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lid (月光森林)
看板SHU_LawGrad
标题[国考] 98年高考刑法(法制、法律政风)第一题
时间Fri Jul 17 14:37:16 2009
一、甲与仇敌乙狭路相逢,乙企图拔枪行凶,尚未举枪瞄准,甲为了自保,
拾起地上砖块,掷向乙的头部,打瞎一只眼睛。问甲是否有罪?(25分)
不负责任拟答,有错或未讨论之处还请各位大大指导
甲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条第1项普通伤害罪,说明如下:
(郑逸哲老师说,如果直接讨论正当防卫,这是犯了基本错误,因为正当防卫
只是阻却违法事由,前提是要先符合某个罪的构成要件)
1.就叙述一下甲之行为符合伤害罪之构成要件,
客观上甲有伤害行为,主观上甲有伤害故意。
2.惟甲是否可主张刑法第23条正当防卫来阻却违法,为本题之核心。
(1)主张正当防卫的要件为
需有防卫情状--也就是需有「现时」不法之侵害
在此需解释一下「现时」,黄荣坚老师认为「现时」
除了指侵害正在发生以外,也及於侵害即将发生。
(PS.黄老师的「论正当防卫」是以邓如雯杀夫案作为锲子来讨论)
(2)客观上甲有防卫行为,主观上甲有防卫意思,因此可以主张正当防卫来阻却
伤害罪的违法性。
3.另外我还讨论一下是否有防卫过当的情形
在此简述一下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权利行为,以合法对非法,原则上不需考虑
法益衡量,例外情形(如加害人与防卫人有直系血亲关系,加害人无行为能力等等)
才需考虑,本题应无例外情形,又不法侵害亦非甲之行为所招致,所以个人认为
并无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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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静茹--会呼吸的痛 (改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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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cha:会不会有重伤的故意? 07/17 16:03
2F:→ kilid:阿 我忘了附上 我有写第10条重伤 还有第278条重伤罪 07/17 16:36
3F:→ kilid:感谢正雄大大^^ 07/17 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