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oomilk (狐狸尾巴)
看板Sportcenter
标题[罢免板主] NBA 板
时间Thu Jan 31 01:53:07 2013
看板英文名称:NBA
本提案所欲罢免之板主ID:sungast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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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提案人: Qoomilk
主提案人注册日期:08/23/2007 04:35:18 Thu
主提案人上站次数:1693 次
主提案人有效文章数:121 篇
主提案人 劣文数:0
提案罢免理由:(请具体列点陈述,勿超过五点,含空行累计不得超过20行)
1.篮球是一种互相较竞的一种运动,球迷之间在支持不同球队立场下,大家的意见
自然而然也不相同,但是若没有违背人身攻击而导致现实法律的问题,都是可以接受的
,毕竟这也是网路公民权其中的一个权利,但是sungastill一上任大刀阔斧制定版规,
接着水桶警告陆续公告,执行标准制标准模糊不清,在短短几天就有上百人造成讨论权利
损失,如此多的争议判决更造成其他版友受到影响接而损失真正的声音以及权利。
2.制定版规瑕疵,例如:(1)引战两字的界线如此宽广,推文底线也是引战。(2)硬限制
(关键字出现即违规):但是後来又补充限制有些还是可以讲,这样另版众们模糊不清
界线究竟在哪里,以上等等等许多瑕疵,当然我们已反应过却得不到回应解释下点说明。
3.sungastill几乎不与板友讨论版规或者公告判决,版主们那段期间把能锁文几乎都锁,
接着sungastill叫大家有意见去置底讨论区,而版主在那段时间,几乎都是在半夜上线,
却不回答在置底区的意见,也不见也来信给版众解释,只顾公告桶人然後秒锁接着离线,
经版众一再推文加写信询问,却只表示他白天很忙无法处理,但我们需要不是收检举发发
水桶文的版主!更令人怀疑的,是这之间有很多方法可解决,例如sungastill给写完公告
隔天交给其他版主发表,让大家版众们能有发表的空间等等方法,版众有说出口意见在那
时几乎都石沉大海,导致更多大家不满的事情没说出口。为了避免误会有针对sungastill
嫌疑,我解释一下,ChrisDavis当时他公告Live文也有瑕疵,但是他愿意给大家讨论,甚
至采纳修改,虽然还未完全解决,但还在处理当中,这点sungastill是没有的。
以上三点,在sungastill一意孤行处理做法以及没有配套措施,故罢免此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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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原提案被因本罢免案因主提案人seabox於其他看板不当评论罢免制度,
有滥用罢免机制之行为,未通过审核。
虽然这还有在讨论空间是否seabox行为有滥用罢免机制,不过我想与其
就这样辜负群组长对於希望能给予网路公民权更大的空间、给网路公民
的智慧更大的信任。
我们选择表示对群组长的尊重以及群组长给予的信任在可使用的权利范围
之下,再一次先自我改变重新而来提此案,毕竟这相关的不只seabox一人
,而是本来的联名人以及更多版众们等等,有些版众受到莫名累积处罚制
被桶四个月以上几乎就与今年NBA无缘,希望要回原本能拥有的小小权利。
联名提案人(甲):jasonhau0000
联名提案人(甲)注册日期:07/27/2007 09:53:02 F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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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提案人(甲)劣文数:0
联名提案人(乙):chun77129
联名提案人(乙)注册日期:03/12/2005 01:17:31 S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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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提案人(丙):lazo
联名提案人(丙)注册日期:03/05/2003 12:25:50 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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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提案人(丙)劣文数:0
联名提案人(丁):nokcp3
联名提案人(丁)注册日期:06/02/2007 22:05:24 S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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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提案人(丁)有效文章数:文章 552 篇
联名提案人(丁)劣文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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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2.198.247
1F:推 jasonhau0000:联名提案人(甲):jasonhau0000 01/31 02:09
2F:→ jasonhau0000:联名提案人(甲)注册日期:07/27/2007 09:53:02 Fri 01/31 02:10
3F:→ jasonhau0000:联名提案人(甲)上站次数:登入次数 1999 次 01/31 02:10
