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vc123 (幸福是什麽)
看板PublicServan
标题Re: [请益] 关於所谓的试用阶段..我的疑问..
时间Fri May 11 20:08:23 2007
※ 引述《threemoon (就是三月)》之铭言:
: 板上各位前辈大家好...
: 我有疑问..希望能够请教大家...
: 就是我考上国考之後..经过训练期满及格..才会拿到考试及格证书..
: 接下来进入单位..会有所谓的试用期..在试用期满之後..我才会拿到所谓的委任状..
: 我的疑问在於..当我进入试用期的时候..兵单来了..
: 因为我还不算是实质实授人员..那我可以办理留职停薪吗?
: 或是我可以再办理延迟入营吗(我目前就是用受训去办理延迟入营)??
: 这问题我问了役政署..役政署说问保训会之後我再跟他联络
: 保训会..保训会说问铨叙部..铨叙部叫我问我的人事单位..
: 我的人事单位说他们要研究.....建议我问问看役政署..=.=....
: 感觉很像某种循环.........
: 希望大家能更为我解答
: ps.是的.我就是那名考上初等增额,但是最後却因为没有当兵,导致没有人单位敢用我的
: ""幸运儿"",目前因为考上别的考试(好加在是正额),正在受训中..
答案是可以留职停薪,顺便退休年资一并叙明
发文单位:铨叙部
发文字号:(86) 台特二字第1495057号
发文日期:民国 86 年 8 月 5 日
资料来源:公务人员月刊 第 15 期 72-74 页
相关法条:公务人员退休法 第 2、8 条
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 第 11、2 条
考试及格人员分发办法 第 3 条
要 旨:实务训练或试用期间,服兵役留职停薪之年资於回职复薪时得购买年资
全文内容:一 贵会民国八十六年七月三日八六台管业二字第○○五○一九四号书函
为请释有关高考录取分配实务训练人员,於实务训练期间因应徵(召
)服兵役留职停薪,其回职复薪继续实务训练时,得否办理购买年资
疑义乙案,敬悉。
二 查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退休之公务人员,系指依
公务人员任用法律任用之现职人员。」同法第八条规定:「(第一项
)公务人员退休金,应由政府与公务人员共同拨缴费用建立之退休抚
恤基金支付之,并由政府负最後支付保证责任。……(第五项)公务
人员依规定不合退休资遣於中途离职者或因案免职者,得申请发还其
本人原缴付之基金费用,并以台湾银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计利息,一次
发还。如经领回者,嗣後再任公务人员,该部分年资不得再行核计年
资领取退休金。」复查同法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第一项)本法
第二条所称公务人员任用法律,指铨叙部所据以审定资格或登记者皆
属之。(第二项)所称公务人员以有给专任者为限。」同细则第十一
条规定:「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政府与公务人员共同拨缴费用
,建立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政府拨缴部分,由各级政府、支给机
关或服务机关编列年度预算,按月拨缴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机
关。公务人员缴付部分,由服务机关於每月发薪时扣收,并即汇缴基
金管理机关。」依上开规定,经本部审定资格登记有案之现职公务人
员始能参加退抚新制,按月缴纳退抚基金。
三 复查「考试及格人员分发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分发,系
指前条考试录取人员,经分发机关或申请举办考试机关分配至用人机
关占缺实施实务训练,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即以原实施务训练职缺分
发任用。」暨「公务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训练办法」第十四条及「公
务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训练经费内容及支给标准」二、-(二)规定
,高普考笔试正额录取人员参加基础训练与实务训练时,由各职缺所
在之机关(构)学校比照相当等级之俸给标准发给津贴。又查本部七
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77台华特二字第一四○一三九号函释规定:「…
…至有关参加七十五年高普考试笔试录取分发人员,如系占编制内职
缺并支相当俸给者,经实务训练期满、试用合格,奉准补实者,其实
务训练期间及试用期间年资,嗣後於依公务人员退休法办理退休时,
……,亦可并计退休年资。」综上规定,高普考笔试录取分配实务训
练或实务训练期满试用人员,於实务训练或试用期间虽尚未具公务人
员任用资格,惟因已占机关职缺并支相当等级之津贴或俸给,为避免
将来考试及格或试用期满成绩合格後再予补缴退抚基金暨基金累积运
用等因素之考量,现行实务上渠等业已先行按月缴纳退抚基金。因此
,将来如因实务训练不及格或试用不合格,致未能完成考试程序或停
止试用而离职者,其本人原缴纳之基金费用,应由分配实务训练或任
用机关(构)学校,通知是类人员比照前开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八条第
五项规定,申请发还其本人原缴付之基金费用,并以台湾银行之存款
年利率加计利息,一次发还,其请求权时效自离职之日起五年内为限
,逾限则丧失请求权,且该段实务训练或试用期间之年资,因尚未完
成公务人员考试及任用程序,因此虽未於五年期限内申请退费,嗣後
如再任公务人员,仍不得并计退抚年资。合先叙明。
四 另查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参加
本基金人员有停职、停役、休职或留职停薪情事者,应暂予停止缴付
基金费用,俟其原因消灭时,依下列规定办理:一、停职人员,自复
职补薪之日起补缴基金费用。二、停役人员,自回役复职之日起缴付
基金费用。三、休职人员,自复职之日起缴付基金费用。四、留职停
薪人员:自回职复薪之日起缴付基金费用。但留职停薪期间,依规定
得采计退休、抚恤年资者,应於回职复薪时,按相同等级人员缴费标
准换算复利终值之总和,一次补缴基金费用。」又查本部七十二年六
月二十四日72台楷特三字第二五九九二号函释规定:「公务人员因奉
召入伍服役而办理留职停薪者,如於退伍後未补办考绩,其服兵役期
间之年资,得由原服务机关出具证明,并计办理公务人员退休。」暨
本部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八五台中特三字第一三二八六七五号函规定
:关於公务人员因服兵役留职停薪时於回职复薪时,所应补缴於留职
停薪期间之公务人员退抚基金费用复利终值之总和,应由政府与公务
人员依规定共同拨缴:政府部分,由回职复薪机关负担。因此,公务
人员因服兵役依规定留职停薪期间,应暂予停止缴纳基金费用,如该
年资得并计退休、抚恤年资,得於回职复薪时,依上开规定一次补缴
该留职停薪期间应缴之基金费用复利终值之总和。
五 综上说明,关於高普考笔试录取分配占缺实务训练或试用人员,於实
务训练或试用期间,虽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惟已按相当职等人员
俸级先行缴纳基金费用,因此,渠等人员服兵役留职停薪期间之年资
,於回原分配实务训练或任用机关(构)学校继续施实务训练或试用
後,即得依前开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二条规
定暨本部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八五台中特三字第一三二八六七五号函
之规定,一次补缴该留职停薪期间应缴之基金费用复利终值之总和。
六 复请 查照。
参考法条:公务人员退休法 第 2、8 条(84.01.28)
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 第 2、11 条(84.06.29)
考试及格人员分发办法 第 3 条(8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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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132.171.227
1F:推 threemoon:感恩大大你的回应..我知道了..谢谢你>< 05/11 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