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Nstudio (agGREssion)
看板CourtBasebal
标题Re: [检举] Elephants-CKCDY/Runken/OrcaKW-2016/05/05
时间Mon May 9 03:39:08 2016
裁定:
检举内容成立,请象板板主群重新处理本检举案。
由於本案之前由 OrcaKW 处理检举,因此本案重审过程交由该板主负责。
理由:
1.板主并未违规
检举人於第一篇检举文(注1)因为未符合格式,因此小组长退件不受理该案
,并於退件裁定文(注2)中表示,以目前现有资料来看,板主未在小组长认
定的「怠职行为」之内。因此检举人正式提出吾人受理的检举文(注3)并未
指正板主怠职,仅要求象板板主群应依板规执行。
然而,板主在管理上有其裁量权,且依照自由心证为之,若无明显违规事项,
其板主裁量权一概尊重之。
以本案来看,板主在接获检举人的检举信(注4)
之後,确实有所回应(注5)
,这点不算违规。
2.检举人主张有其道理,但实务执行有难度
根据象板板规C-2「未经同意公开资讯」与板规C-5「未经同意任意转文」,检
举人认为 JungSica 与 wan8088 皆有违规情事(注4),但是板主於检举回
信(注5)表示本案不受理。
检举人於检举回信中(注6、注7)认为啦啦队不算公众人物,应享有个人隐
私。不过小组长以为,所谓的公众人物应指在某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
,以本案来看,小胖、小白等啦啦队员的行为确实与球队有关,应该可被视为
象板的公众人物,其言论应可在象板评论之,这部份应不受板规 C-2 与 C-5
之限。
而 Wu Kenta 的脸书文章既然设定是「公开」性质,理所当然是欢迎所有球迷
来观看与讨论,这点小组长同意板主在检举回信(注5)的主张。
因此检举人在检举信(注4)提及的facebook使用条款2.4 应不在此案适用范
围内。虽然检举人援引实务智财法的实务案例,但小组长以为「智慧财产法院
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8号判决」的内容在讨论无断转载的商业行为,与本案
相差甚远。
而且,虽然可以要求发文者皆需附上来源与原始作者的同意声明,但是长久以
来,对於这类型的违规事件,一直是处於不告不理的状态,而实务执行上也有
其难度。因此若要真的要严格执行,这不但会影响使用者讨论的意愿,也会造
成讨论风气自由度的戕害,这反而不是看板管理者所乐见的。
我的结论是,
啦啦队员可被视为该球队讨论区看板的公众人物,不过不算是棒
球板或是其他队板的公众人物。因为他们的所作所为跟自己所属的这个看板有
关,应可以在看板接受公评,但是在其他队板则不应该如此;但是否该在棒球
板上讨论,个人觉得要看个案的讨论状况而定,在此不做判断。
3.脸书文章的隐私设定成「公开」与「朋友」应有差异性
上述提及若象板公众人物的脸书文章设定成「公开」,应不享有象板板规 C-2
与 C-5 的保障。
至於检举人於检举信(注4)提及的facebook使用条款2.4 不在此适用范围。
而且该条款并非「仅说明授权名字和大头贴」,而是举例,这一点我以为检举
人的理解有点误差。
因此,若
公众人物的脸书文章是「公开」状态,那麽使用者迳行讨论是可以的
,在未有公然侮辱的情事之下,应享有言论自由的保障。
4.使用者 JungSica 与 wan8088 的违法性
根据以下判断,小组长认为 JungSica 与 wan8088 确实违规,因此检举人的
检举成立,应由象板板主重新审理。
这一段仅就小组长蒐集到的资料做判断,本段说明并非要求板主据此执法,请
板主群将本段叙述当作参考资料即可。详细情况还是请板主再进行调查以及後
续的裁罚处置。
JungSica 提供的三张图片,其中有两张照片是摘录自当事人 Wu Kenta 的脸
书文章,而该文章也是设定成「公开」状态:
第一张:
http://imgur.com/jfYoO9l
第三张:
http://imgur.com/OfJHg7n
基於认定小白是象板的公众人物,因此认为这两张截图没有触犯板规的嫌疑。
wan8088的违法性
wan8088 提供的图片(
http://i.imgur.com/AZ70U3y.jpg)是来自於
脸书使用者 Sky Chen 的脸书文章,而该篇文章隐私设定为「公开」。
但是达平是狮队的啦啦队,是狮板的公众人物,不该被视为象板的公众
人物。因此违规。
JungSica的违法性
JungSica 提供的第二张图片(
http://imgur.com/8HIdhZC),并非摘
录自当事人 Wu Kenta 的脸书,因此该言论不该被任意张贴,因为当
事人是留言在其他球迷的脸书上,该球迷不被视为象板的公众人物,
因此 JungSica 张贴该名球迷文章行为是违规的。
JungSica 在文章当中确实说明「敢设成公开就别怕被拿出来讨论吧」
(注8),但是引起争议的第二张图片虽然是摘录小白的言论,但据
小组长调查,该原始文章不是从小白的脸书摘录,因此无法证明其符
合所言之「公开」性,这些在球迷脸书页面上的文字的无断引用应已
触犯板规,自然应该接受处罚。
简单来说就是来源不正,未得到该名球迷的同意之前,任何人都不该
引用这些文字。
如果日後据此处罚,而 JungSica 主张自己未违规的话,请其提供证
据证明该球迷具备「公众人物」特性,且该文章属於「公开」性质。
据此,
小组长认定 JungSica 与 wan8088 违规,建议板主进行惩处。
建议除了考虑引用板规C-2「未经同意公开资讯」与
板规C-5「未经同意任意转文」之外,
还可视实际讨论状况援用板规B-3「引战」罪名。
5.请象板板主群重新审理此案
由於本案之前
由 OrcaKW 处理检举,因此本案重审过程交由该板主负责。
而检举人要求 JungSica 该篇文章应以板规 补-4「退文」处理,这边建议板主
依照实际状况进行判断,但小组长以为该篇文章(注8)有其讨论意义,若以退
文裁罚,似乎有过当之嫌。
另外,检举人要求本案「应在退文期限内完成违规处理」(注3),窃以为本案