4F:→ jasonhau0000:联名提案人(甲)有效文章数:文章 743 篇 01/31 02:10
5F:→ jasonhau0000:联名提案人(甲)劣文数:0 01/31 02:10
6F:→ jasonhau0000:以上附议 01/31 02:11
7F:推 chun77129:联名提案人(乙):chun77129 01/31 02:38
8F:→ chun77129:联名提案人(乙)注册日期:03/12/2005 01:17:31 Sat 01/31 02:39
9F:→ chun77129:联名提案人(乙)上站次数:2427 次 01/31 02:39
10F:→ chun77129:联名提案人(乙)有效文章数:文章 158 篇 01/31 02:39
11F:→ chun77129:联名提案人(乙)劣文数:0 01/31 02:40
12F:→ chun77129:以上附议 01/31 02:40
13F:推 kuluma:我对第三点有意见。 01/31 02:50
14F:→ kuluma:3.sungastill几乎不与板友讨论版规或者公告判决 01/31 02:51
15F:→ kuluma:你讲另外一个C开头的也就算了,我不知道看过几次s板主在 01/31 02:51
16F:→ kuluma:公告还是置底回应人的质问了,三个板主里只有他频繁的在 01/31 02:52
17F:→ kuluma:推文里跟其他人讲他的判决依据。 01/31 02:52
18F:推 kuluma:要罢免不能讲这种与事实不符的话吧? 01/31 02:55
20F:→ kuluma:这篇下面的推文没看错的话,正巧就是s板主在跟现在的罢免 01/31 02:57
21F:→ kuluma:者qoomilk讨论了板规跟公告判决至少有10页耶? 01/31 02:58
22F:→ kuluma:何来的"几乎不与板友讨论版规或者公告判决"? 01/31 02:59
您所说的都是罢免案之後发生的事情,我所叙述的都是罢免案之前,
在罢免案出来後,也就这几天,sungastill确实会出来回应,但是所回应的还是
他的论点,毫无使人讨论之空间,当时sungastill叫大家有意见去置底区说,但是版众
反弹声浪大,意见也不少,sungastill版主就是不回应累积很多,偶而出来回答的却不是
大家所问的问题,我想这样并不代表有回应或者讨论,甚至常常设定时间,没记错有回应
就两次,一次约5~10分钟准时离开,另一次较久但能然仍然无法讨论,一再的说无法认同
他的判罚基准,只因不是按照我们心中剧本,是我们的问题,并不是他没出来解释,这样
,我们何必发声呢?这实在无法使人信服。另外谢谢您的发言,若您可以把您的意见用投
票来表示,当然前提是小组长没有挡下此篇。另外我不知道kuluma大的发言是否有
违反版务作业流程,如果有请告知,我会把我这段以及kuluma大发言给删除。
※ 编辑: qoomilk 来自: 111.242.198.247 (01/31 03:42)
23F:推 kuluma:你的罢免案是指s板友罢免C板主,1月21号开始吧? 01/31 10:40
26F:→ kuluma:争议判决 01/31 10:44
27F:→ kuluma:"几乎不与板友讨论版规或者公告判决"这罢免理由就有违事实 01/31 10:45
28F:→ kuluma:了,还有立足点走罢免的程序吗? 01/31 10:46
#1GyEgkIp,可仔细看推文,到最後还是没给答案一意孤行造成最後版众不满,
#1GySSJ6Y,版众提出问题为何有双重标准,他并没有解释出界线,甚至他的回答是
sungastill :会逐步希望喜爱比较"激烈"言词的板友移驾友版EZ
我无法理解他这段发言的心态。
#1GySwgIS时间点同上只是分两篇发,只是忽然网路中断且没什麽人推文提问题。
#1GysDl7k更夸张了,没有版友提出问题,但是他分明可看到一楼言论,
happyman:哈哈哈~~ 可惜这里不是北韩版 没版主罩你 掰掰~~^_^
这种言论反而放过,这种判决界线实在更无法令人信服。
#1G-5Ldum没人提问题没讨论,我不懂您提
#1G-5Ldum跟
#1GySwgIS跟
#1GysDl7k
的意思是?另外这篇五分钟就锁
#1G-Ozxgf版主不想回应问题只表示:若有疑义移驾讨论区,谢谢。
我想一切都符合我所说的情况,另外这不是您可决定走罢免的程序,
另外感谢您的这段发言(虽然我不知道是否有违反程序),不过您几乎
帮大家把模糊不清的文字解释清楚了,毕竟我20行无法交代清楚,
我想一切应该回归给版友们的投票,欢迎您把您的意见在投票表示出来。
29F:推 lazo:联名提案人(丙):lazo 01/31 12:22
30F:→ lazo:lazo:联名提案人(丙)注册日期:03/05/2003 12:25:50 Wed 01/31 12:22
31F:→ lazo:联名提案人(丙)上站次数:已满 3615 天 01/31 12:22
32F:→ lazo:联名提案人(丙)有效文章数:文章 132 篇 01/31 12:22
33F:→ lazo:联名提案人(丙)劣文数:0 01/31 12:23
34F:→ lazo:以上附议 01/31 12:23
35F:推 nokcp3:联名提案人(丁):nokcp3 01/31 21:17
36F:→ nokcp3:联名提案人(丁)注册日期:06/02/2007 22:05:24 Sat 01/31 21:18
37F:→ nokcp3:联名提案人(丁)上站次数:1591次 01/31 21:19
38F:→ nokcp3:联名提案人(丁)有效文章数:文章 552 篇 01/31 21:19
39F:→ nokcp3:联名提案人(丁)劣文数:1 01/31 21:20
40F:→ nokcp3:以上附议 01/31 21:20
※ 编辑: qoomilk 来自: 111.242.173.118 (01/31 22:39)
41F:推 mousepad:小组长试用期间部份案件将由群组长代处理并示范处理模式 02/02 19:04
42F:推 mousepad:本案由本人处理,明日公告。 02/02 19:04
43F:推 Kay731:联名提案人(丁):Kay731 02/06 13:21
44F:→ Kay731:联名提案人(丁): 注册日期: 03/26/2008 10:56:25 Wed 02/06 13:22
45F:→ Kay731:联名提案人(丁):《有效文章》1816 篇 (劣:0) 02/06 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