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jack (a )
看板SHU_LawGrad
标题[情报] 释字第 643 号
时间Sat May 31 12:49:41 2008
「工商团体会务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45条第2项」违宪?
工商团体会务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前项退休金,应视团体财力
,按服务年资,每满一年发给二个月薪给之一次退休金,未满一年部分按比例计算之;
发给金额最高以不超过六十个月之薪给总额并以申领一次为限。」系主管机关为健全商业
团体之人事组织,以维护公益,就会务工作人员退休金给付标准,所订定之准则性规定,
尚未逾越商业团体法第七十二条之授权范围,对人民财产权及契约自由之限制亦未过当,
与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意旨尚无抵触。
关於商业团体会务工作人员之管理及财务之处理,涉及商业团体财产权及契约自由之限
制,且关系退休会务工作人员权益之保障,乃有关人民权利义务之重要事项,为贯彻宪
法保护人民权利之意旨,自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宜,主管机关应尽速通盘检讨修正,并予
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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