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arkitty (小熊猫)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被变态骚扰的刑事责任
时间Mon Sep 27 23:25:28 2010
※ 引述《swn (唉唉)》之铭言:
: 先厘清案例类型,避免失焦:
: <1.暴露狂案>:甲在马路上,突然掀开大衣,对路过的乙女露鸟。
: <2.手枪侠案>:甲在马路上,跑到路过的乙女面前,掏出宝贝打手枪。
因为最近有女生朋友
乙女连续碰到同个变态,所以想借一下标题询问相关事项。
有三个人物,已上色:
苦主(乙女),
乙女的朋友(丙男),
变态计程车司机(甲男)
乙女在今年四月份的时候,去
丙男家讨论报告
结束之後,
乙女到
丙男家附近的公车站牌等公车
发现有一台计程车就刚好停在公车站牌的旁边,而且离
乙女的位置很近
计程车一开始会不时往前,接着往後微调位置
而等他调整到适当位置的时候,该
计程车司机(甲男)就开始半脱裤子打手枪
但
变态(甲男)的警觉性很高,所以他裤子只有把拉链拉下而已,并没有全脱
而且只要有人经过,他就会立刻穿上裤子装作没事样
那个地方的灯光昏暗,附近也没有监视器
而
乙女在今年九月份(也就是几天前),又遇到相同的人和相同的事情了
想请问一下
1. 没有监视器拍到他的所作所为
2.
变态甲男的警觉性很高,
乙女拿起手机要拍的时候,他就立刻会穿上裤子
3. 确定的人证只有
乙女和
丙男而已
请问在没有物证的情况下
即使去警局报案,如果
变态甲男矢口否认,我们也告不了他吗?(还反而会被说诬告)
而且也不知道是否也有人受到骚扰
目前的人证也只有
乙女和
丙男而已
而且两人还相互认识,这样的人证在警察面前有用吗?有办法因此将
甲男定罪?
(如果有办法找到其他人证,就能够将甲男定罪吗?)
(但万一面对警察或上法院的时候,甲男还是矢口否认没有,而我们有无法举出客观物证)
(这样也还是没用吗?)
所以车牌是记下来了没错,但也没办法报警抓
甲男吗?那个地方变成治安死角了吗?
变态(甲男)就可以在那边对着不同女生打手枪吗...
原本以为那位计程车司机只是随机犯案
但刚刚
丙男看到那台计程车就停在自己家附近
发现原来
变态计程车司机(甲男)是自己家附近的人
感觉很恶心,但看起来却似乎没有办法治他,那边俨然成了
甲男的後宫...
有点困惑了,拜托拜托,希望有人可以帮助这个问题,谢谢....................
: <3.逼观看案>:甲持刀逼迫乙女,观看甲自己打手枪。
: <4.体液狼案>:甲在马路上打完手枪後,故意把精液甩到乙女身上。
: 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 概念上(非行为数)可以分成该当强制的强制行为,及该当猥亵的猥亵行为。
: 关於猥亵行为:
: 以上四案,行为人的行为都没有接触到被害人的身体,
: 82.6.16(82)厅刑一字7626函针对<4.逼观看案>,
: 认为猥亵行为,要有「积极行为」,亦即要有身体上的接触。
: 林东茂老师则驳斥此种见解,认为性自主的侵犯,不必要侵犯身体。
: 并举例:
: <5.逼给看案>:甲持刀逼迫女性自慰,让甲观看。
: 若依前述实务见解,将会造成甲不该当强制猥亵罪的结果,令人无法接受。
: 此外,喧腾一时的<体液狼案>,台北地检署原为不起诉处分,
: 被害人不服再议,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将全案发回,由另名检察官调查。
: 该检察官认为,该男将体液甩至被害人身上之行为违反被害人意愿,
: 构成强制猥亵罪,
: 以上可知,没有身体接触的行为,
: 实务较倾向不属於猥亵行为,但有争议。
: 但可以想像,类似<3.逼观看案>,
: 若 逼乙观看甲与第三人作爱、
: 逼乙观看甲的性器、
: 逼乙观看A片、
: 逼乙看情趣用品、
: 甚至 逼乙看一辆车子晃动,
: 是不是都属於猥亵行为?
: 另外,针对强制猥亵的强制行为,
: 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会议放宽认为,
: 是:「指该条所列举之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以外,
: 其他一切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
: 不以类似於所列举之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等相当之其他强制方法,
: 足以压抑被害人之性自主决定权为必要。」
: 在<4.体液狼案>里,被害人是坐上火车後才发现自己身上有精液,
: (http://o760713.pixnet.net/blog/post/26703522)
: 若检方对此起诉强制猥亵,
: 则<1.暴露狂案>同样违反被害人意愿,有可能被认为是强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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