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nnis277 (我爱直话直说)
看板PttLifeLaw
标题[车祸] 有关於车祸交通费赔偿部分
时间Sat Mar 3 17:54:02 2012
一、车祸发生日期:
2012/02/23 AM8.15分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双方皆无受伤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有报警,但当下我表示我愿意出险,所以没做笔录。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我方出险,并已联络保险公司
五、事实经过:
我方行经无号志十字路口巷弄,
碰撞到对方车辆右後门与右後轮处,现场照片如下:
http://goo.gl/YEzdw http://goo.gl/eeyOJ
http://goo.gl/LpPBL http://goo.gl/mE7nM
** 我方为蓝绿色车辆 **
六、问题:
对方要求送TOYOTA原厂,并於2/23当天上午就直接进TOYOTA原厂处理,
我方保险公司表示愿意全数理赔对方车辆(还原),
并於3/2号得知TOYOTA修复完毕,请对方牵车。
这段期间,车主无法开车上班,跟我讨交通费的部分
每日:上班360NT计程车 / 下班65NT捷运/转乘费用
地点:从天母至内湖与南港交界处
总计:3000NT(仅计算到3/2为止)
此外,於3/3号车主牵车时检查发现,因我方保险公司或TOYOTA原厂的失误,
造成该车轮胎与後挡泥板没有维修到,要追加修理项目与维修天数,
车主亦无法於3/3号牵车,对方电话告知,无法牵车衍生出的交通费要由我负责赔偿,
(也就是预计3/6号牵车时,交通费至少3000UP)
我的问题:
1.我自知错比较多,愿意自行赔偿交通费部分,仅希望尽快合解!
请问在双方都没有受伤,且对方也不是营业车辆的情况下,
这样的求偿金额是否太高或者不合理?(不合比例原则)
2.3/2号之後衍生出的交通费转嫁於我身上,是否合理合法?
对方应该是跟TOYOTA求偿而不是我,不是吗?
(车厂是对方选的,结果该车厂没检查到)
以上问题 先感谢各位前辈帮忙解惑或提出建议,
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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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16.78.217
※ 编辑: dennis277 来自: 122.116.78.217 (03/03 17:55)
1F:推 AE1822:原PO都说了自认错比较多,又是保险公司和车厂误判,应该是 03/03 18:08
2F:→ AE1822:要负责的吧?!? 而且对方可以提出交通费的赔偿这种要求的~ 03/03 18:09
3F:→ maniaque:交通费部份,请"对方检具单据请款" 03/03 18:48
4F:→ maniaque:至於後面交通费部份,你只要跟他讲,既然头又大原厂是你找 03/03 18:49
5F:→ maniaque:的,那有任何维修上的疏失,以及造成後续的费用, 03/03 18:49
6F:→ maniaque:就请跟原厂协调....... 03/03 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