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tDogDay (推动世界让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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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役政] 恭喜大家...关於第三阶段出国旅游已经公布...
时间Wed Jul 29 17:58:16 2009
恭喜喔...!!!!!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修正条文
第 三 条 一般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间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检
具证明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出境:
一、机关或服勤单位派遣:
(一)赴国外服勤或从事与其勤务有关之训练、会议或活
动。
(二)代表国家出国参加各类竞赛。
二、配偶或直系血亲病危或死亡,须出境探病或奔丧。
三、因特殊事由必须本人亲自处理。
研发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间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检具
证明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出境:
一、机关或用人单位派遣:
(一)赴国外从事与其业务相关之考察、会议、展览、蒐
集资料、学术交流等。
(二)赴国外接受与其业务有关之训练或进修。
(三)代表国家出国参加各类竞赛。
二、探亲:配偶或直系血亲居留国外,设有户籍或取得居留权。
但限於第三阶段服役期间始得提出申请。
三、配偶或直系血亲病危或死亡,须出境探病或奔丧。
四、休假、婚假或例假期间出国旅游。但限於第三阶段服役期间始得提出申请。
五、因特殊事由必须本人亲自处理。
一般替代役役男於军事基础训练及专业训练期间与研发替代役役男於第一阶段
服役期间申请出境,以代表国家出国参加竞赛或探病、奔丧为限。
第 七 条 研发替代役役男申请出境之日数,限制如下:
一、参加考察、会议、展览、蒐集资料、学术交流:每次不得逾三十日。
二、参加训练、进修:每次不得逾三十日。
三、参加各类竞赛:依实际需要核给。
四、探亲:每年以一次为限,每次不得逾七日。
五、探病:每次不得逾七日。
六、奔丧:每次不得逾十五日。
七、出国旅游:每年以一次为限,每次不得逾八日。但以婚假提出申请者,以一次为限。
八、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七日。
研发替代役役男经用人单位遴派赴国外接受训练、进修、蒐集资料或学术交流活动,
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受前项第一款或第二款出境日数之限制。
研发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间累计之出境总日数,不得逾应服役期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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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6.59.21.12
1F:推 cellostar:请问婚假的也是八天限制吗 07/29 18:45
2F:→ yunggo:回楼上应该是.婚假的是蜜月出国旅游. 07/29 22:54
3F:→ yunggo:属第七条第七项第一款规定8天第二款应该也是.附加次数限制 07/29 22:56
4F:推 frankiori:年是以第三阶段开始日起,还是以年度为单位啊? 07/30 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