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sunjikou (监察院违劳基法让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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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心得] 八年前我曾去过台北市社会局所看到那些 …
时间Sun May 2 17:03:20 2010
※ 引述《TonyQ (沉默是金。)》之铭言:
: ※ 引述《tsunjikou (监察院违劳基法让我损失)》之铭言:
: : 1、
: : 我曾经去过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去询问承办人员有关我低收入户补助的事宜。
: : 我告诉她,我住在育幼院十年,育幼院的社工有写过报告书给你们,我都没有
: ^^^^^^^^^^^^^^^^^^^^^^^^^^^^^^^^^^^^^^^^^^^^^^^^
: : 和我父亲住过,为何我父亲做人头,你们在审查低收入户时,查到我父亲有一笔
: : 一百多万元的投资,就把我列入低收入户第四级不予给予生活费补助。现在连我
: : 去台南市念大学,房屋补助一个月1500元都不给我。结果那个承办人员听了之後,
: : 就说好那我就用这一条有租屋事实的法条,让你通过房屋补助审查。
: 基本上除非是你自己提供资料,不然不太可能育幼院会主动写报告书吧,
: 另外就算育幼院写了报告书,也还是要经过社工员评估是否能用528条款排除。
: 另外你也的确已经列了低收入户,你户内人口有哪些?
: 如果没有其他负担的话,透过学贷加贷可以贷的到跟学校宿舍一样的租金金额,
: 再加贷个书籍费,不敢说很够,但是过基本生活总该够了吧?
: 另外跟学校协调一下,都已经有列低收了,
: 帮忙找个工读之内的应该不会很难...
A:我当时要满20岁了,规定是不能住育幼院,但是我还在念书,所以育幼院就帮我申请
低收入户。申请低收入户要填写家庭生活概况,我都住十年了,当然育幼院的社工就
像我另一个父母一样。
此外,所有需要安置的孩童,一定都是要先经过社会局的安置,然後社会局会评估这
小孩子适合去哪个机构安置。然後该机构会依照收养孩童人数多少,列出每一个收养孩
童每一个月需要经费多少,定期的向社会局申请补助经费。而且育幼院还要定期的向
社会局报告,该孩童在这生活情形。所以社会局若想知道我这十年来生活情形与家庭
背景,社会局自己去调社会局之内的资料就有了。
你说的528条款,我不知道是什麽,我当时申请的时间点是八、九年前的事情了。
我户内人口数只有我一个人,列为低收入户的也只有我一个人。但是按照规定,依法
要审查直系血亲的动产与不动产。我母亲二十年前早就过世了,所以只要审查我父亲
的。
低收入户过的话,学费是全额补助,所以不用学贷。不过我之所以低收入户会过,是
因为我那时的身份是学生,所以依法不算是工作人口。问题当时,我考上学校之後,
也是要我先缴了学费之後,我才会有学生身份,有了学生身份之後,我才能列为低收
入户。所以第一学期的学费,我是用贷款的方式来先缴清。後来是我育幼院的社工打
电话和学校讲了半天之後,学校才勉强退回之前我用学贷缴过学费,让我用後来才申
请通过的低收入户去向政府请款。等於我多了一笔4万多元的贷款,这贷款我拿来用
我的生活费。
再告诉你,学校校内工读,是没有保障名额给低收入户的。我们学校是采取自由徵才
方式。
: : 2、就这样子,领了一年的租屋补助。当时申请低收入房时,在信义区的育幼院为
: : 了让我先申请通过低收入户,所以先让我的户籍放在育幼院,等请领补助稳定时
: : ,在请我迁到内湖区的姑姑家中。结果这一移户籍,申请内湖区房屋补助的承办人
: : 员是另外一位,就认定我租屋之地不在台北市为由,不让我申请。
: 所以你当时户籍在内湖,那你住哪?@_@
: 籍在人不在?
B:我有写我人在哪但你没注意看。我住了十年的育幼院在信义区,之後我迁到内
湖区的姑姑家。再告诉你,以当时法令规定,我这种情形,只有在台北市申请
低收入户,才会申请通过。因为台北市低收入户总共分为四级,我是属於低
收入户第四级不予生活扶助(就是刚刚好达到门槛),其它的县市只分为三级。
当时台北市社会局告诉我,宪法规定人民有迁移自由,你可以去台南市租房子
户籍迁入租屋处。不过还好,我没有听工作人员的话,不然连学费补助都没有
。我和一群在台南市念书的朋友,共同一起去找一栋不会很差又不会很贵的房
子来共同分担房租,这种房子已经很难找了,还要我在去问房东可不可以让我
入户籍这件事,那不是更增加我的困难吗?那些工作人员讲的那麽好听,但是
做是我在做的,怎麽都没有想到我的处境呢?
