事人检举受理了 (摊) 12/24 18:24
20F:→ ganbaday:例如拼音被桶的 若拼音改无罪 因为拼音还在桶的就能全放 12/24 18:25
21F:→ ganbaday:是的 所以程序从新 rr的案子就是如此~ 12/24 18:26
22F:推 BigCat:那等小组长全部审完我再着手吧,找个合理的办法这样 12/24 18:28
23F:→ whaskey:这样倒是了解了,我本来是把板规6当成板规的特别法来看 12/24 18:29
24F:→ rock5421:前任版务在接到罢免通知後才做出的判决 其中几例 12/24 18:45
25F:→ rock5421:同样违规情况的被判为警告 而反对方被判为永久 12/24 18:45
26F:→ rock5421:因为立场不同而改为判决的行为 是否可以看作当时前版务 12/24 18:46
27F:→ rock5421:的行为已经过於情绪化 12/24 18:46
28F:→ rock5421:当然我对前版务没啥意见了 只不过如果F要保持永久 12/24 18:46
29F:→ rock5421:其他被判轻的案例是否也要重新审核? 12/24 18:47
30F:→ BigCat:不过我本身是希望所有案例都可以从轻 12/24 18:48
31F:→ BigCat:反正小组长给了一条路就照那个路去走吧 12/24 18:48
32F:→ ganbaday:只要不认定不罚,就要依照旧规定去认定,但法官可以用新 12/24 19:00
33F:→ ganbaday:"标准",只要未来标准也统一就都没问题 12/24 19:01
34F:推 salami:三犯=毕业 已经多少年了..从我开始看wow版就是这样了.. 12/25 01:07
35F:→ salami:顶多是细部的描述要怎样去"重新解释" 但为了几个案子 12/25 01:07
36F:→ salami:就要去"重新阐述"原本的法条..实在是很奇怪 12/25 01:08
37F:→ salami:第四点简单的说就是减刑 不去推翻过去的判决 12/25 01:09
38F:→ salami:然後针对特定时段 或特定事件 的处罚进行减刑或缓刑 12/25 01:09
39F:→ salami:基本上我认为这部分比较实际 毕竟这次就是为了这个大案 12/25 01:10
40F:→ salami:前前後後的水桶而处理 但是为了要挽救他们 一是重写版规 12/25 01:10
41F:→ salami:二又要考虑溯及既往 三又去细分连续犯 现在又要去重新定义 12/25 01:11
42F:→ salami:三犯=永桶...难道新上任就一定要把前面执行多年的判例习惯 12/25 01:12
43F:→ salami:全部抓起来重新审视描述定义...这样只会累了自己 混了目的 12/25 01:12
44F:→ salami:如果能就小组长第四点提议的"减(缓)刑条例" 12/25 01:13
45F:→ salami:倒不如订定"因此案而被水桶或警告者 全以缓刑处理 如三月内 12/25 01:14
46F:→ salami:无犯任何版规 则OOXXOOXX 如犯版规 则此减(缓)刑无效" 12/25 01:14
47F:→ salami:毕竟现在法务给了定义 小组长也给了建议 这样做也许不错 12/25 01:15
48F:→ kaojet:我想强调一点永桶绝对不是一个版主该有的权力. 12/25 11:57
49F:推 salami:楼上如果照你说的 那这些大板的永桶 都没有根据了 12/25 14:51
50F:→ FairyBomb:积非成是也不是一两天的事了 12/25 15:15
51F:→ foreverk:"大家都这样做,所以一定是对的!!" 12/25 15:53
52F:→ allen210:那张爸文要解水桶了吗....反正没有任何人有捅他的权力 12/25 16:37
53F:→ FairyBomb:拿张爸来护航很弱,其他使用者都像张爸一样? 12/25 17:08
54F:→ FairyBomb:持续好几年的一直在每个版游走并发布相同文章或推文? 12/25 17:09
55F:→ FairyBomb:我很怕等等会不会又拿商业广告文章出来护航了 12/25 17:09
56F:→ mimily0504:现在也没永桶了 好像是10年桶? 12/25 17:18
57F:→ allen210:这哪叫护航 永桶解除不就是很现实的问题 要无视也无所谓 12/25 17:21
58F:→ asdf751013:我觉得Ka大讲的反而比较有问题... 12/25 17:22
59F:→ asdf751013:版主没有永桶的权力 这句话 并不是针对WOW案 12/25 17:23
60F:→ asdf751013:而是针对现有体制下的所有看版管理提出质疑 12/25 17:23
