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utesakai (大熊爱faery Babe >///<)
标题Re: [徵才]麦奇数位诚徵 DevOps 成员(40K~80K)
时间Wed Dec 30 11:37:06 2015
※ 引述《sufun (云淡风轻)》之铭言:
: 目前我在TutorABC担任RD Head,RD大大小小的事情大致我都有一定的决策权,
: 若对招募、工作内容或各类问题都可以问我,
同身为在一家软体公司的人,虽然我不做RD相关,但是新技术的研究与架构实做上
我也是必须要亲身参与的,并且也常出差至客户那边解决问题。
有一点至少要先肯定您:就是出来面对说明自己的情况。
以下言论若对您有冒犯,还请宽宥之;若中间有些问题,还请不吝回答。
: 除非涉及商业机密的问题,否则我一定会坦白的回答你,
: 如同我之前的徵才文所说,隐恶扬善这种事一点意义都没有,
: 我现在骗了你,你进来後发现不是那麽一回事,
: 那就浪费了彼此的时间,公司也损失的名声,
: 所以我要求我们负责面试的人员及主管,在面试时不用太过包装,讲事实就好了。
: 要不要加班?有就有,没有就没有,诚实回答,
: 加班凶吗?你们部门如果加的凶,就坦白说,如果很少,你也让人家知道,不用隐瞒,
: 加班有加班费吗?除少数如假日因特殊原因被要求来上班的,那就会有加班费,但平日的
: 晚上没有,但有补休,且在我的部门,我保证一定可以休的到,
不才相信台湾大多数的企业都是有地方在规避劳基法的,但是像贵公司敢大剌剌地
直接公开在网路上,还是相当少见。
我想请问贵部门的平日补休政策,有询问过贵司的HR?或是HR相关法务?是否有写
入劳动契约当中?依据劳基法,「加班」在法律上的用语为「延长工作时间」,所
指的是「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依劳基法的规定,原则上每天的法定正
常工时最高为八小时,劳资虽然可以约定不同於劳基法的的工时,但不能比劳基法
的规定更不利,所以只能约定低於8小时的每日正常工时。
且依据劳基法第24条:
第 24 条
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左列标准加给之:
一、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倍发
给之。
平日加班费的给付规定规定於《劳基法》第24条,这是法律对於平日加班费的最
低保障,虽然雇主可以和劳工约定用补休的方式来代替加班费,但是必须经过劳
工的同意。以上此点是我亲自向任职於劳动部、台北市劳工局相关人员与专攻劳
工权益的律师询问出来的确定结果。
姑且不论您的员工每周加班时数是否有超过限制,这边想请问:
请问您以哪个基础论点来要求您的部属平日加班不得领取加班费?
依据哪条法令或是劳动部行政命令?
敝人不才,在一家名气甚小的外商公司工作,但是不论平日或假日加班,加班费
一定可以申请并且於当月或下月薪资发放日领足。为避免口说无凭,以下是敝人
12月薪资单:
Other Non-Taxable Pay 就是加班费(加班费是不用纳入税赋计算)
http://ppt.cc/xxxxx (快被找到了,只好遮一下)
反请问像贵司获得这麽大的资金投入,想必加班费这个小项的支出应该不会愧对
於员工吧?
: 要值班或轮班吗?这你要主动说明,不用人家来问,讲清楚晚班是从14:00-23:00,大夜
: oncall每通就是两小时补休起跳,
: 系统很多legacy code吗?有40-50%的ASP,剩下的50%是近两年来逐步改成MVC的,说清楚
: 让人家知道我们有在进步,
: 资讯揭露的愈清楚,是好是坏大家就更清楚,决定权就在对方手上了,
: 不需要欺瞒事实骗人家进来,对於他人有误解的地方,
: 你也要解释清楚让面试者得到正确的资讯。
在下同意您所说:
资讯揭露的愈清楚,是好是坏大家就更清楚,决定权就在对方手上了
那麽针对上面的问题与板主、板友的疑问,是否可以一并解释说明清楚?
以下文章就不一一论述了。
曾经也干过 7x24 Global On-Call Support 的板友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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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2.146.21.134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oft_Job/M.1451446630.A.82E.html
1F:→ dreamnook: 最後一行感觉有点辛苦XD 12/30 11:51
2F:→ pest: 加班费应该也要课税吧? *整个离题* 12/30 12:00
3F:→ bravomao: 加班费跟伙食费一样在免税范围内,但是有上限。 12/30 12:07
1.机关团体员工,依政府规定标准支领的加班费,可免纳所得税。
2.公私营事业员工,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和第32条规定的限度内支领的加班费可免纳
所得税,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
过12小时,延长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46小时。
3.机关、团体、公私营事业员工为雇主的目的,在国定假日、例假日、特别休假日执
行职务支领的加班费,金额如果符合前面规定标准范围以内,免纳所得税,加班时
数,可以不计入「每月平日延长之工作总时数」内计算。例如一位男工如果在一个
月内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49小时,46小时的部分依规定可以免税,另外超过的 3小
时加班费则要并入薪资所得课税,如果在国定假日又加班了 8小时,只要他所领的
加班费符合劳基法的标准,这 8小时的加班费仍然免税。
(财政部74年5月29日台财税第16713号函)
※ 编辑: cutesakai (122.146.21.134), 12/30/2015 12:09:33
4F:推 cobrasgo: monthly遮一下吧,这一对就知道是谁了 12/30 16:50
※ 编辑: cutesakai (61.230.177.68), 12/30/2015 21: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