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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先前论述诸葛诞的党派时,提到他与司马师是好麻吉的原因之一为浮华交友,这 篇文章的目的之一就是对此进行论证。本文第一节将对「浮华」的定义予以厘清,其次探 讨浮华案的时间,第三判断浮华案的名单。原文的第四小节为藉由浮华案探讨九品官人的 改革,不过版友们或许对制度不敢兴趣,因此暂且不PO。要是大家有兴趣,小弟再把改革 选举制的部分放上来。 在下以为三国历史引人入胜之处在於人物魅力,浮华案的人物虽尚未给读者陌生感, 但不可讳言这些三国後期人物的名气远不如汉末英雄,浮华案本身更非经典战役或千古神 秘史诗,而是与现实生硬的制度密切相关。小弟先行感谢诸位先进有耐性看完此文, 若不吝给予指点,更加感激不尽 一 浮华的定义 二 浮华案的时间 1.太和四年说 2.太和六年说 3.青龙说 三 青龙浮华案的名单 四 青龙浮华案的意义与影响 1.改革九品官人法的问题 2.皇权的提升 曹魏政权在曹操、曹丕父子时代发生数起打击朋党的政治斗争。孔融因反对篡位及广 结人脉被曹操冤杀。长年为曹操典选的崔琰先因晋爵魏王之事下狱,由於服刑期间「通宾 客,门若市人,对宾客?须直视,若有所瞋」 被迫自杀;与崔琰共为丞相东曹掾典选的毛 玠则以同情崔琰遭到废黜,显示曹操对打击朋党的坚决态度 。曹丕在魏王太子时便诛杀同 为沛人,却在邺城鸠合徒众谋反的魏讽 ;篡位後亦杀害「与(孙)权交书求贿,欲以交 结京师」的曹伟 。曹操、曹丕父子对打击朋党不遗余力。与朋党相关,曹叡时代也发生上承汉末士风、下 启正始之音的的浮华交友,参与者多数与曹魏政权元勋或当时权贵有关。此事在董昭上疏 後立刻引起皇帝震怒,参与者几乎被下狱处分。表面上看来浮华友不过是探讨玄学哲理的 一群青年,这种小事却引起皇帝不满,并采取重如党锢之祸的迫害手段,却在大肆逮捕後 又以「免官废锢」的方法草草了事。此案牵涉的不仅仅是学术,实与政治密切相关,才会 引起皇帝关注,并成为明帝朝唯一一次的政治迫害。然而《三国志》却对这件重要的政治 事件语焉不详,不仅时间不明,连实际涉案人数也交代不清。裴松之的注解对解决以上问 题提供不少帮助,但仍留有不少疑问。为了厘清此一事件的影响,先弄清案发时间与涉案 人物是绝对必要的,本节拟先试析浮华案的时间与名单,最後讨论明帝打击朋党与其父、 祖相异之处以及青龙浮华案的意义及影响。 一、 浮华的定义 浮华一词虽已出现在《後汉书》,史籍却从未加以解释。贺昌群较早对此提出解释,贺 氏依据晋人清谈史料,认为「浮华一词,乃汉人常语,魏晋之际,实指清谈而言」 。周一 良则分析曹魏浮华案人物的政治交友与才性四本论的党派,认为「所谓浮华,非指生活上 之奢华奢靡,而是从政治着眼,以才能互相标榜,结为朋党」,并认为「贺昌群先生《魏 晋清谈思想初论》谓浮华主要指玄谈清议本身,似有未谛」。周氏注意到浮华与政治派系 的联系,唐长孺进一步认为诸葛诞等人的浮华交友,「暗中操纵了政府用人之柄」,魏明 帝发动浮华案是延续既有的控制舆论与加强政府用人权的政策 。刘蓉检索《後汉书》、《 三国志》与《晋书》有关浮华的用词,将东汉至西晋时浮华一词用意归纳为五类:奢靡浪 费、不守章句礼法摒弃礼乐、有名无实不堪任事、轻薄放纵、朋党。