不须如此,因为我觉得此要求的正当性不足。
6.请象板板主群注意板规执行的尺度
针对检举人的板务建议(注6、注7),还是建议可以请板主群参考一下,对
於公众人物的适用范围再进行讨论。小组长认为啦啦队应属於「自愿性公众人
物」,但有其适用范围。
我也同意象板板主 OrcaKW 在沟通信件(注5)的主张,公众人物发表的公开
文章都可以被引用,无须受板规 C-2 之限。
不过避免有使用者像 JungSica 这样的违规事项,还是请象板板主群未来要在
拿捏这方面的管理尺度。
最後,我想讲点重话。以本检举案来看,该使用者 JungSica 虽无引战企图,
却有引战之实—非法摘录其他非公众人物的球迷脸书文章,只为了奠基自己的
论点,不就正是一种「操弄」?这可不是说什麽贯彻民众知的权利,就可以忽
略手段的瑕疵。以非法手段拿到的证据,不该拥有其可信度与正当性。
另外,我觉得该讨论串的文章讨论其实都没有什麽问题,但为什麽会有使用者
发表感言之後,还要在文末加上「我没有要护航,我只是想缓和一下气氛,要
鞭请小力点」,是否在讨论过程中,讨论风气让这些想要发表持平而论的使用
者感受到压力?这部份我想也许是板主可以再注意的。
毕竟小胖、小白也是批踢踢象板的一份子,不是吗?个人对於网军酸民两分法
这种事情感觉很无奈,希望象板别真的走上这种道路。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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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检举人於 5/05 提出检举文
#1NAmT1jl (CourtBasebal)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ourtBasebal/M.1462437697.A.B6F.html
注2:小组长於 5/05 回覆退件裁定文
#1NAq4TIz (CourtBasebal)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ourtBasebal/M.1462452509.A.4BD.html
注3:检举人於 5/05 再度提出检举文
#1NAsBDHs (CourtBasebal)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ourtBasebal/M.1462461133.A.476.html
注4:检举人於 5/02 向象板板主提出检举信件
#1NAmUGTY (CourtBasebal)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ourtBasebal/M.1462437776.A.762.html
注5:象板板主 OrcaKW 於 5/02 向检举人回覆该检举案
#1NAmUOKQ (CourtBasebal)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ourtBasebal/M.1462437784.A.51A.html
注6:象板板主 OrcaKW 於 5/02 向检举人回覆的板务建议
#1NAmUWMX (CourtBasebal)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ourtBasebal/M.1462437792.A.5A1.html
注7:象板板主 OrcaKW 於 5/03 向检举人回覆的板务建议
#1NAmUgv- (CourtBasebal)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ourtBasebal/M.1462437802.A.E7E.html
注8:象板板友 JungSica 於 5/02 回覆的讨论串
#1N9YuJAr (Elephants)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lephants/M.1462119955.A.2B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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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59.115.55.116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ourtBasebal/M.1462736352.A.EAC.html
1F:推 OrcaKW : 谢谢小组长,我们会尽快做出判决。 05/10 13:29
3F:推 KDDKDD : 感谢处理 个人对於认事阶段无意见 但用法阶段 板 05/11 07:38
4F:→ KDDKDD : 主引用较轻之无关板旨 而忽略C5 此部份已违反 05/11 07:39
5F:→ KDDKDD : 从旧原则 J使用者应是一行为犯二条板规 基於不重 05/11 07:43
6F:→ KDDKDD : 覆评价原则 应论处违规罚责较重的C5 而非引用C5 05/11 07:44
7F:→ KDDKDD : (一行为从重原则) 此部份请参酌 05/11 07:45
8F:推 KDDKDD : 更正 第三句应该是W使用者 05/11 07:58
9F:→ KDDKDD : J使用者未依C5板规(修正前)论处 此部份有疑虑 05/11 07:59
10F:→ JUNstudio : 基於尊重板主裁量权,我认为检举人建议仅供参考,板 05/12 00:26
11F:→ JUNstudio : 主可以将其当作日後类似案件判决依据。 05/12 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