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魔「法」是一生的修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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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事後报案与国赔的问题
时间Tue Sep 14 00:20:23 2010
在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国字第14号民事判决中,法院判决理由即
指出:
国家赔偿法所称之赔偿义务机关,依司法院颁「法院办理国
家赔偿事件应行注意事项」第9条之规定系指依法组织之中央
或地方机关,有决定国家意思并对外表示之权限而言。是故,
依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项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者,应以该公
共设施之设置或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而此所称之赔偿
义务机关须具有独立之编制及组织法之依据,并有决定国家
意思及对外表示之权限者始足当之。
垭经查:本件车祸发生路段之系争工程临时道路系由交通部公
路总局西部滨海公路中区工程处发包承揽,有被告提出之工
程契约书、契约变更协议书为证,且为两造所不争执,则被
告辩称系争临时道路之设置及管理机关为交通部公路总局西
部滨海公路中区工程处,即堪采信。又交通部依「交通部公
路总局组织条例」第7条:「本局为办理公路新辟工程,得
设各临时工程处,於完工验收後六个月内裁撤;其组织准则
另定之」之规定,於91年7月5日以交通部交人发字第091B00
0059号令订定发布「交通部公路总局西部滨海公路各区临时
工程处组织准则」暨编制表,而交通部公路总局西部滨海公
路中区工程处即系依上述组织准则所设立之机关,具有独立
之编制及组织法之依据,就其职掌范围内之事项有决定国家
意思并对外表示之权限,得为国家赔偿法上所称之赔偿义务
机关,则本件国家赔偿事件,依前揭说明自应以系争公共设
施之设置及管理机关即交通部公路总局西部滨海公路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主张「交通部公路总局」为被告,提出国家赔偿
诉讼,但遭法院以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是「交通部公路总局西部滨海公
路中区工程处」为由,驳回诉讼。不过,依照上面判决理由,所谓的
「临时道路」,仍因有设置或管理机关,而有国家赔偿法之适用。所
以你应该去查清楚,「摔车地点是否确为临时道路?」、「该路段的
设置或管理机关是?」,可到现场去找找有无临时道路开辟工程的告
示牌,或找当地里长询问看看,或是打电话到交通部公路总局去问问
看。
※ 引述《kangta0512 (乔 _)》之铭言:
: 我是原PO
: 今天我询问了我爸详细一点的情形,
: 发现我爸摔车的地方是临时道路。
: 大人们是说在临时道路摔车可能没办法申请国赔,
: 因为没有完工。
: 真的是这样吗?
: 虽然没有完工,但是开放了,政府就应该有点责任吧?
: 毕竟真的是因为路况问题摔车的。
: 先感谢各位帮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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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69.248
1F:推 kangta0512:感谢RE大提供这麽多资讯 我会再去查的 09/14 10:22