柳春新承袭唐长孺见 解并加以延伸,认为浮华在东汉因与选官有关始被皇帝重视,之後因「主荒政谬」士大夫 结为朋党对抗浊流,开启了结党风气,曹操杀害孔融、崔琰就是消灭不服於己的党派领袖 以垄断政权 。 综合以上诸说,可知浮华虽可指文学、思想或言行方面的轻浮,其真正被 皇帝注意并加以禁绝的原因,则与政治结党与选举制度有关,这两点特徵在本文所讨论的 青龙浮华案更加明显。由於浮华的定义将影响下文对青龙浮华案名单的判定,因此先行加 以界定。 二、 浮华案的时间 前文已提及浮华案的时间不明,史家讨论此事也各自断定此事在不同的时间点。虽然 诸说都确定浮华案发生在明帝朝,但确定年份无疑可以让我们更了解明帝的政策演变与人 事异动的意义,因此本文将时间定点作为第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浮华案牵涉重大,论及曹魏九品官人法或正始党争者多半会提及此事,对於浮华案的 时间点大概有三种说法:太和四年(230)、太和六年(232)以及青龙年间(233-237)。禁浮 华之事不见於〈明帝纪〉,这是浮华案时间难以确定的最基本原因。由於夏侯玄等人遭到 「免官废锢」的直接原因是董昭上疏请求禁绝浮华,〈董昭传〉的记载就成为判断浮华案 时间的重要资料,三种时间点也源自对这段史料的解释不同,因此笔者打算先引史料,再 分段论述三种时间点的可能。《三国志》卷14〈董昭传〉: 太和四年(230),行司徒事,六年(232),拜真。(董)昭上疏陈末流之弊曰:「凡 有天下者,莫不贵尚敦朴忠信之士,深疾虚伪不真之人者,以其毁教乱治,败俗伤化也。 近魏讽则伏诛建安之末,曹伟则斩戮黄初之始。伏惟前後圣诏,深疾浮伪,欲以破散邪党 ,常用切齿;而执法之吏皆畏其权势,莫能纠擿,毁坏风俗,侵欲滋甚。窃见当今年少, 不复以学问为本,专更以交游为业;国士不以孝悌清修为首,乃以趋势游利为先。合党连 群,互相褒叹,以毁訾为罚戮,用党誉为爵赏,附己者则叹之盈言,不附者则为作瑕衅。 至乃相谓『今世何忧不度邪,但求人道不勤,罗之不博耳;又何患其不知己矣,但当吞之 以药而柔调耳。』又闻或有使奴客名作在职家人,冒之出入,往来禁奥,交通书疏,有所 探问。凡此诸事,皆法之所不取,刑之所不赦,虽讽、伟之罪,无以加也。」(明)帝於 是发切诏,斥免诸葛诞、邓扬等。昭年八十一薨(236),諡曰定侯。 《三国志》卷3〈明帝纪〉记载董昭死於236年五月 。结合两段史料,很明显浮华案的可能 时间下限是236年五月董昭死前,上限则是230或232年。以下便讨论三种说法。 1. 太和四年(230)说 首倡此说者为司马光,近人有郭熹微。《资治通监》系此事於太和四年,胡三省亦未 解释,主因可能是该年二月魏明帝下达一道禁绝浮华的诏书: (太和)四年春二月壬午,诏曰:「世之质文,随教而变。兵乱以来,经学废绝,後生进 趣,不由典谟。岂训导未洽,将进用者不以德显乎?其郎吏学通一经,才任牧民,博士课 试,擢其高第者,亟用;其浮华不务道本者,皆罢退之。」 《资治通监》认为此诏乃受到董昭刺激,所以在书法上先记董昭上疏,接着记载明帝下此 诏禁浮华,并在诏书下接着写到诸葛诞、邓扬等人因此遭到免职。《通监》大概是依据这 道推崇儒学抵制浮华的诏书断定年限的。这个主张有其道理,但用心钻研董昭所上奏文的 字句以及相关人士的任职履历,就会出现一些矛盾。董昭上疏中有「伏惟前後圣诏,深疾 浮伪」之语,「前後圣诏」四字说明皇帝下达禁止浮华的诏书实际上不止一次,太和四年 诏书可能只是董昭所谓「前後圣诏」之一,因此以太和四年诏书作为董昭上奏时间点的说 法也产生动摇。