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pny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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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子峻学长请进
时间Wed Apr 22 00:15:06 2009
※ 引述《ym80045 (红袜魂)》之铭言:
: {母亲节礼物}
: A向网路家电经销商B订购按摩椅一台,双方约定,货到再付款.
: B之员工C依约定,按时将按摩椅送至A处,因A有事外出,C遂将按摩椅请邻居D代为接受.
: 晚上邻居D在试用该按摩椅时,不小心将按摩椅的牛皮椅套割破.
: A气的拒绝给付价金,并向D主张损害赔偿.
: 是否有理?
: 学长我快挫赛了啦
: 可不可以帮忙解一下?
: 感恩
仅提供解题方向,论述过程请自由发挥!麻烦胖青不要再搞跟上学期同样的飞机了!
一、A可否拒绝给付价金?
1.AB间订立的为买卖契约,依民法314条:特定物之债,原则:物之所在地为清偿地。
例外:契约另有约定
小结:本案清偿地为A之住处
2.B之员工C至A处提出给付,A未受领是否为受领迟延?本案涉及D之代为收受是否生受
领的效力?
这个地方众说纷纭,请自行选择参考!
张元慈(东吴民商法组准研究生)
他把C遂将按摩椅请邻居D代为接受这句话解释为, C委任D代为交付给A,所以D为C的履
行辅助人。依民法224条,D之过失可拟制为C的过失。惟C亦为B 之员工,B是否须负224
条的责任?认该不完全给付,可归责於B?
224为法定担保责任(请详见张台大债法I P7-13),B对CD的委任不能预见,故不宜加
诸B的负担,从而认B对该不完全给付不可归责。但A仍得主张民法359条买卖瑕疵担保解
除契约,而拒绝B的给付请求
八八姚(东吴法垒的大财主)
把C遂将按摩椅请邻居D代为接受这句话解释为,D的代为收受可认D基於无因管理,为A
收受。惟D的外部接受行为,是否生A受领的效力?
依民法310条1款,经A承认时即生清偿效力。故A未承认前效力未定!
据此A未承认时,D之收受未生受领的效力,对於不完全给付的产生,因为A的受领迟延
使C的注意义务依民法237条仅负重大过失,C交付D的行为可认有重大过失,故依224拟
至B有过失,按不完全给付提出,依民法235条不生提出的的效力!故A可依264条行使同
时履行抗辩,拒绝提出给付价金。
若A承认时,则仅可依无因管理或侵权行为的规定向D请求损赔,但对於B的请求不得拒
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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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5.18.78
1F:推 fwa:看来我民法真的要重念...只想到无因管理跟侵权行为...~"~ 04/22 00:16
※ 编辑: kpnyao 来自: 59.115.18.78 (04/22 00:18)
※ 编辑: kpnyao 来自: 59.115.18.78 (04/22 00:23)
2F:→ oldybay:这篇我也看不懂... 04/22 00:25
3F:推 worranty:C交付给D是不是重大过失要先讨论一下 要先论述具体情势 04/22 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