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enFong (阿宅准备好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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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 Mabinogi板aova
时间Thu Aug 7 03:38:05 2008
※ 引述《PPbaby (蔡小璐)》之铭言:
: ※ 引述《ChienFong (阿宅准备好了╰( ̄□ ̄ ))》之铭言:
: : 有板规 照板规 没有板规 自我判断?
: : 怎麽不觉得有哪里不妥?
: : 要说板规没提到累犯加重
: : 从头到尾就是在强调这个板规的问题
: : 你要认为判决不公所以申诉
: : 难不成组长的判决不具任何效力?
: : 还是说 你根本不尊重组长?
: 时间切点玛奇版当下有没有版规?
贵板下判例的时候有没有板规?
: : 不好意思 读生物的
: : 法律这东西真要说起来你要比较专门
: : 咱们这些没学法律的还不敢乱来
: : 学法律难不成会让人有想挑战板规的举动?
: : 行为人对於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
: : 行为人对於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
: : 可以说你在板上的言行是故意的也不为过?
: : 回头看看 该收录的板主有留下纪录
: : 回头看看里面那个人是怎麽回应板主
: : 去问问看其他人 看他们怎麽想
: 所以呢 之前没判吗? 别笑死人了 = =
: : 判例?
: : 判例为裁判之先例,原非法律,法官既须依据法律独立审判,自不受判例之拘束,特别是在
: : 采大陆法系成文法之我国民法法制下,更是如此。此外,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
: : 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系就民法法源所为之基本规定。其中亦未明白提
: : 到判例是否得作为民法法源。惟就相同性质之案件,下级审之见解若与上级审有异,常於上
: : 诉中被废弃。因此判例於事实上多具有拘束力。此外,最高法院更於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
: : ○四五号判例中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四九六条第一项第一款所谓适用法规显有错误,应以
: : 确定判决违背法规或现存判例解释者为限,若在学说上诸说并存尚无法规判解可据者,不得
: : 指为用法错误。」此判例将判例自身提昇至与「法律」相同位阶之法源,使判例在我国民法
: : 上之地位相当於法律,惟仍有学者质疑之。
: : 判例没有和板规冲突 不是吗?
: : "下级审之见解若与上级审有异,常於上诉中被废弃"
: : 这不就是在说如果组长认定和板主有异 板主的判例就会被废弃
: : 但是
: : 组长的看法和板主无异
: : 这个判例说不定能被继续沿用
: : 甚至正式列入板规
: : 难道不是这样?
: 所以我说这是个违法的判决无错,法有规定则需按照法律作判决,此谓依法行政。
板主违法的判决?
你根本完全无视组长 质疑违法与否没有意义
还是说你申诉纯脆申诉爽的?
: 所谓依法行政,又可称为『行政合法化』原则,系指一切的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的规
: 范。此原则向来可以区分为『法律优越』与『法律保留』两项次原则。
: 简而言之,乃指行政权力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之规范为之,在积极的面向上,要求行政
: 行为须有法律之依据;在消极的面向上,则要求行政行为不得抵触法律。故依法行政以此
: 可推导出二方面之意义,亦即,「依法行政」实具有消极和积极二方面之内涵。
: 其实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性,并不是出於学理上的提倡,而是来自国家最高规范——宪法
: 的明文规定,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
: 依法行政的基础理论
: 法治国原则:国家一切行为必须有法律加以规定,法律必须使人民有可预见性。
: 基本权利之保障:人民权利应受保障,非以法律,或法律未授权不得限制。
: 行政行为不得抵触现行有效之法律。但因为法律优位原则不要求一切行政原则都必须要有
: 法律之规定,因此又称为消极之依法行政,例如宪法第一七一条、一七二条。
: 至何种事项应以法律直接规范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规定,与所谓规范密度有关,应视规范对
: 象、内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轻重而容许合理之差异:诸如剥夺人民生命或限制人
: 民身体自由者,必须遵守罪刑法定主义,以制定法律之方式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权利
: 之限制者,亦应由法律加以规定
: *释字443之整理:建立了「层级化法律保留」,如下。
: 宪法保留:例如宪法第八条关於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序。
: 绝对法律保留:例如剥夺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体自由者,以制定法律之方式为之。
: 相对法律保留:涉及其他人民权利之限制时,可以由法律授权主管机关发布命令补充之;
: 给付行政亦同。
: 非法律保留:执行法律之细节性、技术性事项,因为对人民影响轻微,故没有法律保留亦
: 可允许。
怎麽一下子把该板上的的判例给忘了
原来判例是对是错事由你决定阿?
