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miniscence (记忆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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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分享] 苹论:让婚姻私有化吧
时间Thu Jun 21 03:25:04 2012
※ 引述《juichung (心中也有佐为)》之铭言:
: 苹论:让婚姻私有化吧
: 2012年06月18日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20618/34307670
: 台湾有很多的伤害性案件源於两性及婚姻关系。民间要求国家不要介入男女及婚姻关系的
: 呼声也从未断过,最明显的是通奸除罪化和离婚自由化。由於种种原因,我们保守的司法
: 界和政界都反对国家退出人民的婚姻关系。
: 清官难断家务事
: 国家使用司法手段介入两性(现在还包括同性)婚姻关系是中国传统;尤其儒家思想里面
: 的家庭关系是政治与社会秩序主要支柱之一,因此家庭不只是私领域的个人问题,而是攸
: 关国家稳定的工具,须由国家予以「规范和惩罚」。
: 但是自由主义法学潮流却认为,司法介入公民私领域须非常谨慎,否则动辄侵犯个人的权
: 益;而国家介入清官难断的家务事,徒然自缚手脚,浪费司法成本,多管闲事,有伤政府
: 的权威与尊严。西方和中国都已将通奸除罪化,台湾还由国家抓奸抓得不亦乐乎。进步国
: 家男女私人争执只剩下《民法》有关财产、子女监护权的裁决,与《刑法》早已脱钩。
: 哈佛大学哲学教授桑德尔在《正义》的系列演讲与出版书中指出:政府对婚姻有3种可能
: 的政策:1,传统的那种:只承认一男一女的婚姻。2,不仅承认男女婚,也承认女女婚和
: 男男婚。3,任何形式的婚姻都不承认,由民间机构扮演这个角色,像是教堂、寺庙、酒
: 店、百货公司、游乐园、婚纱公司等。第3种只是假设,至少美国还没有任何一州放弃承
: 认婚姻这项政府功能。
: 第3种婚姻政策值得社会思考。它不废除婚姻,只是废止婚姻由政府承认之必要,可称为
: 婚姻的「去建制化」,让婚姻「私有化」,把婚姻从政府正式功能中拿掉。
: 同性婚姻迎刃解
: 如果这样,同性结婚的问题即可迎刃而解;甚至3人以上的婚姻亦无不可。政府只需藉《
: 民法》解决婚姻破裂後的财务、儿女、继承等争执。这一选项优於前两种,法官或公民「
: 从此不必为了婚姻的目的与同性恋道不道德这些问题吵得不可开交。」
: 当然《正义》也引述了维护传统婚姻的严谨论述。不过,台湾出现的婚姻问题是法律所跟
: 不上的,已经成为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第3种选项是各界可以讨论与参考的。
可以大概理解这篇文章的旨意,但有些概念可能还要再厘清:
第一个是对於「政府」、「国家」的定义,是指行政机关,抑或连司
法机关也包含在内。前者职司结婚、离婚的登记审核以及相关行政义
务(如税务)的处理,後者则是依法律判断因婚姻衍生之相关纠纷。
一般而言,行政机关对於婚姻较为积极介入,因此在结、离婚合不合
法定要件,夫妻的税务要如何申报等,行政机关都会主动去办理;司
法机关一般则扮演较消极之角色,人民对於婚姻没有产生纠纷时,法
院并不会主动去判断婚姻及其相关事项之适法性(简单说就是你没闹
上法院,法院才懒得理你)。定义的不同,会涉及介入程度轻重的判
断(详後述)。
第二个是对於介入程度的判断。一种判断方式是事前与事後审核的差
别,前者是对於结、离婚办理登记时就由行政机关来审核,符合法定
要件的才能够办理结、离婚登记;後者则是行政机关不事前审核结、
离婚的适法性,你们只要来报备一下就好,直到事後产生纠纷的时候
,再由司法机关来依法审判。另一种判断方式是由法规类型来规范,
一般而言,介入程度由轻到重可以大略从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角度
来判断。本篇作者同时提到离婚自由化与通奸除罪化,然而离婚自由
化是属於第一种的介入判断方式,通奸除罪化则是属於第二种的介入
判断方式,似乎略显混淆。
虽然上面这些问题并不会妨碍理解本篇旨意,但在讨论我国婚姻的去建
制化时,如果对於我国法制规范没有完全理解,用社会学术语来说就是
类似没能厘清脉络,难免有搔不着痒处之遗憾(当然也不排除受限於报
纸版面篇幅而无法深谈)。
可以讨论的另外一个问题是,由民间机构认定婚姻,同性婚姻所涉及争
议是否真能迎刃而解?
作者的论证方式是「婚姻由民间机构自行认定」→「同性婚姻迎刃而
解」,其实明眼人都看得出来,这只是把「政府」与「民间机构」做
名词替换而已,毕竟不管是由政府或是民间机构来作,都还是需要一
个「判断标准」来处理何谓婚姻。然而只要有判断标准,就会涉及同
性婚姻所产生的伦理争议,大家也都不会天真到认为只要由「民间机
构」来处理,就不会出现同性婚姻是否符合判断标准的争议。此外,
作者说:「只需藉《民法》解决婚姻破裂後的财务、儿女、继承等争
执。这一选项优於前两种,法官或公民从此不必为了婚姻的目的与同
性恋道不道德这些问题吵得不可开交。」但是「婚姻破裂」还是涉及
何谓婚姻、何谓破裂的「判断标准」,正如同前面所说,只要有判断
标准,就会面临到同性结婚所产生的争议。
因此,其实重点还是在於「对於婚姻的判断标准」,换言之就是是否
要将同性结婚纳入婚姻的概念意涵里面。所以如果要处理同性婚姻的
问题,重心应该放在「规范如何建制」,而不是「规范由谁判断」的
问题,因此文章里所提到的放弃国家介入,改由民间机构认定,其实
并非处理同性婚姻的适当方式。
抛砖引玉,大家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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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2.13.29
※ 编辑: reminiscence 来自: 114.32.13.29 (06/21 06:29)
1F:→ juichung:时间倒推一个世纪,对岸,讨论自由与民主是否也叫去脉络? 06/21 07:41
2F:推 callmek:这篇写得真好,可惜结果没人回应。 06/24 22:58
3F:→ juichung:如果看懂Ranch99的回应,就不需要再讨论这篇了~ 06/25 09:31
4F:→ juichung:不是说这篇对或错,只是多为相对细节的问题。 06/25 09:32
5F:推 workerleader:这篇怎麽会不需要= = 这篇写的很好耶... 06/25 16:26
6F:推 callmek:只是打打嘴炮的话,的确不需要讨论这篇。真的想把「婚姻私 06/30 02:06
7F:→ callmek:有化」当作对未来社会的期许推动的,才需要好好考虑这篇的 06/30 02:06
8F:→ callmek:问题。别总是忽视细节,正是这些细节才让实践成为可能。 06/30 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