: : 3、我真的知道,有些社工真的很想做事情,但是因为法令规定,变得绑手绑脚。
: : 会让人觉得冷血又不通情。我看到社会局里面的工作人员手边的电话,三分钟之
: : 响个不停,真的几乎每一个人都在接电话。那些工作人员接触的人群,一定都是
: : 那些申请补助的人。有些人补助没过或是被减少补助,心情一定会很差,直接的
: : 就是会对第一线接电话的承办人员抱怨或是埋怨。
: 我觉得法令如此,在他还没改之前那就照着作,
: 这本来就是第一线所应当要承担的。
C:我是以同理心来看待他们所处的环境,所以当我知道这些情形时,我就不会再
去针对这些第一线人员有所抱怨。
: : 4、所以我在想,业务量那麽多、人又那麽少、在加上述上情形,工作人员在这种环
: : 境之下工作,工作的品质怎麽可能会好呢?又怎麽可能可以苦民所苦、有同理心呢?
: : 最近我与一位在那当期短工的朋友聊到此事,他告诉我,这样的情形一样没有什麽
: : 改变。我回想八年前所看到的那种工作环境,觉得好压迫!!!我认为那些正式公
: : 务人员薪水是很高,但是工作量很大、也很密集。是个没有被剥削,但是被压榨的
: : 公务人员。
: 不过事实上,讲是这样讲,但是还是有人能够努力於他们自己得工作,
: 其实有些事情可以用很多的方式去改变,
: 以我们家来讲,我们有所谓的小总机制度,
: 让承办人尽可能的不会去接到不适合的电话,
: 另外执行公务特别是补助款的审核,
: 比较没什麽需要「苦民所苦」或者是「有同理心」吧,
: 老话一句「依法行政」,
: 真的要苦民所苦或者是有同理心的,我想民众比较需要。
: 另外根据经验来讲,社会处(局)的科员应该是不会很多,
: 雇员占有一定比例,所以拿公务员来概括社会处(局)会有点落差。
D:我好像没有说全部的公务人员是处在这种业务量多、人又少的情形吧!我是指
有些地方,就像我看到的社会局。我标题好像是我看到的台北市社会局喔!!
: : 5、最近政府对公务人员聘用人数是采取员额控管,然而我认为这不是一种好的方式。
: : 在现行的考绩法之下,一堆不适任的公务人员淘汰都很少。员额控管这个框框之
: : 内的人,出去的人很少,自然要进来的名额相对也会减少。然後业务量多又人数少的
: : 公务机关,会向铨叙申请该机关用人员额,铨叙部就一定会冻结申请或是减少申请员
: : 额。
: 放心,能在社会处(局)留下来的公务员,
: 绝对都经过千锤百链,他们的可靠度某种程度上值得信赖。(远目
: 不适任的早就转调出去了,还在这里跟你受罪~
E:天丫!要是我才不会去做这种工作。太操了!
有关於低收入户的法令讨论,八、九年前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局长是薛承泰,他离开
社会局局长一职之後,马上写一篇有关於在社会局任职所看到的事物。其中就批评
低收入户法所规定家庭人口数之种种规定,会让有些弱势的人得不到帮助。我看到
他写的东西。只是我想,因为当时他是局长,所以要依法行政,不便多说什麽。过
了八年之後,监察院对低收入户的一些规定,对行政院、行政院主计处、内政部提
出纠政案。有了薛承泰以及监察院的作为,八、九年前当下的我,现在顿时间好开
心,原来我当时想的是对的。接下来就准备把高等行政法院判我败诉的判决书,准
备提出释宪,也许我可以拿到之前没拿到的生活补助费。
以下是纠正文简略:
纠正案
审议日期 2010/01/06 修改日期 2010/1/7
案 由
沈委员美真、尹委员祚芊、黄委员煌雄提,长期以来,行政院未能审慎周延研修社会救助
法相关规定及配套措施,导致我国低收入户之人数占总人口数之比率长年均低於1%,远低
於行政院主计处、内政部及学者之估算数据,与社会实际现况严重脱节,更违背宪法明确
赋予国家应救助经济弱势者之责任;复各地方政府90至97年度社会救助经费占社会福利经
费之比率不一,甚至部分地方政府社会救助经费比率明显偏低,惟内政部及行政院主计处
未能依法进行考核,且自97年起亦未限定社会救助经费之支出用途及范围;行政院为国家
最高行政机关,却未督促相关主管机关善尽权责落实宪法有关社会救助支出应优先编列之
规定,均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纠正乙案。
落实宪法有关社会救助支出应优先编列之规定,均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纠正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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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0.232.168
1F:推 charking:生活补助费不知道这种东西会不会补发 但支持打社会救助法 05/02 17:45
2F:→ charking:这贫穷线实在太夸张了 05/02 17:46
3F:→ TonyQ:以现行生活补助而言,就算是过了贫穷线好了,一样是只帮到 05/02 18:03
4F:→ TonyQ:老少残为主~ 05/02 18:04
5F:→ TonyQ:我觉得整体社会环境的没落应该要先从重整社会环境来作, 05/02 18:15
6F:→ TonyQ:再怎麽调高贫穷线,都比不上给这些无力人口工作来得实际 05/02 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