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orranty (worran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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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子峻学长请进
时间Wed Apr 22 08:45:00 2009
※ 引述《ym80045 (红袜魂)》之铭言:
: {母亲节礼物}
: A向网路家电经销商B订购按摩椅一台,双方约定,货到再付款.
: B之员工C依约定,按时将按摩椅送至A处,因A有事外出,C遂将按摩椅请邻居D代为接受.
: 晚上邻居D在试用该按摩椅时,不小心将按摩椅的牛皮椅套割破.
: A气的拒绝给付价金,并向D主张损害赔偿.
: 是否有理?
: 学长我快挫赛了啦
: 可不可以帮忙解一下?
: 感恩
我觉得这一题肯定不会有标准答案
重点应该是你怎麽论述比较重要
而前面的答案多数乡民主张D代为受领不生清偿的效力
因为D代为受领本质上就是向第三人清偿
原则上应不生清偿的效力
(以下见解只代表另一种可能的思考过程...
也不一定是本人的答案亦不一定合於老师要求的答案请自行考量作业之篇幅自行服用)
例外在合於309.310条时有清偿的效力
最有可能发生清偿效力的应该是310条3款
於债权人受有利益之范围内有清偿之效力
所谓债权人受有利益包含第三人受领转付与债权人之情形
88台上2359判决可供参照(张台大二10-16)
从D受领的时点起,A已受有利益而生清偿之效力
不能因为之後D之过失行为而否定C所为清偿行为之效力
如果是这样推论的话
就没有A承认与否的问题
也没有可否解除契约之问题
不过应该还是可能是有不完全给付的问题
然後A有向D主张侵权行为及无因管理的可能
但是还有另外一个要先讨论的问题
一开始你要先将契约的内容定性
这是一个买卖契约没错
出卖人有交付买卖标的物之义务
而买受人有给付价金及受领标的物之义务
这两者之间有同时履行抗辩之问题
而若当事人之一方已经依约履行自己之义务时
他方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而是否已经尽到自己之义务
要看自己所提出之给付是否合於债之本旨
即要考量清偿期.清偿地.给付之内容及受领权人
若有契约之约定依约定
若无就依照法条之文义走...
然後比较有讨论空间的是受领权人之问题...
如果你认为发生清偿效力
就照上述说明去推论後面的答案
如果你认为不符合向第三人清偿之规定时
就照姚88的说明去推论
但要小心一点是
如果你认为不生清偿效力的话
A应该是没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这个时候结论千万不要说「A得主张按摩椅的损害赔偿」
因为A没有遭受到所有权(绝对权)之损害(这是学说多数说)...
雨停了耶...
小声说虽然我是民商法组的
不过我刑事法比较好
民法普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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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7.136.9
※ 编辑: worranty 来自: 61.227.136.9 (04/22 08:58)
1F:推 ym80045:谢谢学长 04/22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