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标题Fw: R: [罢免板主] NBA 板
时间Thu Jan 24 19:33:59 2013
※ [本文转录自 joh 信箱]
作者: sungastill (桑嘎斯)
标题: R: [罢免板主] NBA 板
时间: Wed Jan 23 23:51:12 2013
以下乃sungastill本人对罢免案之答辩,因本人於组务被水桶,因此劳请小组长代转。
1.NBA板近年风格大多是球迷口水战,若有板主能改善这种情况是件好事
但要再短时间内改善多年来的风格只会造成板上的混乱,
并且未加强宣导便强制变更本板风格导致板上混乱.
我一直以来就是按照板规文字去执行,但每个人理解文字的方式与执行的方式都会有所出
入。
初上任时,在板规尺度上拿捏的确与资深的G板主规准有所不同,但板主确实没有不依循
板规处置,被惩处者之言论依照板规确实就是违规,而非是判决;且若有判决错误或不够
严谨之处,板主也是会依循申诉者申诉给予适当处置,并且在公告与信件中致歉,例如
文章代码(AID):
#1G-lDwWE (NBA) [ptt.cc] 中cscscscs22君的部份便是一个简单的例子
。但话说回来,遵守板规本就是使用看板前的基本义务,并不能因为自身违规只而责怪新
的板规执行者太严格,而不去探讨是否有充分遵守板规。
板主刚上任时确实也还在熟悉板务,与资深的G板主执行标准上有所落差,的确让板上有
一段适应期,但後来逐渐熟悉事务後,有多与G板主与C板主一同讨论相关规准,也渐渐取
得共识,目前来看已经不太有初期各板主各行其是的情况。
至於说板上混乱的部分,的确改革会有所阵痛,但目前来说经过一小段时间的密集审案与
公告後,板上风气确实有所增进,不再一讨论即有许多恶意文字,也出现了一些认真文
(这板主若有见者,皆已收入)。
2.板规(昵称)规范不明确,此板主标准浮动,哪些昵称可以讲哪些不可以讲没有明确答案
,几位板友质疑後,才跑去找其他板主讨论标准,新订标准出来後,
受罚者自己来信说明有没有犯错,如此霸道作风,我认为此版主不适任
首先,新板规的制定有通过当时4位板主讨论(Z、G、C与本人),而非我一意孤行。
第二,昵称规范出来後确实有一段时间的空窗期,但事实上版主群也是针对恶意与否进行
裁量(依照社会普世价值做为标准),并不会说个些许不雅的词汇便迳行裁罚,且之後於使
用者反应以及板主群讨论後,也尽速但不沦为粗糙决策的推出相关规范与说明,作为因应
措施。
第三,提案人seabox所言「受罚者自己来信说明有没有犯错」,是对於规范语句的误解,
申诉规定原句为:「若先前因软限制关键字而受到版规处分者,则可申诉至版主处,说明
使用动机,版主会以从宽认定的原则,取消判决。」因此并非要说明是否有无犯错,而是
板主群希望了解使用动机,好让板主群之後修订相关规则时能有所依据,且该段话已经阐
明从宽认定,所以并不会为难板友。
3.某使用者12/28的推文在12/31被警告#1GuAZoQw(NBA),
然後在12/24发的言在1/1水桶#1GuekiZb(NBA),
这种翻旧案的情况十分夸张,完全不给於板友反省机会,若这样处理,
那是否代表此版主就可以无聊时去翻翻旧闻来水桶受罚中的板友呢?
第一,我并非去翻旧案,而是仅是根据检举来信顺序处理案件,但检举信件有时一天高达
20封,且每封信件内又含许多案件,无法一次处理完,所以会有同一人分多次审理,违规
日期顺序不一的情况。目前版主群已协调好,若案件过多会互相转案,相互协助,以减少
此类事情发生。
第二,会有被水桶了却因他案而再被判罚情形,是因为板规并无规定「被水桶者,便不再
审理其相关案件」,因此秉持一罪一罚之原则,每有违规事项,便会裁罚。
第三,反省与否与受罚轻重并不直接相关,若真有心反省,来信申诉向我承诺不再违规,
且有感受到其真诚,我会给予减刑的机会(当然附带条件是,再次违规加重惩罚)。且若有
违规者,违规案件众多,却因为在水桶中免罚逃过应负之责任,那对於其他板友是否也不
公平?而违规者是否又会心存侥幸继续违规?我想答案是肯定的。
4.我跟板友都有质疑此板主的标准,多次提出疑问,但板主却一直不正面回应问题
我认为此板主对於自己执法没有标准,且多次回避板友问题
简单来说,我曾经试着要回答问题,但每每沦为笔战,且经常沦为非就事论事。例如试着
回答,经常得到的就是「下台」、「快滚」,或是透过质疑板主所言、谩骂板主、歧视学
校等方式作结,试问此情况下该如何回答?我想并无法达到沟通效果。
另外若真希望我清楚解说,何不使用来信询问?而是在讨论区你一言我一语,随意质问,
乃至板主要休息、要工作、要离开电脑,都被认为是逃避问题,如此毫无信任基础,如何
在讨论区说清楚呢?且版主也曾提说请有疑义者来信讨论,但几乎无人如此做。
因此在毫无信任基础下,我尽管试着回答问题,但成效不彰,所以减少回答,以免不断重
复相似情境,而不断打坏彼此关系。
最後,再次申明,讨论区用意是要让版友方便提问,若有不详尽之处,仍是可以透过信件
沟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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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叒嘎▏
▕木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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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joh (1.164.122.212), 时间: 01/24/2013 19:3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