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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社论] 政府是阻挡汇流的大石头
时间Sun Oct 31 11:30:17 2010
政府是阻挡汇流的大石头
【2010.10.31. 联合报 A4版╱王健壮】
蔡明忠兄弟并购凯擘案,虽经公平交易委员会有条件通过,但他们嘴巴虽称感谢,内心却
一定很不是滋味。
不是滋味的原因很简单:其一,公平会过关的代价是史上最严苛的十三项附加条件,等於
在他们身上套了十三道枷锁;其二,闯过公平会这关後,前面还有NCC的难关要过,十
月初NCC已经对蔡家兄弟提出八大条件,预料最後即使过关,他们身上再被多加几副手
铐脚镣也势必在所难免。
也就是说,蔡家兄弟虽然可能变成台湾有线电视霸主,但这个霸主的身上却被政府强制套
上廿多道枷锁,当霸主要付出这麽大的代价,任谁都心有不甘,遑论雄心勃勃的蔡家兄弟
。
但公平会与NCC都是独立机关,独立到没有任何机制可以节制他们的权力,他们手操生
杀大权,一会而决,谁敢不从?但跟壹电视的黎智英数度闯关失败相比,蔡家兄弟其实真
该顶礼感谢这两个机关的「不杀」之恩。
然而,问题却是:谁赋与公平会与NCC那麽大的「附加条件权力」?再退一步说,即使
这两个机关依法有此权力,但动辄祭出十几廿项附加条件,是否有过度膨胀此项权力之嫌
?
公平会的附加条件权力,法源是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中央主管机关…得附加条
件或负担,以确保整体经济利益大於限制竞争之不利益」,但他们对蔡家兄弟提出的十三
项附加条件,其中是否有过度限制竞争,或是违反企业经营法则之处?其实却不无争议。
但跟公平会相比,NCC的附加条件权力不但更大,也更漫无节制。比方说,他们对蔡家
兄弟提出的八大条件中,包括不杯葛中华电信的MOD,短期内不购买东森电视,以及
MOMO台频道数不增加等,就完全是欠缺法源的不当限制;现行有线广播电视法等相关
法律中,不知有哪项条文赋与NCC这种可以任意自由裁量的权力?
当然,NCC的自由裁量权力,在核决壹电视执照的发放过程中,发挥得更淋漓尽致。
壹电视试播的动新闻曾经引发众怒虽是事实,但动新闻并非壹电视的全部,NCC以此为
理由而拒发执照,已属离谱;更离谱的是,NCC官员日前在立法院竟然表示,壹电视不
能过关另有两项理由:壹电视「有可能将来播放一些羶色腥内容」,以及壹电视主管与苹
果日报主管重复性过高。
但媒体集团内部人事的流动,干NCC权责何事?全世界有哪个民主政府可以干预民营媒
体的人事任用?至於说壹电视「有可能将来」会播放羶色腥内容,更是典型的欲加之罪。
即使在戒严时期,政府以犯意而非犯行判人有罪,都备受批评,NCC现在竟然以「可能
将来的犯意」这种根本不存在的犯意,来预判壹电视有罪,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笑掉全
世界人的大牙。
数位汇流是挡不住的浪潮,在其他国家早已进入数位汇流的现代史,甚至更在擘画未来史
的时刻,台湾的数位汇流却始终还停留在上古史的阶段,其中最主要的关键,就是政府汇
流无能,却又不许民间有能,处处设关设卡,事事疑神疑鬼,决策也小眉小眼、瞻前顾後
。
凯擘案、壹电视案以及未来的中嘉案,其实都证明了同样一项事实:政府才是阻挡数位汇
流的最大石头。
新闻来源: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59442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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