另外还可考察浮华人物的任职履历,浮华案主角之一的何晏 在太和六年 (232)明帝移居许昌时随行前往,并在许昌景福殿落成後献上〈景福殿赋〉,一位被免官禁 锢的人应当不能随行许昌并献上文赋 。如果说浮华案後明帝对他们加以赦免并再次任用也 不合理,毕竟〈曹爽传〉上记载何晏等人被免官後,一直未曾复职,等到曹爽辅政才「复 进叙,任为腹心」,可知何晏等人未被明帝再次启用。结合以上两种考虑,笔者不能不对 《资治通监》的记年存疑。郭熹微依据《通监》亦主太和四年之说,并认为《三国志》先 记董昭於太和六年升任司徒,後叙奏文乃因「陈寿为行文方便,先叙董昭官职升迁,易为 人误解上疏亦在太和六年」。为行文方便采用倒叙法不是不可能,但若加入以上两点考察 ,则浮华案发生在太和四年以後当属明确无疑。 2. 太和六年(232)说 几乎所有关於浮华案的论着皆主此说,主要有唐长孺 、周一良 、王晓毅 、刘蓉 等 人,主要依据史料为上文所引〈董昭传〉奏文。由於史传中董昭上书的记事紧接在太和六 年就任司徒之下,主此说者几乎不需要对时间点多加论证,只有王晓毅另举何晏〈景福殿 赋〉、刘蓉提出曹植之死作为旁证。本小节便针对这三点进行辩证。 由於何晏亦受浮华案牵连,而被免官废锢的人无法跟随皇帝共赴许昌,因此何晏的 〈景福殿赋〉必定写在浮华案前,这篇文赋写於何时就成为浮华案时间点的旁证。要确定 〈景福殿赋〉的写作时间,就要先确定景福殿何时完工,这方面可以依靠史料与考古发掘 。《三国志》卷3〈明帝纪〉记载曹叡於太和六年九月「治许昌宫,起景福、承光殿」,王 晓毅便据此认定景福殿成於太和六年九月。但是「起」字很难代表完工之意,王氏恐怕有 误解之处。既然史书并未记载景福殿落成於何时,考古研究就是最重要的证据。景福殿是 许昌宫的正殿,专供大朝会使用,要在三个月内竣工恐怕很难,傅熹年结合考古报告研究 三国的都城与宫殿规格,认为「(太和六年)232年9月,为了准备大修洛阳宫时暂住於此 (许昌),魏明帝下令先修许昌宫,大约一年左右完成。到234年开始修洛阳宫後,魏明帝 大部分时间住许昌宫」。如此则景福殿大约完工於233年9月,此时已为青龙元年,那麽 〈景福殿赋〉自然不会写在尚未完工的太和六年,因此这项证据无法成立。 刘蓉认为魏明 帝禁浮华的目的为对付曹植,并引以下史料证明曹叡感到叔父压力: (228年正月,魏明帝亲赴长安抵御诸葛亮)是时?言,云帝(曹叡)已崩,从驾群 臣迎立雍丘王(曹)植。京师自卞太后群公尽惧。及帝还,皆私察颜色。卞太后悲 喜,欲推始言者,帝曰:「天下皆言,将何所推?」 刘氏据此推定卞太后与锺繇、华歆、王朗、陈群等老臣心向曹植,参与浮华交友的青年官 僚行径则与曹植年少轻狂时的通脱相似,因此浮华案指向曹植 。关於曹植是否值得魏明帝 发动浮华案加以对抗,可以从曹植势力与颖川集团的转变探讨。曹操最後选择曹丕而放弃 曹植,周一良、柳春新皆认为与曹丕赞同禅代、曹植反对篡位有关 。支持曹植最明显的属 杨修与丁仪兄弟。虽然曾经犹疑不定,曹操在确定太子身份後便支持曹丕培养班底,曹植 的党羽反而受到打压,因此曹操死前以「漏泄言教,交关诸侯」的罪名处死杨修。胡三省 解释此八字为「以(杨)修豫作答教,谓之泄漏;与(曹)植往来,谓之交关诸侯」,正 说明曹操藉此削弱曹植势力。曹丕继任魏王便迅速杀害丁仪兄弟,篡位後又藉故杀害曾经 称赞曹植的杨俊,曹植势力基本上已不复存在。汉魏革命後的颖川集团也不可能与曹植勾 结。