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8888 (Don)
看板Soft_Job
标题Re: [请益] 贩卖自制商用软体 该如何起步
时间Tue Aug 16 15:34:00 2022
关於「权利算谁的」个人类似经历提供参考
小弟医疗业,因为自己科整理病例资料很不方便,就自己写了关键字搜寻引擎(套壳
Elasticsearch 加上使用者管理、权限、多条件复杂查询、其他比对分析功能)。曾就专
利和智财非正式谘询公司相关单位。
相关单位非正式回答是:因为小弟非软体开发职,写出来的程式非职务上的发明,所以小
弟开发的程式,智财权和专利申请权属於自己。换句话说,「用菜刀做菜」和「开发新菜
刀,帮大家做好菜」是两回事是不同职务。
小弟的浅薄法律知识,认为非职务上的发明仍然属於受雇者,并不是在公司上班那开发出
的程式无论职务相关与否都是公司的。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925-895933-77bce-101.html
受雇期间之发明或着作如不是「职务上」工作所产出成果,而是「非职务上」所完成,则
权利归属受雇人。雇佣契约如明定「非职务上发明」之权益皆归雇主,则该约定无效。(
参考专利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着作权法未有规定)
而我国着作权法第 11 条
1. 受雇人於职务上完成之着作,以该受雇人为着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着作人者
,从其约定。
2.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约定其着作
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就着作权法条文看来,只有「职务上」完成的着作,可以依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着作人及
享有智慧财产权,着作权法并未规定「非职务上」完成的着作也可以约定由雇用人享有权
利。
至於其他版大提到的:「你发明了新菜刀靠了受雇於公司得到的知识与经验,而且用公司
资源测试菜刀协助开发」,这点专利法第 8 条规定:
受雇人於非职务上所完成之发明、新型或设计,其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属於受雇人。但其
发明、新型或设计系利用雇用人资源或经验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报酬後,於该事业实
施其发明、新型或设计。
所以只要是非职务上的发明,哪怕运用了公司的经验与资源,公司的权益也仅限於合理付
费後得到使用权,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仍属於受雇者。
结论上而言,原则上小弟认为非职务发明,其智慧财产权、专利权、专利申请权都属於受
雇者,但仍然建议谘询法务或律师,理由:
1. 我们非专业法律人,很多细节的东西容易有想不到的坑。例如实务上光何谓「职务上
的发明」就可以大吵特吵了。甚至你用公司电脑写程式也可以主张是运用公司资源进
行发明。
2. 依照法律规定,即使自认是非职务发明,也必须「以书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并应
告知创作之过程。」由雇用人判定是否为职务上的发明。
3. 其他版大说的,哪怕法律上站得住脚,被公司死缠烂打也够难过的了。
另外建议生产环境,尽量只放编译甚至混淆过的成品,并加上保护。公司高层没想法也不
代表其他人没想法,特别是东西红了以後。一点保护也可以确保成品不会无限制扩散,到
时有人滥用或用出问题锅飞回来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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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59.127.72.143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oft_Job/M.1660635243.A.815.html
※ 编辑: d8888 (59.127.72.143 台湾), 08/16/2022 15:34:54
1F:推 opencat: 重点在於受雇人研发专利是否使用雇用人提供之资源环境 08/16 16:48
2F:→ opencat: 利用上班时间开发或是利用公司场域验证 算是利用吧? 08/16 16:50
3F:推 opencat: 有看过在举证非职务相关不被认定的败诉案例.. 08/16 17:13
4F:推 j0958322080: 楼上可分享判例? 08/16 17:13
5F:→ MOONY135: 这样git的commit时间应该就是会被严格看待? 08/16 18:42
个人浅见,最重要的应该是程式是否为「职务上」的发明。有没有用公司资源相对而言是
次要问题。
若能认定是非职务发明,即使开发过程中用到公司的资源(例如用公司电脑上班时间写
code)。那公司只能主张有专利使用权,不能主张公司有智财权或专利权。以我的例来说
,因为医疗业务和写程式相差太多,我很容易证明我的程式属於非职务发明。而 e 大就
要看能不能把职务和开发新电脑程式区隔开,若能应该就能证明是非职务。即使真的有
些 code 是用公司电脑写出来的也应该不会失去智财权或专利权。
但如同主文说的,大力研发前先问过公司法务还有法律人这样最安全。专利法法也规定要
提前通知。
个人非专业法律人,有待强者补充或打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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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
智着字第11000030260号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07-891168-01556-301.html
详言之,该非职务上之着作系公司出资聘请董事长所完成,则由双方自行约定着作权之归
属,未约定时依着作权法第12条规定则属受聘人(即董事长)享有,出资人(即公司)得於
出资目的范围内利用之(第12条第3项参照)。至该着作既非董事长职务上完成之着作,亦
非公司出资聘人完成之着作,则应依着作权法第10条规定,由实际创作着作之人(即董事
长)享有着作权,此时公司并无利用之权限,并予叙明。
所以智产权上小弟的想法也没错,若 e 大程式
若为「非职务」之发明,公司未出资,则着作权为 e 大所有
若为「非职务」之发明、公司有出资、但未明确约定着作权归属,则着作权仍然为 e 大
所有但公司有权使用。
但小弟见解仍然是
谘询法务和专业法律人,避免想不到的坑。小弟所见司法判决,光一个
何谓「职务上」就一大堆可以吵了。
※ 编辑: d8888 (59.127.72.143 台湾), 08/16/2022 20:08:49
※ 编辑: d8888 (59.127.72.143 台湾), 08/16/2022 20:14:01
6F:→ DrTech: 现在是讨论专利还是着作权?完全不一样的事情 08/16 20:20
小弟是两者一起探讨的,对於 e 大或类似情形者来说应该两者都重要。而对这两者来说
刚好有共同关键:到底是不是职务上的发明?
7F:推 windclara: 所以你是医生,需要个工具,然後就自干出来了@@? 08/16 21:10
我单位要蒐集病历做研究有几个方法:
1. 平常做笔记,要用时师徒相授或同事合作拼出资料
2. 特定疾病可以找专责单位要病历号,然後人肉 filter
3. 请专责单位代捞,但他们也很忙。我自己开发案曾排单就排一年。
4. 其他方法各显神通
要不是电脑打开是 Win10 我还以为现在 1990 年。2022 还有这种做法你敢信?至於为何
是由我这业务端的自干一整个系统这是漫长且心酸的故事。
※ 编辑: d8888 (59.127.72.143 台湾), 08/16/2022 21:26:20
8F:推 Raymond0710: 在medstudent看过你 觉得你自学程式很酷XD 08/16 23:11
9F:推 germun: 推 如果原原po职务不是软体开发 又是假日自己研发 根本就 08/16 23:52
10F:→ germun: 不用担心... 08/16 23:52
11F:→ MonyemLi: 非软体开发职务 08/17 10:43
12F:推 ian90911: 推 08/17 11:21
※ 编辑: d8888 (218.166.130.121 台湾), 08/17/2022 22:20:10
※ 编辑: d8888 (218.166.130.121 台湾), 08/17/2022 22: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