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vc123 (幸福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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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婚假问题...
时间Sun Jan 7 21:26:32 2007
※ 引述《solane (bio)》之铭言:
: ★婚假问题,想请教版上人事前辈:
: 我本来预计今年1月底前,先到法院公证结婚,办理户籍登记,(并不会公告亲友周知)
: 待今年8-9月左右,发帖子、办婚宴。
: 去问过人事单位,对於请假规则中『婚假』的解释,让我觉得有点奇怪,
: 他说:一次要请完14日 →我没意见
有问题
: 结婚之日是『结婚事实发生之日,就是公证那一天』 →我也没意见
: 不管怎样,就是要结婚之日1个月内请完 →我觉得这一点很奇怪
他的看法是正确的
公证结婚就已经是夫妻了
: 我印象中,前一任承办人员,是以婚宴喜帖为准(认定结婚之日),
: (也才2006年中的事情)
便宜行事的作法
: 我看之前的文章,也有人说以喜帖为准,
: 但是这一任承办人员,坚持要以『户籍登记』为准,
: 而且坚持婚假不可能延後,我觉得相当奇怪,
: 他说:『长官不可能准延後这麽多』
: 真的是这样吗???我难道不可以申请延後至婚宴之日起1个月内请婚假吗???
: (机关内我认识的人,要不已经结婚10几年了,要不就是未婚,
: 好像没有什麽当事人可以问)
: 我身边也听过一些朋友,都是先公证,有的过了1年才补婚宴,
: 我还只有慢了几个月,如果这样就要牺牲我的14天婚假,我觉得实在很不合理,
: 请问,这样子我到底要如何解套???
: 可否先至法院公证结婚,但是不要办理户籍登记,
: (法院会通知户政机关辖内有谁去公证结婚吗?应该不会吧...感觉法院没有这麽勤劳)
: 然後等到要办婚宴时,再填一张日期近一点的结婚证书去办户籍登记呢?
: 谢谢回答。
: 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3条第1项第3款:
: 三、因结婚者,给婚假14日。
: 除因特殊事由经机关长官核准延後给假者外,应自结婚之日起1个月内请毕。
发文单位:铨叙部
发文字号:(90) 法二字第2007005号
发文日期:民国 90 年 3 月 21 日
资料来源:公务人员月刊 第 58 期 76-77 页
相关法条: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第 11、3 条
要 旨:可否分次申请婚假及是否需机关首长同意疑义
(原铨叙部(71)台楷典三字第 33948 号函应自九十年一月一日修正施
行之日起不予适用)
资料来源:考试院公报 第 20 卷 4 期 286~287 页
主 旨:有关公务人员可否分次申请婚假及是否需机关首长同意疑义一案,复请
查照。
说 明:一 复台端民国九十年三月七日致本部部长电子邮件。
二 查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发布前之原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三条第一项
第三款规定:「因结婚者,给婚假十四日。」复查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修正发布後之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三条规定:「(第一项)……三、
因结婚者,给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经机关长官核准後给假者外
,应自结婚之日起一个月内请毕。……(第三项)第一项所定事假、
病假、产前假,得以时计。婚假、陪产假、丧假,每次请假应至少半
日。」同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假、公假或休假人员,应填
具假单,经核准後,始得离开任所。但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得由其同
事或家属亲友代办或补办请假手续。」又查本部七十一年七月三十一
日七一台楷典三字第三三九四八号函释略以:「公务人员之婚假,若
因业务需要,无法一次请毕时,得由服务单位人事机构请机关首长视
实情斟酌核定,但以结婚之一个月内为有效。」
三 有关公务人员可否分次申请婚假及是否需机关首长同意疑义一节,以
前开公务人员请假规则修正发布後,已明确规定应自结婚之日起始可
核给婚假,每次请婚假应至少半日,且除因特殊事由经机关长官核准
延後给假者外,须於一个月内请毕。据此,以本部前开七一台楷典三
字第三三九四八号函释,系在现行公务人员请假规则修正发布前作成
,应自九十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日起停止适用,方符法制。又公务
人员之给假,以具有请假之具体事实及当事人之请求为依据,但核准
与否系属机关长官权责,由服务机关衡酌个案事实情形,予以认定给
假。是以,公务人员虽可分次申请婚假,惟仍应由机关长官视个案实
际情形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相关规定办理。
发文单位:铨叙部
发文字号:(80) 台华法一字第0618940号
发文日期:民国 80 年 9 月 26 日
资料来源:人事行政法规释例汇编 (二) (84年8月版) 第 1530 页
相关法条: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第 3 条
要 旨:公务人员结婚因业务繁忙,其婚假可不受结婚後一个月内请毕之限制,但
应酌情规定补假期限
全文内容:公务人员若其工作性质确系具专业性无人可资代理职务,致未能及时请婚
假,同意比照铨叙部(69)台楷典三字第三一○四三号函释:「如事先报
备而於结训後提请补给婚假同意办理,但应酌情规定补假期限为宜。」
参考法条: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第 3 条(8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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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132.171.227
1F:推 Giow:可是我记得民法上,结婚认定是以婚宴之日,而非公证之日? 01/09 08:15
2F:→ bvc123:公开仪式及两人以上证人...公证结婚全部符合 01/09 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