荀彧因反对篡位自杀,锺繇被魏讽谋反牵连失势,陈群以东宫四友之故在文帝朝成为 司空,以录尚书事掌权。陈群主动为曹丕提出新官制,可见他并不反对曹魏政权,颖川集 团的领袖尚且如此,如何断定其余成员仍旧心向汉室,支持曹植?此说既难以成立,曹植 死於232年11月,与浮华案应该毫无关系。 讨论浮华案的论着中,将时间点订在太和六年的比例最高。〈董昭传〉的记载是无法 否定的基本史料,笔者原本亦主张浮华案发生於太和六年,但在研读柳春新着作後转而认 定在青龙年间,以下便说明原因。 3. 青龙(233-237)说 诸多讨论浮华案的既有论文中,唯一主张此案发生於青龙年间的就是柳春新。柳氏依 靠卢毓就任吏部尚书的时间加以推定,《三国志》卷22〈卢毓传〉记载: 青龙二年(234),入为侍中…在职三年,多所驳争…(明帝下诏任命卢毓为吏部尚 书)前此诸葛诞、邓扬等驰名誉,有四聪八达之诮,帝疾之。时举中书郎,诏曰: 「得其人与否,在卢生耳。选举莫取有名,名如画地作饼,不可啖也。」 柳春新以为〈董昭传〉的行文先证明了浮华案发生於太和六年董昭就任司徒後至青龙四年 (236)卒於任上之间,接着依〈卢毓传〉推定卢毓转任吏部尚书的时间点在青龙四年底或 景初元年(237)初,明帝特地下诏提醒「选举莫取有名」,正因此时刚发生浮华案,因此 浮华案发生时间当在青龙三年至四年间,最早亦不超过青龙元年 。 以往论者引用明帝「选举莫取有名」的诏书时,总认为在太和六年案发後皇帝依旧心 有余悸,因此在景初元年特下此诏。柳春新以卢毓就任吏部尚书的年份推算浮华案时间是 前人未加利用的方法,而笔者以为尚有两点资料可为青龙说佐证。第一为何晏创作〈景福 殿赋〉的时间,上文已经论述景福殿落成於青龙元年(233),如此则必须质疑太和年间 (227-232)发生浮华案的可能性。第二项证据为在卢毓之前负责选举的卫臻的转迁。卫 臻出自曹操的「兖州元从」,其父卫兹以家产为曹操募兵,并死於讨伐董卓的战争,卫家 对曹魏政权的支持由此可见。再依照《三国志》本传以及万斯同〈魏将相大臣年表〉记载 ,卫臻於黄初六年(225)被曹丕任命为吏部尚书,太和四年(230年)被曹叡升迁为尚书 右仆射典选举,接着在青龙四年(236)卢毓任吏部尚书後失去典选权,并在青龙五年 (237)升为司空 。自黄初六年至青龙四年为止,卫臻前後典选达十二年(225-236), 占曹魏王朝四十六年历史(220-265)四分之一强,几乎垄断整个明帝朝(226-239)的 吏部,是曹魏史上典选最久的官员 ,可看出曹叡对卫臻的信任度。 正因卫臻如此备受信任,令他丧失典选权的理由就绝不会是小事件。〈明帝纪〉与 〈卫臻传〉均未提及卫臻升任司空的理由,也使这位几乎是明帝御用吏部尚书的名气不如 之後的卢毓、何晏。笔者以为唯一能够说明卫臻丧失选举权的史料存在於浮华案中,卫臻 之子卫烈参与诸葛诞等人的浮华交友,名列「三豫」 。浮华案令皇帝愤怒之处在於当朝名 士模仿汉末士人进行无视皇权存在的共相题表。魏文帝实施九品官人法的原因之一便是打 算将乡里清议与士人品评的权力收回朝廷,魏明帝继承父祖政策加强中央集权,却在其统 治末年出现存在於皇权之外的私人品评,自然不能不采取行动。卫臻深受明帝信任长年典 选,其子却参与浮华交友妨碍朝廷的人物评监,实为一大讽刺。所以卫臻先在236年失去典 选权,接着在237年升任位尊却实权已遭侵夺的三公。 放在这样的因果背景下就可明白,为何卢毓刚刚接替吏部尚书的职位,明帝便下诏交 代他「选举莫取有名」。