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ggdog (毛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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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劳基法第84-1 责任制部分
时间Thu Dec 31 22:05:18 2015
讨论串中似乎没有提到这一条
第 84-1 条
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工作时间、例假、休假
、女性夜间工作,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不受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之限制。
一、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
二、监视性或间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
前项约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参考本法所定之基准且不得损及劳工之健康
及福祉。
http://goo.gl/29zr2X
其中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包含以下:
资讯服务业雇用之负责事业经营管理工作符合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50-1第1款规定之主
管人员,以及系统研发工程师与维护工程师符合同条第二款规定者。
(87.3.04劳动二字第004365号公告)
http://www.hr.org.tw/hr_2.asp?ctype=1&autono=438
所以劳基法是有规定责任制的部分,但不得滥用
按劳基法施行细则第50-2条规定,雇主依劳基法第84-1条规定将其与劳工之书面约定报请
当地主机关核备时,其内容应包括职称、工作项目、工作权责或工作性质、工作时间、例
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等有关事项。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2
司法院 103.11.21. 大法官释字第726号解释
劳雇双方就工作时间等另行约定未经核备,是否仍受劳基法相关规定之限制?
除可发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发生民事争议,法院自应於具体个案,就工作时
间等事项另行约定而未经核备者,本於落实保护劳工权益之立法目的,依上开第三十条等
规定予以调整,并依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计付工资。
http://weblaw.exam.gov.tw/TorderContent.aspx?TOID=13101
所以公司徵人没有加班费是符合劳基法的
但无限责任制是违反劳基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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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ab7171: 现在就遇到这问题,但一投诉工作就会不见 01/01 11:21
老板们滥用责任制没有核备
或是其实进去的时候签了一些有的没的自己都没注意
或是被逼签同意补休,要投诉都没门
※ 编辑: eggdog (36.228.135.155), 01/01/2016 15: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