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maross (RomaRoss)
看板SCU_LAWS
标题Re: [问题] 有关生前特种赠与之归扣
时间Sun Jun 19 08:33:22 2011
※ 引述《roka (吃狗肉)》之铭言:
: 其实这问题是针对戴东雄老师继承法课本上似乎出现前後矛盾而发,
: 麻烦有看过戴老师书,或是看得懂我在说甚麽的先进解答,
: 课本145页头六行提到生前特种赠与如系继承开始前二年为者,
: 因被继承人实际留下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
: 特种赠与一部应充为继承债务之清偿,
根据1148-1I规定,2年内所有赠与都必须吐回被继承人的总体遗产中,为债务清偿
本条重点在於"限定继承",目的在於以被继承人现有之财产之范围去清偿债务
因此,虽然依1148I规定,继承开始,则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之一切权利义务
然我已改成法定限定继承(1148II),故对於债务,除有1163情形,否则继承人对於被继承
人之债务所负之清偿责任仅限於所继承之积极财产。
而增订1148-1的目的,在於怕被继承人知道自己命不久矣,将所有财产全部赠与继承人,
而达到规避清偿债务的目的。
: 如有剩余之数仍须归入应继财产中计算各共同继承人之法定应继分。
: 但是在181页上半部的说法好像却完全不一样,
: 这里一样提到如以生前特种赠与清偿继承债务而仍有剩余时,
: 因被继承人之财产实际上为负数,根本不生应继分分配之问题,
: 因此多出其应继分之生前特种赠与无须再分配给其他共同继承人。
: 反覆看了几次始终看不出前後两种情况有甚麽差异,可是结论却不同,
: 不知道是不是我漏看了甚麽,麻烦帮我解答,谢谢。
而1173之目的,在於达到继承平均原则;但仍应尊重死者意愿,故赠与人有反对意思表示
者,不再此限。
坦若特种赠与质小於应继分,那就照1173规则跑
若特种赠与值等於应继分,那麽该继承人不得受到任何分配
有疑问的是若特种赠与大於应继分该如何?
甲说认为,上述提到1173之目的,是在於达到继承平均原则;可是,再进行遗产分割时,
该归扣之继承人之应继分须扣除受赠之值(1173II),若算出来的是负值的话,则不须返还
超过之价额,且不受分配。
甲说是目前实务通说见解。照此说套到例题,受特种赠与人清偿完被继承人的债务後就没
他的事了。
乙说是林秀雄老师的见解,有兴趣请参考 林秀雄,继承法讲义,2009,p135
不过以上还是属於小弟个人的诠释,版上学长姐很多,有误还请学长姊帮忙指正 Otz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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