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lid (月光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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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民法继承编三读 改采全面限定继承原则
时间Fri May 22 16:25:13 2009
依据国考出题倾向 新修正的条文这一两年都是出题热门重点
大家准备考试之余 也需要多关心时事 QQ~~
新闻连结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198830
民法继承编三读 改采
全面限定继承原则
立法院22日三读通过民法继承编以及民法继承编施行法部份条文修正案,将现行
「概括继承」的原则改为「全面限定继承」,继承人如果继承债务,只要以继承所得
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至於债务人关切的是否全面溯及既往,在朝野协商後决定,
溯及既往的范围限缩在
保证契约债务、代位继承和无法知悉被继承人有债务等
三种状况。
立院三读通过民法继承编和民法施行法部份条文修正草案,将现行「概括继承」
的原则改为「全面限定继承」。过去民众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办理「限定继承」或
「抛弃继承」,否则仍旧必须全面继承权利与义务,但是监於许多民众搞不清楚,
立委因此提案修法,改采「全面限定继承」。继承人如果继承债务,只要以继承所得
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并在
知悉债务後3个月内将遗产清册陈报法院。
不过法案初审通过时,许多背债族希望争取全面溯及既往,其中有不少受害人没有
继承遗产或是根本不知道上一代有债务,却要背债。法务部和立法院朝野党团协商後
决议
有条件溯及既往,将范围限缩在
保证契约债务、代位继承和没有同居共财且无法
知悉继承债务存在等三种状况,继承人才能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国民党立委吴清池说:『(原音)我们有对於未成年子女、父女隔代债务继承以及继承人
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无限责任的部分,我们现在以有限限定继承的方式处理,今天这个
案几乎可以说是溯及既往。』
不过,为了维持法律安定和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在法条通过之前就已经还清债务的继承
人,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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