前任的卫臻刚因儿子猎取名声的行为失去典选权,这道诏书恐怕 是皇帝对新任吏部尚书的警告。也因此曹叡在听完卢毓小心谨慎的回答後,决定制作考课 法加强对官员的考核。加上〈诸葛诞传〉记载他被免官後有「会(明)帝崩,正始初, (夏侯)玄等并在职」 之语,依「会」字语气则夏侯玄等人复职在浮华案後未久,如此则 浮华案的时间,当断定在青龙末年,尤以青龙三年至四年五月最有可能。 柳春新将浮华案的时间订在青龙年间,是他见人所未见的卓识,可惜柳氏仅只引用卢 毓就任吏部尚书的时间为证。笔者加引卫臻去职缘由,应当能作为浮华案发生於青龙年间 的另一佐证。既已断定时间,下节便将论述浮华案的参与名单。 三、 浮华案的名单 浮华案的参与名单也和案发时间一样众说纷纭,本节拟先引相关史料,再讨论诸家长 短。在《三国志》中零零散散可见的浮华案名单大约有以下七条: 南阳何晏、邓扬、李胜、沛国丁谧、东平毕轨咸有声名,进趣於时,明帝以其浮华 ,皆抑黜之;及(曹)爽秉政,乃复进叙,任为腹心。 初,(邓)扬与李胜等为浮华友,及在中书,浮华事发,被斥出,遂不复用。 明帝禁浮华,而人白(李)胜堂有四窗(当作)四聪八达,各有主名。用是被收, 以其所连引者多,故得原,禁锢数岁。 (诸葛诞)累迁御史中丞尚书,与夏侯玄、邓扬等相善,收名朝廷,京都翕然。言事 者以诞、扬等修浮华,合虚誉,渐不可长。明帝恶之,免诞官。 是时,当世俊士散骑常侍夏侯玄、尚书诸葛诞、邓扬之徒,共相题表,以玄、畴四 人为四聪,诞、备八人为八达,中书监刘放子熙、孙资子密、吏部尚书卫臻子烈三 人,咸不及比,以父居势位,容之为三豫,凡十五人。(明)帝以构长浮华,皆免 官废锢。 (董)昭上疏陈末流之弊曰…(明)帝於是发切诏,斥免诸葛诞、邓扬等。 初,夏侯玄、何晏等名盛於时,司马景王(师)亦预焉。晏尝曰:「唯深也,故能 通天下之志,夏侯泰初(玄)是也;唯几也,故能成天下之务,司马子元(师)是 也;惟神也,不疾而速,不行而至,吾闻其语,未见其人。」盖欲以神况诸己也。 对厘清浮华案名单帮助最大的史料无疑是〈诸葛诞传〉注引《世语》所载,这是一个包括 「四聪」、「八达」、「三豫」等一共十五人的浮华团体。《世语》提到有「玄、畴四人 」与「诞、备八人」,畴、备不知所指为何,当时也没有其他可能在洛阳参与浮华交友又 名为畴、备的人物。《资治通监》记此事为「玄等四人」、「诞辈八人」 ,文理较通,似 当从之。因此史料所提及的人名共有何晏、邓扬、李胜、丁谧、毕轨、诸葛诞、夏侯玄、 刘熙、孙密、卫烈、司马师等十一人,浮华案的名单便只能从这十一人中进行筛选。论述 浮华案的论文极多,不过专门探讨涉案名单的仅占少数。在诸家论述中,以上名单被一致 公认参与浮华案无疑的为邓扬、李胜、诸葛诞、夏侯玄、刘熙、孙密、卫烈等七人,有争 议的是何晏、丁谧、毕轨、司马师等四人 。以下便对此四人进行辩析。 最早主张主张何晏、丁谧、毕轨并未参与浮华案的是杨耀坤,之後有柳春新 。杨、柳 二氏主张何晏并未参与浮华交友主要依据《魏略》的记载: (何)晏无所顾惮,服饰拟於太子,故文帝(曹丕)特憎之,每不呼其姓字,尝谓 之为「假子」。晏尚主,又好色,故黄初时无所事任。及明帝立,颇为冗官。 二者因此认为何晏不获重用乃因服饰僭越引起皇帝不快,笔者以为这不能作为明帝厌恶何 晏的理由,而何晏在明帝朝「颇为冗官」也不代表他未受浮华案牵连遭到罢免。上文论述 浮华案发生於青龙末年,已是明帝晚期,何晏先长年担任「冗官」再被浮华案罢免,也是 说得通的。