61F:→ asdf751013:WOW版的那个 三犯就永桶 有问题去修法很ok 12/25 17:24
62F:→ asdf751013:但是ka的推文则是直接否定掉永桶的实行 12/25 17:24
63F:→ asdf751013:假设"永桶"本身是不行的 不是版主的权力 12/25 17:25
64F:→ asdf751013:那不管他违反哪一条版规 你都不用永桶他 只能水桶 12/25 17:25
65F:→ asdf751013: 能﹝错字 12/25 17:25
66F:→ asdf751013:无关乎情节 无关乎内容 也无关乎违反哪一条版规 12/25 17:26
67F:→ allen210:提出一点实行上的困难就被叫护航 跟他们沟通实在是很累 12/25 17:32
68F:→ allen210:楼楼上已经说完我要说的 版主没权力那你要找谁桶张爸... 12/25 17:33
69F:→ FairyBomb:有能力不代表有权力,有权力不代表这是对的 12/25 18:09
70F:→ FairyBomb:当然我是单就这次Wow的情况来讲,其他版未必相同 12/25 18:09
71F:→ FairyBomb:而实际上我常去的版永桶也是慢慢变少了,常看到的是十年 12/25 18:10
72F:→ FairyBomb:桶,虽然这意义上跟永桶差不了多少就是了 12/25 18:10
73F:推 salami:要推翻错误的政策或规定很合理 但无限上纲不如直接上诉站长 12/26 11:22
74F:→ salami:反正小组长 组长 法务 说出来的话都有质疑的空间 12/26 11:23
75F:→ salami:现在为了这个案子 连以前的板主 wow版以外的版规 都要卷入 12/26 11:24
76F:→ salami:"永桶绝对不是一个版主该有的权力" 这程度也放太大了吧 12/26 11:24
77F:→ salami:如果要对PTT站规或者法务有建议 可以上更高层级 12/26 11:25
78F:→ salami:这边只能照规定为依归来讨论 无限上纲不如自己架个站 12/26 11:25
79F:→ ganbaday:水桶超过三年就等於永桶了好吗... 3年就够养出登入千次的 12/26 13:51
80F:→ ganbaday:帐号,PTT上只要登入千次.发文5百就可以符合所有门槛了 12/26 13:51
81F:→ ganbaday:如果不当小组长,那只要半年多(登入发文各200) 12/26 13:52
82F:→ mimily0504:发文5百 其实蛮难的 又不是每个人都那麽多话...在下面 12/26 17:02
83F:→ mimily0504:推文很难推到500啊 XDD 12/26 17:03
84F:→ Ithildin:我这帐号都几年了发文也才800... 12/26 17:18
85F:→ foreverk:推文很难到500吗,这边就有推文王耶 12/26 18:21
86F:→ s1129sss:....我帐号都4年多了发文也才50篇,我好像该死= = 12/26 20:06
87F:→ kaojet:很简单,板主为什麽有资格可以去永久剥夺一个人在该版使用 12/28 10:25
88F:→ kaojet:权力? 12/28 10:25
89F:→ kaojet:张爸文的话,这是站务的事情,站方可以公告不受欢迎名单. 12/28 10:27
90F:→ kaojet:要使用永桶需要非常的谨慎,但是这麽多热血免费的义工板主 12/28 10:28
91F:→ kaojet:你要期待他们都能做到公正无私这样吗? 别傻了 12/28 10:29
92F:→ kaojet:至於我也不是想要什麽废除永桶我只是想提醒这是一个非常严 12/28 10:29
93F:→ kaojet:重的议题,板主要有权力自制的能力. 12/28 10:30
94F:→ allen210:你还是没搞懂我说的桶张爸的困难点在哪 12/28 18:53
95F:→ allen210:这不是站方一个公告就能了事 光张爸在这麽多版大规模推文 12/28 18:53
96F:→ allen210:你以为站方下一个公告他就不会再推了吗 12/28 18:54
97F:→ allen210:结果各版还是要有人去抓 你总不会要站长一个人去把所有 12/28 18:54
98F:→ allen210:张爸的ID一个个水桶吧 12/28 18:54
99F:→ foreverk:站方授权各板板主可永桶就好,这个逻辑很困难吗 12/28 18:56
100F:→ allen210:这还只是张爸一个案例而已 我举这个案例是因为这事最极 12/28 18:57
101F:→ foreverk:站方有权力跟让板主有权力完全是两码事 12/28 18:57
