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gent2 (落叶纷飞的秋天,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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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501" 联邦证据法则
时间Wed Oct 20 13:19:06 2010
最近读到一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里面提及"社工是否可以拒绝在法院作证"的问题
虽然判例的结果是支持"社工师可以在法院上拒绝作证有关案主之会谈内容"
不过判决意见也反映美国对於社工专业有不同的立场与看法
谨与大家分享
希望有朝一日台湾社工师也能受到同等的保护!
这个判例是 Jaffee v. Redmond
案情摘要:
一位女警(Mary Lu Remond)接到电话去民宅处理一个打架事件,目睹原告Jaffee
持刀欲要砍杀友人,女警多次要Jaffee把刀子放下,原告Jaffee不理,女警当下枪击Jaffee.
本案审理过程,Jaffee的律师意外得知该女警曾经接受社工师治疗会谈50次,要求该社工师
公布与这位女警的会谈内容....
**判例的结果:
根据美国联邦证据法则 "501 Federal Rule of Evidence":
"心理治疗师可以拒绝在法庭上作证有关案主在会谈诊断与治疗中所揭露的信息"
有证照之社工师亦在此"治疗专业"(psychotherapist)之范围
可以主张由於与案主之治疗关系,拒绝在法庭上接露其与案主的会谈内容
**判例的理由之一:
社工师近年来亦提供许多心理健康等治疗处遇,特别是针对经济上无法负担
心理师或是精神科医师费用之案主.
这个判例的反对意见有两位法官,其中一位直接指出:"社工哪是甚麽专业啊?!" (白话翻译)
幸好没有被采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采多数决~~)
有兴趣的人 可以自己再去看判例内容
读了这个判例
看到治疗专业中的案主是如此受到保护,很受感动~~
而惟有助人专业也被赋予如此特权(priviledge),案主才能宽心地自我敞开,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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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regent2 来自: 70.225.179.178 (10/20 13:27)
1F:推 f14mp5:多谢分享推~~看来社工在司法判决越来越常参一脚←给意见 10/20 14:14
2F:推 woojc6430:反对意见的法官真的该抓去好好的再教育... 10/20 18:59
3F:→ avalon1:国内目前尚未立法 10/20 23:17
4F:→ aweasel:想太多了吧 台湾是大陆法 美国是海洋法,不可能的 10/21 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