不用扯那543
这个判例有没有问题 去问组长
所以我说你根本就不尊重组长 倒也没见你否认过
: : 四篇转录文是同一事件
: : 这还是头一次听说可以这样计算所有篇数直接乘上去
: 本版创版时期就以如此方式判决且踩数罪并罚制度,版规有写。
这还是先砍了人再来补充到板规上?
时间经过超过一个月?
: : 请列出这次事件加重刑期的乘法公式在哪?
: : 难不成(1+1+3)*1.5 = 9 并非唯一解!?
: : 哪边生出来的加重标准?
: : 如果要说犯了两项以上违规条件
: : 第二十六条 一篇文章具备两项以上违规条件者,直接设劣文并红牌四周。
: : 这一条又是什麽?
: 再犯处行以最重论处*罚责数,如果您数学不好可以重新念小学。
最重论处*罚责数 从何而来
第二十六条 一篇文章具备两项以上违规条件者,直接设劣文并红牌四周。
这一条不就是废文?
怎麽还可以冒出3*3?
你比小学生还厉害!?
: : 第二十二条 转录他人文章前务必徵求原发文者同意(删除推文者亦同),尊重智慧财产
: : 权。
: : 未徵求同意者直接删除该文,黄牌警告一次,累积三张黄牌, 红牌出场一周
: : 。(新闻转贴不在此限)
: : 试问板规哪边有写转录文需要先通过板主审核?
: : 砍文就因为它是转录文 就这样?
: : 就板规上你连问当事人都没问 是有什麽资格先砍?
: 法条友写名没附就砍,违规就直接砍除。
第二十二条
转录他人文章前务必徵求原发文者同意(删除推文者亦同),尊重智慧财产
权。
未徵求同意者直接删除该文,黄牌警告一次,累积三张黄牌, 红牌出场一周
。(新闻转贴不在此限)
指一下哪边写着没附就砍
: : 麻烦请你贴出板规来
: : 要说你和谁讨论这一点根据也没有
: 版规有写且有判例,你要没看见我也懒得讲你-.-
如果不存在 就没必要当它存在
: : 转文是一次行为 跟篇数有何关系?
: : 从来没听说过原来可以这样四篇=四倍
: 你可以看本版版规采数最并罚制度,这点从来没改过。
并罚 合并处罚 数违规并罚
他犯的是一次违规行为 原来还可以这样把它凹成四个
所以说一次打了10个人-->打了一个人 有10次!?
是想欺负别人不是学法律的 还是纯粹自己犯傻?
: : skyirisation可是初犯不是吗?
: : 结果好几个判决都是
: : "我认定两篇就是1+1=累犯 三篇就是1+1+1=重大违规"
: : 还加重累积到无期徒刑
: : 这种算法是写在板规的哪边?
: : 难不成是写着
: : 本板板规有分 死刑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警告
: : 界定是:我爽?
: : 怎麽不说骂一句 = 违反一次
: : 骂两句 = 违反两次
: skyirisation不是初犯,之前有分身入桶过了。
没这笔纪录
又话说这个是基於转录一事下的判决
这还不是数种违规并罚
而是一种违规数罚?
: : 多少判决当事人是初犯 却被当作累犯看待?
: : 马上加重 一次就永久水桶
: : 真要比较过去其他判决来说
: : 您的判决还更显得有争议
: 请你去申诉阿 (笑)
法律这东西要笑我不懂 无妨
对於知法犯法的 去问问看别人怎麽想
组长既然这麽决定 要不满意 请你去申诉阿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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