102F:→ allen210:端的 这个解决了其他比较不严重的也才有讨论的空间 12/28 18:57
103F:→ foreverk:张爸刚好是最烂的一个案例lol 12/28 18:57
104F:→ allen210:楼上你在我讨论黑名单 不好意思你的话我都不会回答 就酱 12/28 19:00
105F:→ foreverk:无所谓,反正大家知道张爸这案例有多烂就好,逻辑不清或 12/28 19:01
106F:→ foreverk:看别人文章看不清楚,我也觉得不要来讨论比较妥当 12/28 19:01
107F:→ asdf751013:ka的讨论还是有盲点所在...不满判决是可以上诉的 12/28 22:56
108F:→ asdf751013:站方所开放给版主的管理权就是有做认可的责任交付 12/28 22:56
109F:→ asdf751013:今天如果是版主乱搞 然後这永桶不能解除吗? 12/28 22:57
110F:→ asdf751013:以我当版主为例 我没乱搞 判出去的永桶在这边 12/28 22:57
111F:→ asdf751013:一样被打回去 所以永桶本来就是版主的权利 12/28 22:58
112F:→ asdf751013:但是PTT站方为免版主权力过大也给予使用者相对应的管道 12/28 22:58
113F:→ asdf751013:所以你那种结果论的说法其实是不适用的 12/28 22:58
114F:→ asdf751013:讨论事情本来就该一码归一码 12/28 22:59
115F:→ asdf751013:你不能先就"可能有版主过度权力扩张" 12/28 22:59
116F:→ asdf751013:或着是"版主不可能公正无私"这两点为前提 倒因为果 12/28 23:00
117F:→ asdf751013:去否定"版主有权永桶"这件事情的合理性 12/28 23:01
118F:→ foreverk:其实使用者在这申诉这上面一直处於被动状态,以永桶为例 12/28 23:17
119F:→ foreverk:一直到申诉成功为止,你都是丧失看板发言权的,而这没有 12/28 23:17
120F:→ foreverk:补救办法,像这次两板主拍拍屁股走人,就算对他们惩处也 12/28 23:18
121F:→ foreverk:於事无补,对他们来说下台前来一发地图炮,之後怎样完全 12/28 23:18
122F:→ foreverk:不痛不痒,而使用者还是蒙受损失,一般的水桶也是常常申 12/28 23:19
123F:→ foreverk:诉完毕时早就过惩罚期间了,只不过一般桶通常有时间上限 12/28 23:20
124F:→ foreverk:而永桶在时间上却是充满不确定性,像这次罢免案就卡这麽 12/28 23:21
125F:→ foreverk:久,使用者也是没办法怎样 12/28 23:22
126F:→ asdf751013:楼上说的我认同...只是我想表达的很简单XD 12/29 21:46
127F:→ asdf751013:就是通论要讲通论 像WOW这次事件 要用特例来讲 12/29 21:46
128F:→ asdf751013:版主自己引用站外文章 然後在站内执法过当这问题... 12/29 21:46
129F:→ asdf751013:应该不会每个版都会发生XDD 所以不能拿来做通论QQ 12/29 21:47
130F:→ kaojet:随便举lamigo板也有跟站规抵触的板规,但提醒该版版主 01/04 11:01
131F:→ kaojet:依然视而不见,像这种你不桶他们,他们连动都不会动 01/04 11:01
132F:→ kaojet:至於你说申诉,你看看I先生拿着过分扩权的板归来管理WOW 01/04 11:02
133F:→ kaojet:弄到最後下台你说小组长能拿他怎麽样吗XD? 01/04 11:03
134F:→ kaojet:更不用说义工板主本来多少站方就会保护他们,相对之下你说 01/04 11:03
135F:→ kaojet:使用者可以循正当管道申诉,反正只要弄个自由心证,组长都会 01/04 11:04
136F:→ kaojet:说尊重板主判决. 01/04 11:04
137F:→ kaojet:至於永桶与其说不给板主这个权力,还不如说是来制衡过度扩权 01/04 11:06
138F:→ kaojet:的版主,儿你什麽时候都不知道这种人会出现,这些站方高层也 01/04 11:06
139F:→ kaojet:不可能每天每版每板海巡,只能剥夺这个权力,而且没永桶 01/04 11:07
140F:→ kaojet:你以为板就管不下去了吗XD? 01/04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