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monba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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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东吴大学学生选举事务委员会公告
时间Sat Apr 3 21:27:24 2010
东吴大学学生选举事务委员会公告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学选委选字第九九零零一字号
联络方式:选举事务委员会
主任委员:黄于倩 0983-121-148
受文者:全校同学
主 旨:公告本校第54届学生会正、副会长暨第22届学生议员及系学会正、副会长选举
公告事项:
一、 候选人登记领表时间:民国99年3月31日(星期三)至民国99年4月15日(星期四)
每日中午时间及第九节
二、 领表、交表地点:双溪、城中学生会办
三、 候选人竞选期:民国99年4月26日至民国99年5月9日(注:竞选期後不得有任何竞选
活动之行为)
四、 参选资格:
(一)凡参与选务之工作人员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二)必为本校大学部同学
(三)任期中不为应届毕业生者
(四)参选学生会会长便不可参选学生议员
(五)系学会正、副会长候选人依各系章程规范
五、 候选人应检附之资料:
(一)学生证正反面影本乙份
(二)本人2寸大头照3张
(三)刊登选举公报之政见及个人资料
(四)参选学生会长者应缴保证金一千元及同意书,其余者缴交保证金五百元及同意书
六、 应选名额:
(一)学生会正、副会长:选举以全校为选区,搭档竞选产生之同组搭档之两位副会长
候选人不得隶属於同一校区
(二)学生议员:双溪校区 15名,城中校区 14名
(三)系学会正、副会长:各系各一组(依各系章程规范)
七、 选举人选号抽签日:民国99年4月16日(五)中午12时30分双溪校区於学生会办(
B222)门口,城中校区於学生会办(6302)进行抽号,未到者即代抽
八、 选举人政见发表说明会:
双溪:民国99年5月6日 中午十二时三十分至十三时二十分
城中:民国99年5月7日 中午十二时三十分至十三时二十分
(注:学生正、副会长参选者须参与两校区政见发表会,学生议员参选者仅需
参与所属选区政见发表会;未参与发表者没收全额保证金并取消资格,如因
不可抗力因素未参加者须提出证明,经选委会及课外组认可後才可继续参选)
九、投票日:民国99年5月10日(一)、民国99年5月11日(二) 上午10:00至下午18:00止
十、当选人名单公布日期:民国99年5月14日
十一、选区暨产生方式
(一)依东吴大学学生自治法规录第三章第三节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七节之第三
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选选区暨产生方式。
(二)第十六条 (正副会长之选区)
学生会正副会长以全校为选区,搭档竞选产生之,同组搭档之两位副会长候选人,
不得隶属同一校区。
(三)第十七条 (学生议员之选区及应选名额之计算)
学生议员之选区及应选名额依下列规定:
一、不分学部、学系,分校区「双溪」、「城中」两选区,由两选区之会员分别普
选以相对多数产生。
二、分别以两选区之会员总人数除以四百人,每满四百人选出一席学生议员,未满
四百人者以四百人计之。
(四)第三十五条 (正副会长当选门槛)
一、学生会正副会长选举,以获得最高票者为当选。但其得票数应逾选举人总数
之百分之十。
二、得票数相同者以抽签定之。
(五)第三十六条 (正副会长同额竞选之特别规定)
学生会正副会长选举,若为同额竞选,除须符合前条第一项但书之规定外,尚须得
总投票之有效票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产生之,否则由选委会另择期公告补选之。
(六)第三十八条 (学生议员当选门槛及补选规定)
一、学生议员正补选之最低当选票数以该选区选举人总数除以第十七条所计算之该
区应选名额,所得商数乘以百分之十为准。但该选区候选人未足或超过应选名
额时,亦同。
二、各选区之议员当选人数若不足额时,应於三十日内另行补选,但以一次为限。
东吴大学学生选举事务委员会
中 华 民 国 九 十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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