上引《魏氏春秋》记载何晏对自己与夏侯玄、司马师进行品评,是最明显符合 浮华案中惹怒皇帝的行为,因此笔者以为此条史料应当与浮华案有关,故何晏也受此案牵 连。 关於毕轨与丁谧二人,杨耀坤与柳春新认为两者并未卷入浮华案的论点当属无误。丁 谧於太和中在邺城对诸王无礼被打入邺狱,因功臣子之故未受责罚,明帝听说他的才干特 别授与度支郎中职位,曹爽并不断向皇帝推荐丁谧才用,可见他并未受到打压。毕轨亦与 浮华案无关,他担任并州刺史时间为231-240年,在明帝朝无缘参与洛阳的浮华交游;且 毕轨之所以能官拜并州刺史,大概因其为明帝东宫旧属,毕轨之子又娶曹魏公主为妻,以 这样深受宠信的外戚身份,实无培育身价干涉选举的必要。相比之下何晏虽亦「尚公主」 ,却只是担任「冗官」,亦未获明帝信任,因此有需要交结党派 。 论证司马师与浮华案有关略为大胆,唯一可能说明司马师参与浮华交友的直接史料为 《魏氏春秋》记载他与何晏、夏侯玄的交往,既有论着中仅有王晓毅〈论曹魏太和"浮华案 "〉一文认为司马师参与浮华案。与柳春新的严格相比,王晓毅认定名单的方式较为宽松, 王氏将所有曾在明帝朝与何晏、夏侯玄等人讨论玄理思想者皆列入浮华案名单,因此在该 文中加入了刘晔子陶、荀彧子粲、裴徽、李丰与傅嘏,使浮华名单成为十六人,已超越史 料提及的十五人。然而,与结党品评干涉朝廷人事权相比,玄理讨论并不是皇帝所担心的 问题,董昭奏文中严厉批评浮华名士交结朋党,却只字未提清谈哲理,可见思想问题并非 明帝与董昭所关心的,因此李丰、傅嘏等当与此案无涉。至於司马师是否参与浮华案,由 於浮华案史料本身就极其零碎残缺,现有的资料无法证明他直接参与,但似可看出他与浮 华名士并非绝对无关。首先,《魏氏春秋》的内容并未未记载三人交结的时间点,因此一 向被视为正始年间的事蹟。笔者以为何晏那段言行有可能发生在正始朝,但也无法证明并 非发生在明帝朝,且话语中很明显对何晏、司马师、夏侯玄进行评监排名,这与浮华名士 自相提表为「四聪八达」的行为一致,因此这可能就是浮华名士的「四聪」评价,至於「 八达」的品评已无法得知。 第二个依据为司马师与夏侯玄的关系。夏侯玄之妹为司马师首任正妻 ,司马懿死後夏 侯玄曾分析司马懿将自己当作「通家年少」包容,并判定司马师绝对会杀害自己 。由两家 通婚以及夏侯玄能确切分析懿、师父子之别来看,夏侯玄与司马师并不陌生。两人既是年 龄相近的姻亲,司马师藉由浮华交友增加人脉也不无可能。第三点为司马师的履历。依照 《晋书‧宣帝纪》以及〈景帝纪〉记载,司马师在明帝朝并未担任任何官职。宫崎市定认 为九品官人法中,父亲官位与儿子起家官的对应关系保留了汉代任子制的精神,甚至曹魏 的人事十分功利,只看重当世的权势家族而无视过去人物 。司马懿在明帝朝最高职位为大 将军,可说是荷国厚任,师、昭兄弟却无官可做,相较之下与司马师年龄相近的夏侯玄早 已经历散骑、黄门恃郎这两个贵戚子弟常任的起家官,何晏亦「颇为冗官」,这其中应该 有什麽原因。笔者以为魏明帝虽任用司马懿,心中仍时时提防,因此诸葛亮一死司马懿便 在隔年降为太尉,其子也未获任用。司马师恐怕就是在这样的状况下参与浮华案谋取名声 ,却在东窗事发後遭到废锢,直到明帝驾崩才改善待遇。与此相关的另一条史料为司马懿 征辽东之际(238年)留下的诗句: 帝(司马懿)叹息,怅然有感,为歌曰:「天地开辟,日月重光。遭遇际会,毕力 遐方。将扫群秽,还过故乡。肃清万里,总齐八荒。告成归老,待罪舞阳。」 司马懿在历史上并不以文学闻名,史书也很少在本纪中留下诗句,或许记下此诗不能单从 文学价值来看。