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ary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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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某隐形看板]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 (立法目的) 为保护使用者权益,促进资料蒐集功能,依据板主权利义务规范第二章第一条,制定 Q_ary 板板规如下: 第 2 条 (名词定义) 本板名词定义如下: 一、问卷:谓使用者基於一定目的,收集使用者经验者。 二、研究者:谓发表问卷者。 三、研究单位:谓发表问卷者所在之研究单位或公司。 四、回馈:指发文者欲以一定奖励供予填卷人者。 五、文章:包含标题、本文、签名档。 六、水桶:谓单板禁言者。 第 3 条 (板主权限) 本板板主权限如下: 一、设定M文或S文。 二、删除文章或推文。 三、设定本板禁言。 四、退回文章。 五、任免小板主。 六、其他经站方,群组,小组明定之事项。 板主得随时公告特别处理办法。 板主应依行政程序法及相关原理原则处理本板板务。 第 4 条 (法律保留) 本板板规,抵触站规、群组规、小组规者无效之。 前项所称之抵触,应由该管理职解释之。 第 5 条 (罪刑法定) 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板规有明文公告者为限。 行为後板规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板规。但行为後之规定有利於行为人者,适用最有 利於行为人之规定。 第 6 条 於本板发言者,视为同意本板使用规范。 使用者不因其不知本板板规而不罚。 第二章、文章规范 第 7 条 (发文分类) 发文时应在标题填上分类标签。 分类错误者,板主得要求於一定时间修正。显然故意分类错误者,视为违反第九条。 本板发文分类如下: 一、[问卷]:发表问卷文,而无站外实体奖励者。 二、[抽奖]:发表问卷文,将抽选并赠送站外实体奖励者。 三、[受访]:徵求实体访问者。 四、[公告]:板主或相关管理人员发表公告者。 禁止使用类似"公告"标签,或回覆板主公告文章。 第 8 条 (问卷内容) 发表第七条第三项第一至第三款文章者,均应有下列内容: 一、问卷标题。 二、研究目的。 三、研究者姓名:需填上全名,如为法人者,亦应填上全名。 四、联络人姓名:得与前款不同,但仍应填上全名。 五、问卷连结。 六、联络方式:除站内信外之一切联络方式,但不得为社群网路之帐号或连结。 发表第七条第三项第一至第二款文章者,得有下列内容: 一、问卷资料:如截止时间、欲收集份数、填卷者基本要求者。 二、回馈。 发表受访文者,应有下列内容: 一、访问地点。 缺少第一项之资讯者,板主应设定结案并终止回应,要求发文者於一定期间内补齐相关 资料。 第 9 条 (文章内容规范─内容不足) 禁止发表以下内容: 一、空白文或一行文。 二、非正体中文字,或依一般社会通念无法理解之中文字者。 第 10 条 (文章内容规范─不得删除内容) 禁止於收集完成後净空文章。 禁止自身帐号P币不足,仍欲以之为回馈者。 第 11 条 (文章内容规范─不得删除推文) 禁止未经原作者同意删除推文。变更推文者亦同。 第 12 条 (文章内容规范─文字用语) 禁止於文章、推文内恶意对特定使用者挑衅、引战、侮辱。 禁止於文章、推文内恶意对不特定第三人挑衅、引战,致影响本板秩序者。 第 13 条 (重大违规) 称重大违规者,谓以下情况: 一、张爸、CP、广告文。 二、以任何方式重复填写问卷,经查证属实者。 三、严重影响本板秩序者。 四、无理由未发放回馈,查证属实者。 五、其他有理由认定为重大违规者。 第三章、罚则 第 14 条 (原文删除情形) 违反本板板规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者,原文删 除。 第 15 条 (水桶情形) 违反第七条、第八条,得予以水桶。 违反第九条至十三条者,应予以水桶。 第 16 条 (退文情形) 违反第十三条者,应视情况予以退文。 第 17 条 (水桶日数) 第十五条第一项所称之水桶,为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十五条第二项所称之水桶,为三十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违反第十三条者,水桶应为一年以上,至系统上限限制者。 第 18 条 (加重条款) 一年内曾违反本板板规者,得加重水桶日数二分之一。 分身违规者,所有帐号水桶日数为最长判决日数之二倍以上。 第 19 条 (警告) 违反本板板规第七至第九条,情况轻微者,得记予警告。 警告应公告,得同时并予七日以下水桶。 警告期为一百八十日,警告期内违反本板板规者,依第十八条第一项处断。 第四章、板务施行办法 第 20 条 (处分应公告) 本板板规或其他特别办法,非经板主公告,无效。 水桶须经板主公告,方得设定水桶。 第 21 条 (减轻处分) 经处分者,得於72小时内,寄信向公告处分之板主讨论。并视情况减轻处分。 第 22 条 (检举) 检举违规,应具明违规文章编号、可能违反之相关规定,寄信予板主信箱。以其他方式 检举者,得不予受理。 使用者得申请板主介入讨论串推文警告,或设定结案并终止回应。 检举期为14日,超过者得不予受理。 本板板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非经当事人检举,不予 受理。 本板板规第十二条第二项,应具名五ID以上之联名检举。 第 23 条 (查证属实) 本板板规所称之查证属实,谓检举者应将相关资料提供本板,由本板板主群判断之。 第 24 条 (多重帐号) 本板多重帐号认定办法应依本站及本组组规等相关公告处理之。 板主得依IP相同或其他显然得认定为同一人者,先行处分之。 第 25 条 (板规修正) 本板板规之修正,应经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并订定施行日期後公告。 本板板规之重大检讨修正,应经公开投票,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为通过。 本板板规修正经否决者,板主应召开公听会,依板友建议修正之,并重行投票。 第 26 条 (资格限制) 本板发文限制,应经投票同意後产生之。 本板投票资格限制,应与本板发文限制相同。 第 27 条 (小板主) 小板主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应於其权限资料夹内整理精华文章,并每月整理工作纪录。 小板主之奖金,以每两个月一次发放为原则,其奖金之数额依当时公告。 第五章、板主 第 28 条 (增加板主) 增加板主,应经现任板主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公开徵选之。 第 29 条 (产出方式) 板主资格之限制,除依小组规外,由板主公告参选办法。 接受参选日期不得少於七日,投票日期不得少於七日。 第 30 条 (选举方式) 板主之选举,仅有一人参选时,同意大於不同意者方为当选。超过一人参选时,以票数 高者当选。 第 31 条 (板主自律) 板主违反本板第二章之规范者,经其他板主判决後,除执行板务外,不得发文。 板主若有严重失职者,得经其他全数板主具名至组务申请仲裁。 第六章、附则: 第 32 条 (施行日期) 本板规修正者,除特别公告外,自修正公告日起施行。 修正纪录: Ver. 1.0.0 板规公告,自2016年8月21日零时起施行。 Ver. 1.1.0 修正第22条第四项,自公布日起施行。 警告名单: ommwd725 2016.08.26~2017.02.26 ※ 编辑: Swat5566 (220.135.90.189), 08/17/2016 23:47:37 ※ 编辑: Swat5566 (220.135.90.189), 08/18/2016 00:06:40 ※ 编辑: Swat5566 (220.135.90.189), 08/18/2016 00:07:43 ※ 编辑: Swat5566 (220.135.90.189), 08/23/2016 20:50:06 ※ 编辑: Swat5566 (220.135.90.189), 08/26/2016 21:08:07 ※ 编辑: Swat5566 (220.135.90.189), 09/03/2016 17: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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