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What The Fuck <WTF>)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刑事] 严格证明法则於侦查程序的适用?
时间Mon Oct 31 22:10:20 2011
※ 引述《ggch (守护者)》之铭言:
: 实务上曽有持否定见解者
: 95年度台上字第6096号
: 严格证明法则系限制法院於审判期日践行调查证据程序时,祗能使用法定之证据方法,此
: 法定之证据方法,一般分为人的证据方法与物的证据方法。前者包括被告、证人及监定人
: ;後者则包括文书及勘验,而此法定之证据方法须经法定之调查程序,始得据以认定犯罪
: 事实并采为裁判之基础。是严格证明法则既具有严格之形式性要求,对於法院调查证据之
: 程序形成相当之限制,自仅局限於本案犯罪事实及其法律效果等问题,更仅适用於法院审
: 判程序中,至於并非确认犯罪事实之侦查程序则不与焉。
: 依此见解,会得出侦查中证人毋庸具结的结论
: 我的疑问是:真的如此?
: 释字第582号解释就提到:
: 刑事诉讼法据以规定严格证明法则,必须具证据能力之证据,经合法调查,使法院形成该
: 等证据已足证明被告犯罪之确信心证,始能判决被告有罪。
: 侦查程序,不就是整个刑事审判程序(广义)的一环吗?
: 何以无严格证明法则的适用?
: 如果没有适用,那刑诉法上相关证据能力排除相关规定,
: 又是怎麽回事@@?
: 有高手可以为我解惑吗?
: 谢谢
刑事诉讼法所谓的人证,必须出庭接受诘问,且需具结
然而以上所指,都是在法院审理中
侦查中在检警所做的讯问笔录
根本不是合格的证人供述
在刑诉的定义中,应该是传闻证据
这是很明白的被告以外之人在审判外的陈述
因此应该适用传闻法则,不得作为证据
(此类供述是人证的替代品)
既然只是提供检警侦查资讯,就没有所谓的严格证明,因为根本不得作为证据
但是偏偏刑事诉讼法的传闻例外
允许侦查中在检察官面前所做的供述可以例外作为证据
甚至警询笔录
因此实务才会搞出侦查中也要具结才能用作传闻例外
其实很多学者都主张,既然是证人
就践行证据调查,审判中给被告诘问
至於侦查中的笔录(人证替代品),原本就不应该用
那不过是侦查中提供线索给检方诉追方便而已
自然也不用具结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71.106.177
1F:推 ggch:感谢您的解惑,我会谢谢咀嚼的! 10/31 22:22
2F:→ cactus:证据两个字 要先定义 11/02 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