司马懿成就了南擒孟达、西拒诸葛的功业,却作势将在讨平辽东後以待罪 之身还乡,这实在是不合情理。或许司马懿欲藉机抱怨自己被外放为地方都督远离中枢, 司马师又因浮华案遭到禁锢,所以才有「告成归老,待罪舞阳」的感叹。 通过以上考察,浮华案的可考名单当有何晏、夏侯玄、司马师、诸葛诞、邓扬、李胜 、刘熙、孙密、卫烈等九人,另外六人已不可考。在这九人中,何晏、夏侯玄、司马师当 属「四聪」,诸葛诞、邓扬、李胜似为「八达」,刘熙、孙密、卫烈则确属「三豫」无疑 。再考察这九人的出身,除司马师外,其余八人皆与汝颖世族无关:何晏为曹操养子,夏 侯玄为夏侯尚子,两人出自谯沛集团;邓扬虽为东汉开国功臣邓禹之後,然其父、祖无闻 ,邓家当已没落,与汝颖世族亦无交集;李胜父休本为张鲁旧部,曾劝张鲁归顺,李胜本 人更与曹爽相善,因此和「三豫」一样是在曹魏兴起的新贵而非世族;诸葛诞祖先诸葛丰 本就带有酷吏风格,其从兄诸葛亮治蜀亦走法家路线,诸葛氏显然异於儒学世族;司马氏 虽属世族,其家风实异於以儒学传家的汝颖世族。依《三国志‧魏书‧司马朗传》及《晋 书‧宣帝纪》追溯家世的记载,河内司马氏为将门之後,东汉中叶司马钧仍以征西将军讨 伐羌族,至汉末司马?(司马懿祖父)始有儒学色彩,所以司马氏与经典的儒学世族有异。 而且司马氏虽身为汝颖集团,早年的婚姻对象却不及於高等世族。司马懿岳父仅为县 令,岳母为被司马懿称做「小族」的河内山氏 ;司马师前两任正妻分别为夏侯尚与吴质之 女,两人皆为魏文帝时崛起的新贵,可见此时司马氏主动依附曹魏皇权的态度;司马师最 後一位正妻出自九世二千石的泰山羊氏,师妻羊徽瑜本身更是汉末大儒蔡邕外孙女 。同样 地,司马昭正妻为经学家王肃之女,很明显是一种转变,正如佐藤达郎所指出的,司马懿 一家的婚配对象先由同郡人士转向靠拢曹魏权贵,之後又与曹魏皇权切割,转与全国知名 的儒学名门结合 。据此可知司马氏经历长久演变才成为典型世族,司马师参与浮华交友, 恐怕亦因此时司马氏尚未与汝颖世族完全结合。 那麽为何这种模仿汉末名士的交友品评由 当时权贵与谯沛集团的人物主导,同样身为曹魏政权组成份子,又是典型儒门的汝颖集团 却无人参与呢?笔者以为这与九品官人法有关。夏侯玄等人的作风指向选举制的改革,下 节将对此点进行论述。而汝颖集团身为九品官人法的推行者兼维护者,自然不会进行其他 干涉选举的行为。而皇帝与世族一同维护九品官人法,似乎可以显示双方互相利用的一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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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18.141
1F:推 ocean11:推一个 期待下一节 10/21 23:08
2F:→ blackillidan:注释被我省略了,因为自己排版到一半就觉得眼睛痛XD 10/22 15:21
3F:推 untrammelled:推! 10/24 01:31
4F:推 teyao:很专业。将浮华案定在青龙年间,有理有据,很好。 10/26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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