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wenchong (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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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考绩法--请注意:有下列情形"得"打丙之文字陷阱
时间Mon Mar 8 18:39:34 2010
第六条之二 受考人在考绩
年度内有下列第一款至第
四款情形之一,不得考列
乙等以上;有其余各款情
形之一,得考列丙等:第六条之二 受考人在考绩
年度内有下列第一款至第
四款情形之一,不得考列
乙等以上;有其余各款情
形之一,得考列丙等:
下略
有注意到了吧,不得考列乙等以上=丙或丁
得考列丙等=不一定要考丙,也可能是乙
但重点是,
全文完全没提到,什麽情形不得考列丙等
(丁等有规定)
也就是说,即使当选模范公务员,
长官要你丙,你还是丙啦!
这样你向保训会申诉有何意义?就算条文所列情形你都没犯,
保训会还是会回你:
因法规未规定没有下列情形就不可考丙等,所以驳回
第十五条第三项:
考绩委员会对拟予考
列丙等、丁等或专案考绩
一次记二大过免职人员,
处分前应给予当事人陈述
及申辩之机会。
也就是,在考第一第二个丙时,你是没资格向考绩会申辩的,
理由同上--你还没真的因此离职
结论是,毫无保障,真有冤枉,解职前也没管道申诉
但真到三丙再申诉,已太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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