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coning (喜欢Two-Step舞曲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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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请问股票可以用很少张数弄到涨停板?
时间Wed May 27 15:23:42 2009
※ 引述《gto9992000 (PAGE)》之铭言:
: 标题: [请益] 请问股票可以用很少张数弄到涨停板?
: 时间: Wed May 27 12:54:51 2009
:
: 请问看到一档股价,不过也才买5张,
: 股价直接跳空涨停,这是爲什麽呢?
: 这种操作是每种股票都可行嘛???
: 直接买高价位促使成交???
: 有人利用这种手法在控盘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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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03.68.88.76
: 推 loveloser:找成交量少得可怜的股票阿 不过炒起来也没用 出不去阿 05/27 12:57
: → ttai:巨腾也可以 昨天1张 今天早盘8张 看样子 还要锁一个星期 05/27 12:57
: 推 TanIsVaca:兴柜没涨跌幅限制,挑成交量小的,你可以操控股价喔~~~~ 05/27 12:58
: → Ovechkin:去试试看当主力阿 05/27 13:00
: → yanki826:巨腾现在72张 放大72倍 05/27 13:01
: 推 oukacheng:没人卖 成交量自然就小 05/27 13:03
: 推 priorart:左手卖给右手吗? 05/27 13:03
: → kroll:之前有个炒手在盘前用涨停挂1亿元的量在做盘 05/27 13:45
: → kroll:後来被抓了 05/27 13:46
: 推 YSimpson:为什这样会被抓? 不懂 05/27 14:05
: 推 Adsmt:因为有牵涉内线交易 05/27 14:07
这不叫内线交易,很多人经常把一些炒作法叫做「内线交易」是不对的
根据证券交易法的定义,这种手法应该是:
证交法第 155 条
对於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有价证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为:
一、在集中交易市场委托买卖或申报买卖,业经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
影响市场秩序。
二、(删除)
三、意图抬高或压低集中交易市场某种有价证券之交易价格,与他人通谋
,以约定价格於自己出售,或购买有价证券时,使约定人同时为购买
或出售之相对行为。
四、意图抬高或压低集中交易市场某种有价证券之交易价格,自行或以他
人名义,对该有价证券,连续以高价买入或以低价卖出。
五、意图造成集中交易市场某种有价证券交易活络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
名义,连续委托买卖或申报买卖而相对成交。
六、意图影响集中交易市场有价证券交易价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实资料。
七、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影响集中交易市场有价证券交易价格之操纵行为
。
前项规定,於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准用之。
违反前二项规定者,对於善意买入或卖出有价证券之人所受之损害,应负
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於前项准用之。
上述这些都不叫做「内线交易」
内线交易定义如下:
证交法第 157-1 条
下列各款之人,获悉发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之消息时,在该
消息未公开或公开後十二小时内,不得对该公司之上市或在证券商营业处
所买卖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买入或卖出:
一、该公司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受
指定代表行使职务之自然人。
二、持有该公司之股份超过百分之十之股东。
三、基於职业或控制关系获悉消息之人。
四、丧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满六个月者。
五、从前四款所列之人获悉消息之人。
违反前项规定者,对於当日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买入或卖出该证券之价
格,与消息公开後十个营业日收盘平均价格之差额,负损害赔偿责任;其
情节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之请求,将赔偿额提高至三
倍;其情节轻微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
第一项第五款之人,对於前项损害赔偿,应与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
消息之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
当理由相信消息已公开者,不负赔偿责任。
第一项所称有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财务、业务或该
证券之市场供求、公开收购,对其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或对正当投资人
之投资决定有重要影响之消息;其范围及公开方式等相关事项之办法,由
主管机关定之。
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三项规定,於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准用之;其於身
分丧失後未满六个月者,亦同。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於第二项从事相反
买卖之人准用之。
另外补充「
短线交易」
证交法第 157 条
发行股票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百分之十之股东
,对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个月内再行卖出,或於卖出後六个月内
再行买进,因而获得利益者,公司应请求将其利益归於公司。
发行股票公司董事会或监察人不为公司行使前项请求权时,股东得以三十
日之限期,请求董事或监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时,请求之股东得为公
司行使前项请求权。
董事或监察人不行使第一项之请求以致公司受损害时,对公司负连带赔偿
之责。
第一项之请求权,自获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三项之规定,於第一项准用之。
关於公司发行具有股权性质之其他有价证券,准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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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75.111
1F:推 wmh1109:果然台湾的规定都很白痴 05/27 15:27
2F:推 bvcxza:可可宁一天赚几个m XDD 05/27 15:35
3F:推 Kyosuke:为什麽才 42 篇优文? 05/27 15:36
4F:推 rigor:已经很强了,不然楼上是有几篇 05/27 15:40
5F:推 u48652004:所以如果A公司要恶性并购B公司,也不能买股买到'涨停板? 05/27 15:40
6F:推 ba123459:三楼要说,为什麽不是100篇优文~~~~ 05/27 15:46
7F:推 simpleisbest:╭────────────────╮ 05/27 15:47
8F:推 simpleisbest:│感谢您於本板发表好文章! ├╮ 05/27 15:47
9F:推 simpleisbest:│ ││ 05/27 15:47
10F:推 simpleisbest:│ ││ 05/27 15:47
11F:推 simpleisbest:│凡於本板发表个人优文 ││ 05/27 15:47
12F:推 simpleisbest:│者,得优文一篇,以兹鼓励。 ││ 05/27 15:47
13F:推 simpleisbest:│ ││ 05/27 15:47
14F:推 simpleisbest:│ ──stock 板板主 ││ 05/27 15:47
15F:推 simpleisbest:╰┬───────────────╯│ 05/27 15:47
16F:推 simpleisbest: ╰────────────────╯ 05/27 15:48
17F:推 simpleisbest:这样就多一篇啦 05/27 15:48
18F:推 cafelife:推到爆就有10篇了 05/27 15:56
19F:推 Adsmt:我不是说他这样是内线交易,而是他另外有涉内线交易。 05/27 16:03
20F:推 elfland:我也觉得他是觉得优文太少....太优了太优了 05/27 16:03
21F:→ Adsmt:简言之,他涉嫌内线并配合该手法炒作。 05/27 16:03
22F:推 serialhon:好文章 05/27 16:54
23F:→ ufoon: 好屌欧 05/27 18:57
24F:推 amaranth94:推~ 05/28 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