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enVen5566 (三代自耕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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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angelio) Re: 关於版规超贴
时间Mon May 27 21:19:38 2019
※ [本文转录自 ShenVen5566 信箱]
作者: ShenVen5566 (三代自耕农)
标题: Re: 关於版规超贴
时间: Mon May 27 19:48:17 2019
※ 引述《angelio (Emilio)》之铭言:
: 首先,您的案例,是以「小时数」被检举:
: → ddir: https://i.imgur.com/2xK5d14.jpg 05/27 06:05
: → ddir: 20号发文时间那篇是下午1点 05/27 06:05
: → ddir: 以7天来看应该27号下午1点 05/27 06:05
: → ddir: 最新一篇27号零晨2点左右 05/27 06:05
: → ddir: 应该超过7天2篇 05/27 06:05
: 因此,板规的「一周」,在无其他说明下,在此检举案中,必然对应到小时数。
: 换个说法,任何人对於「一周等於几日」的答案,必然是「7日」。
: 任何人对於「一日等於几个小时」的答案,必然是「24小时」。
: 在「以小时数被检举」的情况下,您的案例必然会以最客观的168小时作为判决标准。
: 您所谓「对於『一周』有不同解释」,最极端的状况是:
: 某人在一周的最後一天 (周六) 发了文章数上限,
: 而过了一天,变成一周的开始 (周日),某人又发了文章数上限,
: 并以「一周已过」来规避此一板规,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ToS/M.1546512432.A.243.html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ToS/M.1545907849.A.019.html
所有人?
必然?
怎麽看起来不这麽必然?
当初这位版友同样於置底区遭到检举
却以超过7天作为判例
怎麽看起来像是还差了3分钟才满168小时呢?
在超贴版规 无任何更改版规公告以说明"一周内不得发闲聊文2篇=168小时"
我想我翻这个判例很正常吧?
: 这与您所述「跨夜即算1日」的说法相同,
: 两者都必然造成「一周小於168小时」的矛盾,逻辑上是不通的。
: 您在此次判决中,有两个必须自己面对的错误。
: 第一,您已经是有过「2次」超贴的累犯,必然更该注意发文的时间间隔。
: 第二,在您这个判例之前,已有同样以小时数超贴的水桶判例「#1SrCYBQB (ToS)」。
: 这点无法因为您所说「不会有人每天去翻判例公告」而得到规避,
: 累犯的您,反而应该更加注意这类判例。
: 综合以上两点,您的案件不可能有任何改判的空间,请尊重板主判决。
: 若无其他诉求,本人不再针对此案做出回信。
: ※ 引述《ShenVen5566 (三代自耕农)》之铭言:
: : 这句话意思是不同版主对於此版规的解读也各自不同吗?
: : 你说的目前明确规范却并非判决之前便於以注明
: : 在判决之前的神魔版 超贴版规为以下
: : 三、违规项目:[项目一、s] [闲聊]、[问题]文规范:
: : * [闲聊]与[问题]文,一人一周内「合计」限发至多2篇,
: : 含回文、自删文章及违规删除文章。若板上一个月内以有相同主题,
: : 则视同违反此板规。
: : "一人一周内「合计」限发至多2篇"
: :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ToS/M.1557448843.A.68B.html
: : 搜寻所有超贴文
: : 也只有这篇有如此判例
: : 同时在下面推文也同样有人有此疑问
: : 推 acer5738G: 我刚刚思考了一下2号9号不是刚好差七天 05/10 08:45
: : → acer5738G: 所以这个7天2篇是算168小时当间隔吗? 05/10 08:45
: : → acer5738G: 2号23点发第一篇 就一定要等到9号23点才能发第三篇? 05/10 08:47
: : 推 coeXist: 原来是以小时计... 怕爆 05/10 08:49
: : 嘘 diaoge: 一般来说不是按日期计算吗?第一次听说有按小时的 05/10 13:13
: : 我相信前两位版友在TOS版算是十分活跃的玩家
: : 在此判例出来之前
: : 这两位版友的观念也的确跟我一样
: : 这就代表这版规就算是活跃的版友也存在与你不同的解释
: : 而在这之後也无"任何"公告对於此版规的特别更改
: : 且其公告的解释也并非於文章内主动清楚标示
: : 而是於推文下方解释 24*7=168小时
: : 对於只看板规
: : 而非每天、每篇去翻公告判例的使用者来说以至无法辨明之情形
: : 因此认为此判决并不合理
: : 对於此举例甚为失当
: : 此版规如套用於举例
: : 第一.
: : 在之前的版规应是 规范应靠边行驶
: : 而此的靠边 并无法直接看出是向左靠边或向右靠边
: : 第二.
: : 并非举例便能套用於任何情形
: : 以出国至其他国家应入境随俗及清楚明白遵守该国家法律规范
: : 这并非能直接套用於合理化此判例之佐证
: : 这边为另一事件 不认为应该在此申诉信件内讨论
: : 一码请归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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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ShenVen5566 (220.133.138.248), 05/27/2019 21: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